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对平江县十七届人大会议第180号建议的答复

来源:政府办 2017-06-12 12:30
| | | |

平人社字〔2017〕23号C类

关于对平江县十七届人大会议第180号建议的

答  复

陈育辉代表:

你提出的《关于农村医保收费问题的建议》已收悉,现答复如下:

2016年8月,根据国务院《关于整合城乡居民基本医疗保险制度的意见》文件精神和省、市的安排部署,在县委、县政府的正确领导下,县人社局积极谋划,主动作为,仅用一个多月时间,在全省率先完成城镇职工医保、城镇居民医保和新型农村合作医疗制度“三大医保”机构整合,其管理职能整体划转县人社局。组建了“平江县城乡基本医疗保险基金管理服务中心”(简称医保中心),按照统一覆盖范围、统一筹资政策、统一保障待遇、统一医保目录、统一定点管理、统一基金管理“六统一”,要求进行基本医疗保险制度整合。经过各乡镇党委、政府的艰辛努力和人大代表、政协委员的大力支持,全县城乡居民积极参与,2017年我县城乡居民参保人数为1031612人,参保率为98%,按当年参保居民个人缴费150元,中央和地方财政补助450元/人计算,可筹集城乡居民医保基金6.19个亿,为我县基本医疗保险事业的可持续发展提供了财力支撑。

关于“城乡居民医保筹资标准”问题。

根据湖南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湖南省财政厅、湖南省民政厅、湖南省卫生和计划生育委员会《关于做好2017年度城乡居民基本医疗保险工作的通知》(湘人社发[2016]88号文件规定),2017年度城乡居民医保个人缴费标准统一为150元/人。城乡居民医保个人缴费标准由省政府确定,我们只有遵照执行。县政府根据我县实际情况,对农村特困居民采取了资助措施,如农村五保户、精准扶贫对象的个人缴费由政府部门全额资助,特困低保对象的个人缴费政府部门资助50%,有效地解决了特困对象缴费难的问题。你在提案中建议“将参保居民门诊账户基金90元抵交居民个人缴费”,与省、市相关规定相悖,不能予以采纳,请给予理解。

感谢你对基本医疗保险工作的关心和支持。

平江县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

2017年5月27日

承办负责人:吴向阳

承办人:邓完文、朱志坚

联系电话:0730-6237119