对县政协九届三次会议第37号提案的答复

来源:平江县环保局 2015-11-29 00:0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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对县政协九届三次会议第37号提案的答复

 

余捻宏委员:

您提出的关于“关于深入推进清洁家园行动的建议”的提案收悉,现答复如下:

第37号提案以《深入推进“清洁家园”行动的建议》为题,针对农村生活垃圾、生活污水、养殖污染、农业面源污染等问题就我县农村环境综合整治提出了许多很有价值的建议。

农村牲猪养殖污染环境是个有目共睹的事实,一头猪一天产生的粪便约5公斤,一天排放的废水量相当于7个人一天生活产生的废水量,粪便中含有大量的有机物、氨、氮、磷、蛔虫卵、粪大肠菌群、重金属等污染物,具有较大的危害性。平江是个牲猪养殖大县,有100万头牲猪县之称,呈现出以下几个特点:一是牲猪养殖分散、无序,缺少统一规划。品种、规模、总量、地域分布都处于无序分散状态,前两年县政府虽然规划了三区,但禁养区没有真正转移搬迁,退出养殖;限养区没有真正符合限养标准,适养区内既没有形成规模,也没有真正完善污染防治设施,更没有实现养殖废弃物的无害化处理。二是基础设施落后。集约规模养殖少,规范化养殖更少,300头以上的养殖户仅270多家,大多数停留在小规模农家散养状态,管理难度大;三是污染防治设施与环境管理水平差;四是老百姓意见大,社会矛盾多。

一、安定远明养猪场基本情况

远明养猪场2004年建成并投入生产,占地面积335平方米,现有存栏牲猪71头;远明养猪场没有办理过任何行政许可手续,也没有任何防污治污设施,污水粪便直接排入环境;远明养猪场由安定镇大桥村村民李远明建设经营管理。远明养猪场位于李远明自家自留山上,养殖场周边不足50米的地带有多处居民住房;远明养殖场建成之初,周边居民普遍没有反对意见,其居民根本没有意识到会造成环境污染问题,随着牲猪养殖的开展,环境污染问题日益突出,污水横流,臭气熏天,影响周边居民生活;远明养猪场环境污染问题影响社会稳定,养殖场与居民间的矛盾不断加剧,群众上访不绝,环保部门和安定镇政府也曾多次协调处理,但效果不佳。2013年安定镇政府曾经与有关各方协调后,周边居民李全元同意出资9万元资助养猪场搬迁,但因李远明反悔搬迁未成。近日我局又与养殖业主协调一次,无任何效果。

远明养猪场的环境污染问题我局已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水污染防治法》按程序处理,但因为执法依据问题可能不会有很好的效果。

二、养殖业污染防治的行政执法依据

养殖污染防治的现有主要行政执法依据是2013年国务院制定发布的《畜禽规模养殖污染防治条例》(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务院令第643号)。

1.主要行政执法依据实际存在局限性。《畜禽规模养殖污染防治条例》第二条明确规定,“本条例适用于畜禽养殖场、养殖小区的养殖污染防治;”第四十三条规定,“畜禽养殖场、养殖小区的具体规模标准由省级人民政府确定,并报国务院环境保护主管部门和国务院农牧主管部门备案。”因此,畜禽养殖场、养殖小区的具体规模标准应由省级人民政府确定,但湖南省人民政府至今除湘江干流流域外没有制定这一标准,而环保部过去制定的牲猪规模化养殖标准是500头,从牲猪养殖污染整治的法律适用来看,在湖南省规模养殖标准未制定之前,我局只能以环保部的规模养殖标准为执法依据。而我县农村现有牲猪养殖场规模多数在100头左右,远远低于环保部的标准,这就造成对500头以下的牲猪养殖业污染防治监管的主要行政执法无法依据缺失。

