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对平江县政协十届一次会议第26号提案的答复

来源:政府办 2017-05-10 14:46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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平人社字〔2017〕32号C类

关于对平江县政协十届一次会议第26号提案的

答   复

毛细平等十位委员:

你们提出的《关注农林水困难企业,解决欠缴养老保险金难题》已收悉,现答复如下:

议案中关于“以2015年12月31日这界线,在此之前所欠缴的养老保险金不征缴滞纳金、停息搁置。从2016年元月起按规定及时缴纳,不再增加新的债务”的建议。根据《社会保险法》第八十六条:“用人单位未按时足额缴纳社会保险费的,由社会保险费征收机构责令限期缴纳或者补足,并自欠缴之日起,按日加收万分之五的滞纳金;逾期仍不缴纳的,由有关行政部门处欠缴数额一倍以上三倍以下的罚款”;以及湘人社发〔2011〕144号文件“我省定于2012年4月1日正式启动对用人单位欠缴养老保险费加收滞纳金的工作”的规定。我单位于2011年政策施行起,由社保站专门负责对养老保险费欠缴征收滞纳金的政策施行起,由社保站专门负责对养老保险费欠缴征收滞纳金的政策进行宣传,并督促各参保企业按时足额缴纳养老保险费。目前,由于我省养老保险征缴系统设置等诸多方面的原因,对参保单位欠缴养老保险费加收滞纳金的工作,暂时还没启动。

议案中关于“对困难企业基金筹集欠缴部分,经人社部门和财政部门审核后,由政府逐年减免消化”的建议。根据1999年国务院第259号令《社会保险费征缴暂行条例》第十二条规定:社会保险费不得减免。以及2010年《社会保险法》第六十条规定:用人单位应当自行申报、按时足额缴纳社会保险费,非因不可抗力等力定事由不得缓缴、减免。也就是说社会保险和社会保险基金是依法建立的,社会保险基金的收入来源、项目、标准和范围均有法律依据。筹集社会保险基金必须严格执行法律规定的项目、标准和范围,任何地方、部门、单位和个人都无权自行调整。社会保险基金由国家、单位和个人共同缴纳,用于保障参保人员的社会保险权益,是参保人员的共有资产,不属于国有资产,更不是财政性资金,由政府受托进行管理。各级政府及所属部门都不能擅自开政策口子给予优惠或减免社会保险缴费。

议案中关于“继续深化国有企业改革,让企业尽快摆脱困境,从根本上解决拖欠养老保险金的问题”的建议。我单位认为对县属国有困难企业继续进行深化改革改制,是适应当前社会主义市场经济的发展。但国有企业改革,涉及面广,政策性强,难度很大。所以应由政府统一负责组织、协调,才能确保该项工作顺利开展。

感谢您对我县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工作的关心,并恳请您一如既往地关心、支持和帮助我们的工作,提出更多的富贵意见,共同推进我县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事业的改革发展。

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

2017年4月28日

承办负责人:吴少雄

承办人:庞正辉

联系电话:0730-6292806