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对平江县十七届人大二次会议第94号建议的答复

来源:县政府办 2018-05-11 10:2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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平卫函〔2018〕53号B类

欧阳帆、黄恒湘、罗美霞、王皓月等人大代表:

你们提出的《关于实行透明医疗的建议》收悉。现答复如下:

1、患者及其家属对患者的病情及治疗方案应有知情权和选择权。2002年9月1日起公布施行的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务院令(第351号)《医疗事故处理条例》中第二章第十一条规定“在医疗活动中,医疗机构及其医务人员应当将患者的病情、医疗措施、医疗风险等如实告知患者,及时解答其咨询;但是,应当避免对患者产生不利后果。”目前我县所有医疗机构均按照上述要求,严格落实入院谈话告知制度,由患者本人或其家属签字同意。同时,针对特殊病情患者,还有病重/病危告知、特殊检查/用药告知、转科/转院告知、术前告知、麻醉风险告知、出院告知等一系列谈话告知制度。作为全县卫计工作主管部门,我们也将上述制度的落实情况纳入对医疗机构的督导检查和年终考评体系,并与绩效挂钩。通过上述举措,尽力避免因病情发展的不可控性和诊疗选择的高度专业性,而损害患方的知情同意权和选择权。

2、医院对各种检查和药物是否能报销和报销比例在使用药物前应告知患者及其家属,在患者及其家属同意后方可进行治疗。《湖南省基本医疗保险监督管理办法》第三章第十八条第三款“协议医疗机构及其工作人员严格执行基本医疗保险诊疗项目、药品目录、医疗服务设施管理规定和收费标准”,第四款“实施非基本医疗保险支付范围的检查、治疗或者使用非基本医疗保险支付范围的药品、医疗服务设施的,事先予以说明并经参保人员或者其家属书面同意”。自我县基本医疗保险工作开展以来,我县所有公立、民营医院均纳入了医疗保险统筹基金管理,并按照省市下发的基本医保目录提供医疗服务。同时,今年3月份,经县人民政府通过,由县财政、人社、卫计联合下发了《平江县基本医疗保险协议医疗机构医疗服务(执业)行为监督检查工作方案》,并对全县各级各类医疗机构开展了专项督查,以规范我县医疗机构医疗行为规范,严格保障基本医疗保险基金安全,切实维护参保人员、参保单位合法权益。

3、应当避免重复检查,减轻患者经济负担。《湖南省基本医疗保险监督管理办法》第三章第十九条“协议医疗机构及其工作人员提供基本医疗保险医疗服务不得有下列行为:对参保人员重复或者无指征化验、检查、治疗,分解或者无指征住院,或者实施超出病情实际需要的其他医疗服务,并将不合理医疗费用纳入基本医疗保险费用结算”。第五章第三十三条“协议医疗机构有本办法第十九条所列行为之一的,依照下列规定处理:(一)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社会保险行政部门责令改正,属于公立医疗机构的,由监察机关或者有关部门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法给予处分。(二)由医疗保险经办机构拒付不符合基本医疗保险制度的费用,并按照约定暂停1个月以上6个月以下服务协议的执行;情节严重的,按照约定解除服务协议。(三)骗取基本医疗保险基金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社会保险行政部门责令退回,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社会保险法》有关规定处骗取金额2倍以上5倍以下的罚款,并由医疗保险经办机构按照约定解除服务协议;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有执业资格的,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社会保险法》有关规定吊销其执业资格。”为规范医疗行为,合理控制医疗费用增长,避免过度医疗等现象发生,我局印发了《平江县医疗服务费用控制方案》,联合县发改下发了《平江县公立医院医药价格(2017版)》,联合县发改、县人社下发了《平江县公立医院推行按病种收费和支付有关问题的通知》等规范性文件,并将医疗机构落实情况纳入党风廉政建设考核和年终绩效考评体系。较为有效地缓解了我县群众“看病难、看病贵”的现状。

感谢你们对我县医疗卫生事业的关心和支持。欢迎一如既往的关注医疗服务,共同推进我县医改工作不断深入和完善。并希望借助人大这个渠道,让社会和医院、医务人员切实了解我县医保付费改革目标、方法、步骤和进展,做到“先治标,后治本,治标调价格,治本建机制,公平可及,各方受益”。

平江县卫生和计划生育局

2018年5月11日

承办负责人:胡中平

承办人及联系电话:程 钢  0730-6699967