平江县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平江县集镇规划区内集体土地上违法建设房屋及交易房产等行为处理规定(试行)》的通知

来源:政府办 2013-06-27 00:0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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各乡镇人民政府,县直有关单位:
《平江县集镇规划区内集体土地上违法建设房屋及交易房产等行为处理规定(试行)》已经县人民政府同意,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遵照执行。


平江县人民政府办公室      
2013年6月27日       


 
平江县集镇规划区内集体土地上违法建设房屋及交易房产等行为处理的规定
(试行)

    为进一步规范我县土地、房屋交易和土地规划、建设管理工作,打击违法行为,针对我县集镇规划区内建房清查情况,根据相关法律和政策,结合工作实际,作出如下处理规定:
    一、集镇规划区的土地违法行为由国土资源部门依法查处,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相关规定,按以下原则进行处理:
(一)村民自建住房未经批准或超出批准的数量占用的土地,根据《土地管理法》第七十七条规定处理:责令退还非法占用的土地,限期拆除在非法占用的土地上新建的房屋。
(二)除村民自建住房外,单位或个人在未经有权机关批准或超出批准的数量占用土地违法建设的,根据《土地管理法》第七十六条规定处理:责令退还非法占用的土地,对违反土地利用总体规划擅自将农用地改为建设用地的,限期拆除在非法占用的土地上新建的建筑物和其他设施,恢复土地原状,对符合土地利用总体规划的,没收在非法占用的土地上新建的建筑物和其他设施,并处非法占地每平方米30元以下的罚款,对非法占用土地单位的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法给予行政处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三)单位或个人非法买卖土地的,根据《土地管理法》第七十三条规定处理:由县人民政府土地行政主管部门没收违法所得,对违反土地利用总体规划擅自将农用地改为建设用地的,限期拆除在非法转让的土地上新建的建筑物和其他设施,恢复土地原状;对符合土地利用总体规划的,没收在非法转让土地上新建的建筑物和其他设施,对买卖双方处非法所得50%以下的罚款,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法给予行政处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二、对违反建设、规划要求的建设项目(个人),由建设、规划部门依法查处,根据建设、规划相关法律法规的规定,按以下原则进行处理:
(一)集镇规划区内已取得规划许可手续,未按照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的规定进行建设,有超层扩面违法建设行为的建设项目(个人),其超层扩面的违法行为在对规划实施未造成影响,且没有相邻纠纷的,处建设工程造价5%以上、10%以下的罚款,并补办规划许可手续。
(二)集镇规划区内未取得《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进行建设的建设项目(个人),在建设位置和用地性质符合规划的情况下,处建设工程造价5%以上、10%以下的罚款,并补办规划许可手续。不符合规划的,由规划牵头、国土等相关部门配合,予以强制拆除。
(三)集镇规划区内未取得《建设工程施工许可证》的,在规划、国土部门确认不影响规划,不予拆除的违法建筑工程,且工程投资额在30万元以上或者建筑面积在300平方米以上的违法建筑工程,处工程合同价款1%—2%的罚款。未取得资质证书承揽工程的,予以取缔,依法处罚款;有违法所得的,予以没收。
    三、在集镇规划区内建设房屋,进行非法交易房产的违法行为,按以下原则进行处理:
(一)工商行政管理部门根据国务院《无照经营查处取缔办法》第二、四条规定,对无照从事房地产开发经营的违法行为依法予以取缔,没收违法所得,触犯刑律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尚不构成刑事处罚的并处2万元以下的罚款,无照经营行为规模较大的,社会危害严重的,并处2万元以上、20万元以下的罚款。
(二)地方税务机关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相关规定,对合法交易房产的纳税人依率征收各项税收;拒不履行法定纳税义务的,采取强制执行措施追缴税款,依法并处不缴或少缴税款50%以上、5倍以下的罚款。
(三)房产部门根据《房屋登记办法》的相关规定,对非本集体经济组织成员的房产流转不予登记确权。
(四)对非法购买且未入住的房屋,电力部门不予受理该户的供电申请,水务部门不予受理该户的供水申请。
    四、对违法建设项目(个人)涉嫌重大土地违法行为和偷逃国家税费等其他违法行为构成犯罪的,由相关部门移送司法机关依法处理。
    五、供水、供电等部门单位不得对违法建设施工工地供水、供电。
    六、中共党员和国家公职人员涉及违规使用集体建设用地开发房产的,相关部门应及时向县监察局通报查处情况,由县监察局根据实际,依法对当事人给予党纪政纪处分。县监察局全程监督检查各部门单位及其工作人员履职情况,对工作失职、渎职行为,依法依规追究纪律责任,造成重大损失影响的,移送司法机关追究法律责任。
    七、专项清理由县人民政府牵头,乡镇人民政府协调保障,国土、住建、规划、房产、工商、地税、电力、水务、公安、监察等单位各司其职,认真开展清查处理工作。

 

                                                    
  平江县人民政府办公室          2013年6月27日印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