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平江县水保局行政事业性收费

来源:平江县水保局 2014-12-01 00:0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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收费单位:平江县水土保持局

收费项目 计费单位 收费标准 收费对象及范围 批准文号 收费性质 备    注
一、水土保持设施补偿费       湘价费[2009]62号 行政 以下情况不收费:1、实施土地“三通一平”的单位或个人在 “三通一平”阶段已缴纳水土保持设施补偿费的,在“三通一平”基础上的生产建设项目免征;2、农民从事农业生产损坏原地貌的免收;3、非农民从事农业综合开发项目的减半收。 
1、损坏原地貌的 按生产建设占地面积每平方米 1.5元 损坏原地貌的单位和个人  
2、损坏监测、科研等人工水土保持工程设施的   按恢复同等规模标准工程的现行造价计收 损坏水土保持工程、科研设施的单位和个人  
二、水土流失防治费       湘价费[2009]62号 下列情况不收费:1、按《水土保持方案》自行治理并达到要求的;2、农民从事农业生产损坏原地貌的免收;3、非农民从事农业综合开发项目的减半收;4、对同时存在几种情形造成水土流失的,只能按一种情形最高标准计征。
1、损坏原地貌的 每平方米 2元 不自行治理水土流失或治理达不到要求的单位和个人  
2、烧制、生产、采矿造成水土流失的        
(1)采矿(石) 每吨 1元     行政
(2)烧瓦、烧砖(农民自用除外) 每万块 3元    
(3)烧制水泥、石灰 每吨 1元      
3、乱堆、乱倒废弃土、石、砂、碴 每平方米 3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