2.其他执法依据缺少操作性。500头规模以下的牲猪养殖场,养殖小区的环境污染问题虽然不能因不能适用《畜禽规模养殖污染防治条例》而放任不管,但就行政执法而言又的确面临许多法律瓶颈和操作上的困难。一是农家散养户这一概念法律上没有明确的界定,农家散养户牲猪养殖污染物的排放属于生活污染范畴,生活污染不在环境行政执法的范围之内。这就造成那些是生活污染源,那些不是生活污染源确认的困难。二是虽然《中华人民共和国水污染防治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固体废物污染环境防治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大气污染防治法》、《中华人民共和国畜牧法》等法律有相关污染防治的条款,但这些条款都很不具体,缺少操作性,实际工作中作用不是很大。

三、我县牲猪养殖污染防治出路

 我县是个牲猪养殖大县,大小养殖场无数,养殖污染、养殖纠纷层出不穷,养殖污染防治应该实施“预防为主、防治结合”的方针。

1.预防为主,防治结合。一是农牧主管部门制定畜牧业发展规划时,应当统筹考虑环境承载能力以及畜禽养殖污染防治要求,合理布局,科学确定畜禽养殖的品种、规模、总量,不能无序的任其发展。二是农牧主管部门要加强对养殖废弃物综合利用的指导和服务,坚持“减量化、资源化、生态化、产业化”的治理原则。减量化就是通过养殖结构调整及开展清洁生产,生物发酵床养殖,减少养殖粪便的产生量,采用干清粪,干湿分离措施将固体猪粪加工成有机肥料,减少污染物对水体的排放量;资源化就是将粪便经过堆肥、加工成有机肥等科学处理后作肥料,沼气用作燃料等利用,实现养殖场废弃资源的循环综合利用;生态化就是根据物质循环、能量流动的生态学基本原理,促进农牧结合、以农养牧,以牧促农,实现生态系统的良性循环。支持和鼓励规模养殖场配套建设生态安全的水果、苗木、蔬菜、水稻等农作物基地,发展高标准化的生态养殖、实现养殖排泄物全部资源化利用;产业化就是采用产业化专业化动作模式,兴建有机肥厂,将粪便加工成商品有机肥料,为绿色食品生产提供有机肥源。三是农牧部门、国土部门、水务部门、环保问题应该严格执行禁养区、限养区、适养区区划管理制度,禁养区内禁止新建畜禽养殖场(小区),现有畜禽养殖场(小区)按规定转移搬迁,全部退出。限养区内超过养殖总量的,逐步进行压缩、转移或关停,确保符合限养量标准。适养区内新建、改建、扩建的畜禽养殖场(小区),严格落实环境影响评价和“三同时”制度,建设与养殖量相匹配的粪污贮存、污水处理、病死动物无害化处理等污染防治设施,防止养殖废弃物对周围环境造成污染。

2.加大环境保护监管力度,确保各类监管措施落实到位。一是环保部门要严肃执法,科学适用法律,不推诿,不懈怠,严肃认真监管到位。二是负有牲猪养殖污染防治等环境保护职责的其他部门,应在各自的职能范围内做好污染防治工作。

3.综合运用多种法律,多手段并举。行政执法只是牲猪养殖污染防治的一种监管手段,绝不是牲猪污染防治的唯一手段,防治养猪污染需要多手段的综合运用。一是养殖污染防治中除做好行政执法监管外更应该积极引导广大人民群众开展环境民事侵权诉讼和环境公益诉讼,依靠法院运用民事等法律法规治理污染,保护环境。我县大多数养殖场都建在人口密集的居民区内,这些养殖场不仅污染环境,而且影响居民生活,危害居民身心健康,已经构成环境民事侵权,引导广大居民开展环境民事侵权诉讼,由人民法院依照民事法律解决环境侵权纠纷、保护环境,不仅可以有效打击养殖污染,化解环境纠纷,而且还能增强广大人民群众的环境保护法制观念。二是司法调解制度也应该是解决农村养殖污染的有效手段,调解委员会的调解不仅可以解决养殖污染纠纷,宣传环境保护法律法规,提高广大人民群众环境意识,更重要的是与行政执法相比更能和谐村民关系、官民关系,维护社会大局安定团结。

 

                平江县环保局

                                   2015年7月30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