平江县城关镇城镇建设车湾安置点建设项目征收土地公告

来源:国土资源局 2017-05-24 09:28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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平江县城关镇城镇建设车湾安置点建设项目用地经湖南省人民政府〔2017〕政国土字第711号审批单批准,同意征收平江县城关镇天岳村、三阳村部分集体土地。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第46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实施条例》第25条和《征收土地公告办法》(国土资源部令第10号)等规定,现将有关征收土地事项公告如下:

一、批准时间

2017年5月5日。

二、被征收土地单位、位置、面积及用途

(一)被征收土地单位:平江县城关镇天岳村、三阳村。

(二)征地位置:具体位置以批准的勘测定界图(征地红线图)为准。

(三)征地面积:5.7198公顷(85.8亩),其中:天岳村水田0.8565公顷(12.85亩)、旱地0.2823公顷(4.24亩)、农村道路0.0022公顷(0.03亩)、沟渠0.0207公顷(0.31亩)、裸地0.2182公顷(3.27亩),三阳村水田3.8329公顷(57.49亩)、果园0.0386公顷(0.58亩)、有林地0.1821公顷(2.73亩)、农村道路0.0392公顷(0.59亩)、沟渠0.0877公顷(1.32亩)、农村宅基地0.1594公顷(2.39亩)。

(四)土地用途:住宅用地。

三、征地补偿标准(包括土地补偿和安置补助费):

(一)征地补偿标准按《湖南省人民政府关于调整湖南省征地补偿标准的通知》(湘政发〔2012〕46号)、《岳阳市人民政府关于公布岳阳市征地补偿标准的通知》(岳政发 〔2013〕2号)、《平江县人民政府关于公布平江县征地补偿标准的通知》(平政发〔2013〕9号)文件规定执行;

(二)农用地上青苗和附属设施、农村村民住宅房屋及地上建(构)筑物补偿标准按照湖南省人民政府(湘政函[ 2014]113号)批复文件、《岳阳市集体土地征收与房屋拆迁补偿安置办法》及《平江县集体土地征收与房屋拆迁补偿安置实施办法》(平政办发〔2015〕8号)文件规定执行。

四、被征地农民社会保障按湖南省人民政府办公厅(湘政办发〔2014〕31号)文件执行。

五、被征收土地四至范围内的土地所有权人、使用权人及其他权利人应当在本公告规定的期限内,持土地权属证书或者其他有关合法证明材料到平江县土地房屋征收管理办公室办理补偿登记。

土地所有权人、使用权人未在规定的期限内办理征地拆迁补偿登记的,其补偿内容以经确认或公证的调查结果为准。

六、对违法违章建(构)筑物和《预征地公告》之后抢搭、抢建、抢修的建(构)筑物及抢栽、抢种的农作物不予办理补偿登记。

办理补偿登记时间:2017年5月15日至2017年6月29日

特此公告

平江县人民政府

2017年5月15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