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对平江县十七届人大一次会议第121号建议的答复

来源:政府办 2017-07-21 16:5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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平财字〔2017〕5号 B类

关于对平江县十七届人大一次会议第121号建议的

答   复

付良军代表:

您好!您在平江县十七届人大第一次会议上提出的《提请全额退还基层供销社资产处置的土地出让金问题》的议案收悉,现答复如下:

一、法律文件相关规定

《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湖南省国有土地使用权出让收支管理办法》(湘政办发〔2015〕1号)等法律文件规定:国家是土地的所有者。国有土地使用权出让收入(简称土地出让收入)指政府以出让等方式配置国有土地使用权取得全部土地价款。并明确指出土地出让收入主要用于征地和拆迁补偿支出、土地开发支出、支农支出和城市建设支出等。

二、从土地出让收入中计提基金(资金)的依据及使用情况

(一)从土地出让收入中计提各项基金(资金)的依据。

根据上级政策文件,在土地出让收入结算环节计提的有关政府性基金和专项资金有:

1.《财政部 国土资源部关于印发<用于农业土地开发的土地出让金收入管理办法>的通知》(财综〔2004〕49号)规定,土地出让收入用于农业土地开发的比例,由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及计划单列市人民政府根据不同情况,按各市、县不低于土地出让平均纯收益的15%确定。因这个计提方式是依据出让面积计提的,为便于操作,经测算之后,我县实际按土地出让收入2%计提农业土地开发资金。

2.根据《湖南省财政厅 湖南省国土资源厅关于进一步强化土地出让收支管理的通知》(湘财综〔2016〕47号)规定,按土地出让净收益的10%分别计提农田水利建设资金和教育资金。

3.根据《湖南省人民政府关于加强保障性安居工程建设的意见》(湘政发〔2011〕11号)规定,按土地出让总价款的5%计提保障性安居工程建设资金。

4.根据《财政部 国土资源部 中国人民银行关于印发<国有土地使用权出让收支管理办法>的通知》(财综〔2006〕68号)规定和我县相关会议精神,土地出让业务费按土地出让收入2%的比例计提。

(二)计提基金(资金)使用情况。

1.计提的农业土地开发资金全额上缴省级财政。

2.计提的农田水利建设资金的40%上缴省级财政;60%与县水务局结算,全部用于农田水利建设支出。

3.计提的教育资金与县教体局结算,全部用于教育支出。

4.计提的保障性安居工程建设资金与县房产局结算,全部用于保障房建设支出。

5.计提的土地出让业务费纳入县国土局综合预算管理,县财政年底与县国土局统一结算。

三、供销社土地出让金收入的处理情况

2017年5月,平江县栗山供销社向县政府出具“请求县人民政府返还我社处置资产所收基金和土地出让金”的公函,黄伟雄县长为此作出专门批示,要求财政调研提出意见。我局经过调查,于2017年6月9日就有关情况及相关建议向黄伟雄县长作出专题汇报,黄县长就供销社土地出让金收入作出如下批示。

1.根据上级有关文件精神,应从土地出让金收入中计提的农业土地开发资金、农田水利建设资金、教育资金、保障性安居工程建设资金必须足额计提到位。计提后的土地出让收入由县财政安排到县国资局,由县国资局根据企业国有资产处置收入管理的相关规定安排给供销社使用。

2.根据《中共平江县委 平江县人民政府关于深化供销合作社综合改革的实施意见》(平发〔2017〕14号)中关于支持基层社加快经营服务设施的改造升级、支持对废弃偏远的经营服务网点进行资产置换、解决供销合作社欠缴养老金等相关精神,免征按土地出让收入2%计提的土地出让业务费。

3.对于计提的教育资金、保障性安居工程建设资金和农田水利建设资金60%部分,仍根据相关会议精神安排至县教体局、县房产局和县水务局等相关职能部门,用于支持土地出让所在乡镇相关项目建设支出。

4.以后供销社改革资产处置中涉及土地出让收入结算事项的,均按此办法执行。

感谢您一直以来对财政工作的理解和支持!

平江县财政局

2017年7月3日

承办负责人:余祖应

承办人及联系电话:凌浩;0730-6281946