平政办发[2011]1号关于做好就业困难人员就业社会保险补贴和城镇未就业军队退役人员就业援助工作的通知

来源:政府办 2013-05-28 00:0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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平政办发[2011]1号关于做好就业困难人员就业社会保险补贴和城镇未就业军队退役人员就业援助工作的通知
平政办发[2011]1号PJDR—2011—01002

各乡镇人民政府,平江工业园、福寿山汨罗江风景区,县直各单位:
    为进一步加强就业困难人员就业援助工作,帮助其实现就业再就业,根据《湖南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转发省劳动保障厅等部门〈湖南省就业和失业登记管理试行办法〉等9个文件的通知》(湘政办发[2009]34号)、湖南省劳动和社会保障厅、省财政厅、省民政厅、省军区政治部《关于实施城镇未就业军队退役人员就业援助工作的通知》(湘劳社工字[2009]32号)和县人民政府第三十二次常务会议精神,结合我县实际,现就做好就业困难人员就业社会保险补贴和城镇未就业军队退役人员就业援助工作通知如下。
  一、关于就业困难人员就业社会保险补贴工作
  (一)社会保险补贴的对象
  具备下列条件之一的对象可以按规定享受社会保险补贴:
  1、我县已完成改制的国有、县以上集体企业的失业人员灵活就业后申报就业,按规定以灵活就业人员身份参加社会保险,且履行了社会保险费缴纳义务的对象中,截止到2010年12月31日止男年满50周岁、女年满40周岁(以下简称“4050”人员)的。
  2010年以后达到“4050”条件的人员,在达到“4050”条件的下一年度纳入补贴范围。
  2、从应征入伍时起至目前一直具有我县城镇常住户口,退役后尚未就业或从原安置单位失业后尚未再就业,按规定参加了社会保险,且履行了社会保险费缴纳义务的城镇未就业军队退役人员。
  3、依法参加了社会保险,企业(单位)和职工个人按照规定履行了社会保险费缴纳义务的单位安排就业困难人员在公益性岗位工作,并与其签订1年以上劳动合同的。
  4、享受了公益性岗位援助的对象,援助期满后,不再享受社会保险补贴。
  (二)社会保险补贴的范围
  1、以上社会保险补贴对象安排在用人单位就业再就业并与之签订1年以上就业援助协议和公益性岗位安排就业困难人员,按规定缴纳了社会保险费的,可申请基本养老保险、失业保险、工伤保险和医疗保险补贴。
  2、以上社会保险补贴对象灵活就业后申报就业的,可申请基本养老保险补贴。
  3、享受社会保险补贴对象的个人缴纳部分仍应由个人负担,由用人单位代扣代缴。
  (三)社会保险补贴的标准
  1、用人单位援助城镇未就业军队退役人员和公益性岗位安排的就业困难人员,其社会保险补贴的标准为:
  以当地社会保险最低缴费基数计算所得的基本养老保险费、失业保险费、工伤保险费和医疗保险费的单位缴费部分之和。
  2、灵活就业人员社会保险补贴标准为:
  “4050”以上的人员补贴当地基本养老保险低档缴费基数的12%;“4050”以下的人员补贴当地基本养老保险低档缴费基数的8%。
  (四)社会保险补贴的期限
  社会保险补贴的期限应与劳动合同期限一致,最长不超过3年,不足三年的按实际时间计算。
  我县的社会保险补贴工作从2011年1月1日起实施。
  (五)社会保险补贴的申领、拨付程序按有关政策规定执行。
  二、关于城镇未就业军队退役人员就业援助工作
  (一)就业援助对象
  本方案中的城镇未就业军队退役人员是指从应征入伍时起至目前一直具有我县城镇常住户口,退役后尚未就业或从原安置单位失业后尚未再就业,且在法定劳动年龄内、具有劳动能力和就业愿望的部队转业、复员、退伍军人。
  (二)就业援助方式
  1、提供就业培训和职业技能鉴定。凡有就业培训愿望的城镇未就业军队退役人员均可参加劳动保障部门认定的培训机构举办的就业再就业技能培训或创业培训。被援助到公益性岗位实现就业再就业的城镇未就业军队退役人员应进行岗前培训,培训合格后方可上岗。就业再就业培训工作由县劳动和社会保障局就业培训中心负责组织实施。对组织城镇未就业军队退役人员进行就业再就业培训的定点培训机构按政策规定给予培训补贴,但特殊专业培训费用超过补贴标准的部分由培训对象自行负担。对初次培训合格参加职业技能鉴定并取得职业资格证书的,按湘政办发〔2009〕34号文件精神,给予一次性职业技能鉴定补贴。
