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对平江县十七届人大二次会议第15号建议的答复

来源:县政府办 2018-05-08 16:32
| | | |

平征办字〔2018〕5号B类

邓明光等代表:

你提出的《在征地拆迁中如何增强拆迁户的获得感和幸福感》收悉。现答复如下:

对“在安置上不能搞一刀切,不能只搞货币安置,因此我们建议要货币安置、还建安置、房屋安置并行,不能把原居民排斥在核心城区之外,而要在与规划不冲突的情况下,选有利于拆迁户生产发展的地方傍项项目进行安置,让拆迁户享受到征拆所带来的生产生活质量上的提升。”意见。

一、根据《平江县集体土地征收与房屋拆迁补偿安置实施办法》(平政办发[2015]8号)文件规定,当前我县征拆安置采用三种安置方式分别为:货币安置、宅基地还建安置、住房安置。

二、根据《平江县县城规划区内农民建房管理暂行办法》(平政发[2012]22号)文件规定:对于征拆安置对象采用宅基地还建安置的,属于统规自建方式。按照集中成片的要求建设集体中居住点,实行统一规划、分户建设。我县共规划设立安置区19个,其中三阳乡范围规划建设安置区12个。12个安置区都在核心城区,宅基地市场价值高,征拆对象通过征收补偿和宅基地安置很大程度提高了生活质量,获得感与幸福感明显增加。

对“抓紧落实被征地农民养老保险,各职能部门要抓紧理清数据,确保尽快将保险基金落实到被征地农民帐户,增加拆迁户对政府的信任度。”的意见。

一、根据《平江县集体土地征收与房屋拆迁补偿安置实施办法补充规定》(平政办函[2017]159号)第四条规定:根据各时段的政策要求,全面落实被征地农民社会保障政策,促进规范管理,维护被征地农民合法权益,严格执行社保政策。

1、2012年9月1日以前征地的,按征地报批时实际收取的被征地农民社会保障费进行分配。

2、2012年9月1日至2014年5月6日期间征地的,被征地农民社会保障费按《平江县被征地农民就业培训和社会保障实施办法》(平政发[2016]16号)文件规定,每平方米20元的标准提取。高速公路和铁路建设项目征地被征地农民社会保障费提取按(湘政办发[2010]63号)文件执行。

3、2014年5月7日起征地的,被征地农民社会保障费必须严格按《湖南省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做好被征地农民社会保障工作的意见》(湘政办发[2014]31号)文件规定,每平方米30元的标准提取。

4、村、组集体经济组织所有的土地,所有权人依法调整为乡(镇)集体经济组织的,用地单位按政策标准缴纳被征地农民社会保障费。

5、2014年8月14日起(含以前收缴没有补贴到户的)一律按实收多少补贴多少的原则,由各乡(镇)、村、组核算到户,并张榜公示无异议,由受益户签名盖章后,再由社保经办机构补贴到户。

二、目前我县被征地农民社会保障制度健全,很大程度上解决了被征地农的后顾之忧。相关部门正在加大宣传力度,使征地农民进一步了解被征地农民社会保障政策及政策落实情况。

对“加快安置区建设。三阳乡共有安置区10多个,既要加快安置区三通一平建设,同时要开通绿色通道办理建房、用水、用电、用气等相关手续,而不是只要项目落了地就不管拆迁户死活。”的意见

一、当前我县安置区建设正在抓紧建设,三阳乡范围的除中山安置区、大众安置三期、安置区启动时间短,杨源安置区因房屋拆迁受阻没有开工建设外,其余9个安置区都己开工建设,三通一平工作全部到位。大众安置区一期、长冲安置区、葛藤坪安置区等安置对象大部分安置对象己建成房屋。

二、对于安置对象建房手续的办理,县委政府己召开多次会议决定,对征拆安置对象部分费用进行减免,报批报建手续集中办理,从实际出发从根本上解决了征拆安置对象的建房手续办理时间久的问题。

对“保持政策持续稳定。2007年三阳乡开始拆迁时,城关地区拆迁正在实行一户两宅(即征地、拆迁各一宗地),而三阳乡为了响应县政府一户一宅的号召,在拆迁中严格按照规定落实一户一宅,并按人均土地不足两分时给其预留8%生产生活发展用地,老百姓尽管不理解,但通过乡村干部耐心细致做工作,还是逐步接受了这个事实,但如今又讲发展用地也没有了,老百姓情绪很大,乡村干部无法顺利开展工作,因此我们建议政策要保持稳定性,充分取信于民。”的意见

一、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土法》第六十二条规定:“村民建房一户只能拥有一处宅基地,其宅基地面积不得超过省、自治区、直辖市规定的标准。”

二、平江县集体土地征收与房屋拆迁补偿安置实施办法补充规定》(平政办函[2017]159号)第八条第三款规定:安置区宅基地的分配,严格执行“村民一户只能拥有一处宅基地”的法律规定。拆除一户一栋或一户多栋房屋都只予安置一处宅基地。

符合安置条件的家庭人口人均住宅建筑占地面积不超过30平方米的,安置宅基地成本按每平方米650元计算。且每户住宅建筑占地面积最多不得超过120平方米。不足120平方米的,经户主申请,相关部门审查同意,可补足120平方米宅基地,但增补部分需补交土地开发成本金每平方米2000元。

子女已单独立户的,父母及祖父母不单独立户安置,随子女安置;未达婚龄子女随父母居住不单独立户;出嫁女,户口未迁出本集体经济组织及其它原因返回的,不单独立户安置,随近亲属居住;预征地公告发布后,夫妻离婚的,仍按一户进行补偿安置,其补偿安置由当事双方自行处理。

安置宅基地统一规划、联户设计、联户建设。层高原则上最多不超过四层。

选择宅基地安置的被拆迁人,宅基地的安置由个人申请、乡镇组织初审后,由乡(镇)长审核签字申报;县征收办会同规划办、国土局、房产局联合审查,并将审查结果上网公示(公示时间不得少于七天),对公示期间村民提出异议的,由县征收办组织复核处理;县征收办负责汇总审核结果并报县人民政府审定。自本规定实施起,县城规划区范围所有安置未经联合审批和县人民政府审定的,相关部门一律不得办理审批手续。

三、根据《平江县集体土地征收与房屋拆迁补偿安置实施办法补充规定》(平政办函[2017]159号)第七条规定: 2008年2月1日至2016年3月31日期间县城规划区征收的集体土地,原则上按照不超过所征土地面积的8%留作集体经济组织发展区和安置区用地(即生产生活发展用地),优先保障安置区用地,按综合用地分摊抵扣已安置用地后,剩余预留地作为原集体组织资产经营管理;县城规划区外违规预留的生产生活发展用地一律取消。

四、根据《平江县集体土地征收与房屋拆迁补偿安置实施办法补充规定》(平政办函[2017]159号)第八条第一款规定:从2016年4月1日起,集体土地征收取消留地安置,主要采取货币安置和社会养老保障安置;涉及房屋拆迁补偿安置的,主要采取货币安置、安置房安置或县城规划建设用地范围外宅基地迁建安置。同一家庭只能选择其中一种安置方式。

征收工作是一项政策性很强的工作,同时征收政策也具有很强时效性,为切实维护征收对象的合法权益政策更新换代快,各级各部门应加大政策宣传力度,让征收安置政策深入人心,切实维护好自身的合法权益。进一步在征地拆迁中如何增强拆迁户的获得感和幸福感。

感谢你们对棚户区改造工作的关心、理解和支持。

平江县土地房屋征收管理办公室

2018年5月10日

承办负责人:胡资源

承  办  人:钟成武(18975056613)