外籍及港澳台人士就业政策法规

来源:湖南政府网 2013-05-28 00:0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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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1、港澳台人员在内地就业的概念:港澳台人员依法应聘受雇于我省用人单位从事一定社会劳动并取得劳动报酬或经营收入的行为。

  2、港澳台人员在内地就业实行就业证制度。持有就业证的港澳台人员可在我省就业并受法律保护。

  3、港澳台人员在我省就业须具备的条件:年满18周岁,身体健康,持有内地主管机关签发的有效旅行证件;具有所要从事工作的技能资格证明或相应的学历证明及从事本专业实际工作经历。

  4、省内用人单位聘雇港澳台人员须符合的条件:需聘雇的港澳台人员从事的岗位是用人单位有特殊需要,且省内暂缺适当人选的岗位;有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门所属职业介绍机构开具的,在辖区内招聘不到所需人员的证明,或在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门指导下进行公开招聘三周以上,仍招聘不到所需人员;聘雇港澳台人员不违反国家有关规定。

  5、被批准在省内就业的港澳台人员,应持就业证到当地公安机关申请办理暂住手续。

  6、港澳台人员在省内就业,应遵守国家的法律、法规。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门对就业者及用人单位进行劳动管理。

  二、入境就业证办理

  (一)外国人在省内就业

  1、用人单位聘用外国人须向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门为该外国人申请就业许可,按要求提交申报材料,经批准并取得《中华人民共和国外国人就业许可证书》后方聘用。

  2、取得《中华人民共和国外国人就业许可证书》的外国人,持职业签证入境(有互免签证协议的,按协议办理),来湘后取得《外国人就业证》,持就业证到当地公安机关申请办理暂住手续,方可在我省境内就业。

  (二)港澳台人员在省内就业

  1、用人单位聘用港澳台人员须向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门提出申请,按要求提交申报材料,经审批同意在省内就业的港澳台人员,由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门发给《台港澳人员就业证》。

  2、被批准在省内就业的港澳台人员,应持就业证到当地公安机关申请办理暂住手续,方可在我省境内就业。

  三、免办就业许可证条件

  (一)符合下列条件之一的外国人,可免办就业许可和就业证:

  1、由政府直接出资聘请的外籍专业技术人员和管理人员,或由国家机关和事业单位出资聘请,具有本国或国际权威技术管理部门或行业协会确认的高级技术职称或特殊技能资格证书的外籍专业技术和管理人员,并持有国家外国专家局签发的《外国专家证》的外国人;

  2、经文化部批准持《临时营业演出许可证》进行营业性文艺演出的外国人;

  3、持有《外国人在中华人民共和国从事海上石油作业工作准证》从事海上石油作业、不需登陆、有特殊技能的外籍劳务人员。

  (二)符合下列条件之一的外国人可免办许可证书,入境后凭职业签证及有关证明直接办理就业证:

  1、按照我国与外国政府间、国际组织间协议、协定,执行中外合作交流项目受聘来中国工作的外国人;

  2、外国企业常驻我省代表机构中的首席代表、代表。

  四、咨询投诉

  咨询部门:湖南省外国专家局综合与境外培训处

  咨询电话:(0731)82215731

  联系人:陈艳萍

  投诉电话:(0731)82689366