  2、免费提供职业指导和就业信息服务。县劳动就业服务机构和各乡镇(社区)公共就业服务机构在县人力资源市场和各劳动保障服务站(中心)设立城镇未就业军队退役人员就业援助专门窗口,采取一站式办公等方式,为城镇未就业军队退役人员免费提供政策咨询、求职登记、岗位推荐、事务代理等服务。公共职业介绍服务机构要广泛收集岗位信息,定期发布用工信息,重点推荐、援助城镇未就业军队退役人员实现就业再就业。
  3、帮助落实社保补贴。城镇未就业军队退役人员的社会保险补贴按本通知有关社会保险补贴的规定执行。
  4、尽力开发就业岗位。鼓励各类用人单位开发就业岗位,援助城镇未就业军队退役人员就业再就业。政府开发的公益性岗位优先援助城镇未就业军队退役人员中的零就业家庭人员、“4050”人员、服役时间较长的人员、在部队荣立三等功以上人员及参战、伤残、涉核、带病回乡人员实现就业再就业,重点确保零就业家庭人员中的城镇未就业军队退役人员就业再就业。
  (三)就业援助程序
  1、申报认定。城镇未就业军队退役人员凭本人身份证、退役证原件及复印件各一份以及近期一寸免冠照片2张,到户口所在社区劳动保障服务中心(未设社区劳动保障服务中心的到乡镇劳动保障服务站,下同)提出书面申请,并填写《湖南省城镇未就业军队退役人员基本情况登记表》,社区劳动保障服务中心负责受理登记、入户调查、公示审查(公示时间为5天,公示举报电话为0730-6296821)、签署初审意见后,经乡镇劳动保障服务站和民政办复核签字,报县民政局进行身份核实,由县劳动和社会保障局所属劳动就业服务机构进行认定,并在《湖南省就业失业登记证》就业困难人员认定栏目中予以注明。
  2、援助上岗。
  (1)市场援助。以民营企业为主要就业援助平台,推荐有劳动能力和就业愿望的城镇未就业军队退役人员到民营企业工作。对用人单位吸纳城镇未就业军队退役人员再就业的按照岳市劳社[2010]67号文件规定,对用人单位每安置1人每月按平江县最低工资标准的30%给予岗位补贴,最长不超过三年。与之签订1年以上就业援助协议,按规定缴纳了社会保险费的,按本文件的规定给予用人单位基本养老、失业、工伤、医疗保险费补贴。
  (2)公益性岗位援助。一是进一步清理现有公益性岗位,实行实名制就业,挂牌上岗,加大稽查力度,确保最困难人员优先上岗。二是适度新开发一些公益性岗位,优先安排城镇未就业军队退役人员中的特困对象。
  3、建立援助档案。各乡镇(社区)劳动保障服务站(中心)负责为已登记审核的城镇未就业军队退役人员建立援助档案,记录其个人信息、家庭情况、劳动技能、就业意愿等基本信息和享受的援助政策的相关内容,并将电子文档报县劳动和社会保障局,建立全县统一的城镇未就业军队退役人员就业援助基础台账和资源数据库。
  4、实施动态管理。对城镇未就业军队退役人员异动情况及时跟踪记录,辖区内人户分离的城镇未就业军队退役人员,以户口所在社区管理为主。已实现就业的,则在基础台账和资源数据库中予以注销。凡经劳动保障部门所属公共职业介绍服务机构提供3次以上(含3次)就业机会,本人拒绝应聘,或因本人原因导致乡镇(社区)劳动保障服务机构连续2个月无法与其取得联系的城镇未就业军队退役人员,由县劳动保障部门进行登记,并在《湖南省就业失业登记证》就业困难人员认定栏目或在援助档案中注销援助资格,县劳动保障部门不再为其提供岗位援助。
  三、工作要求
  就业困难人员就业社会保险补贴工作和城镇未就业军队退役人员就业援助工作是一项政治性、政策性很强的工作,是事关老百姓的切身利益,事关社会稳定的工作。各部门各单位要从维护社会和谐稳定的大局出发,进一步提高思想认识,加强组织领导和工作协调,县民政部门要认真做好城镇未就业军队退役人员的身份认定工作;劳动保障部门要认真做好就业困难人员的审核认定、就业援助和社会保险补贴的实施工作;财政部门要及时做好所需资金的审核、拨付工作。其他有关部门要共同做好相关政策宣传、解释和就业困难对象的稳定工作。坚持以人为本,严格执行政策标准,严格执行工作程序,确保公平、公正、公开,扎实做好就业困难人员就业社会保险补贴和城镇未就业军队退役人员就业援助工作。
   
二〇一一年二月二十一日       
主题词:劳动 就业 通知                           
抄送:县委各部门、县人大办、县政协办、县人武部、
      县人民法院、县人民检察院                     
  平江县人民政府办公室          2011年2月21日印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