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对平江县十七届人大一次会议176号建议的答复

来源:政府办 2017-06-06 11:3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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平人社字〔2017〕30号B类

关于对平江县十七届人大一次会议176号建议的

答  复

龚玲珍代表:

你提出的《关于农村医保的问题》已收悉,现答复如下:

2016年8月,根据国务院《关于整合城乡居民基本医疗保险制度的意见》文件精神和省、市的安排部署,在县委、县政府的正确领导下,县人社局积极谋划,主动作为,仅用一个多月时间,在全省率先完成城镇职工医保、城镇居民医保和新型农村合作医疗制度“三大医保”机构整合,其管理职能整体划转县人社局。组建了“平江县城乡基本医疗保险基金管理服务中心”(简称医保中心),按照统一覆盖范围、统一筹资政策、统一保障待遇、统一医保目录、统一定点管理、统一基金管理“六统一”,要求进行基本医疗保险制度整合。经过各乡镇党委、政府的艰辛努力和人大代表、政协委员的大力支持,全县城乡居民积极参与,2017年我县城乡居民参保人数为1031612人,参保率为98%,按当年参保居民个人缴费150元,中央和地方财政补助450元/人计算,可筹集城乡居民医保基金6.19个亿,为我县基本医疗保险事业的可持续发展提供了财力支撑。

关于“个人缴费标准的问题”,根据湖南省人民政府《关于整合城乡居民基本医疗保险制度的实施意见》(湘政发〔2016〕14号)文件规定,2017年城乡居民医保筹资标准个人缴费不低于150元,同时2017年以后,根据国家有关政策规定和经济发展水平,居民收入状况、医疗消费需求等情况,逐步提高政府补助和个人缴费标准。

关于“门诊费用抵下年度个人缴费医保费”的问题,根据省、市统一部署,我县城乡居民医保实行“住院统筹+门诊统筹”的补偿模式,2017年我县按参保居民人平90元的标准安排门诊统筹基金,直接划拨至个人门诊帐户,用于参保居民的门诊医疗消费,也可用于抵付住院自负费用,当年未消费的余额可结转和继承,但不能提现或抵交下年度个人缴费,该建议与现行医保政策相悖,不能予以采纳,敬请理解。

感谢你对基本医疗保险工作的关心和支持。

平江县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

2017年5月20日

承办负责人:吴向阳

承办人:邓完文、朱志坚

联系电话:0730-6237119