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朱悄枚食品抽检不合格核查处置阶段性公示

来源:市场和质量监督管理局 2017-05-24 11:29
| | | |

    关于朱悄枚食品抽检不合格核查处置阶段性公示

2016年11月13日,湖南省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对平江县丹玉土特产经营部销售的“食之奇味”毛毛鱼进行了抽样检查(生产批号为:2016-09-19),2016年12月2日湖南省食品质量监督检验研究院出具检验报告(NO:GC1643019668)检验结果为菌落总数项目不符合标准要求,检验结论为不合格。经查验“食之奇味”毛毛鱼的标注生产者为平江县腾辉食品厂。2016年12月19日我局将检验报告(NO:GC1643019668)直接送达平江县腾辉食品厂,当事人接到该检验报告后,表示没有异议不申请复检。当日,本局对当事人下达责令改正(平市场监督改字【2016】1219号)。

经调查,当事人于2016年7月19日,生产“食之奇味”毛毛鱼共计10件(每件含10大包,每大包含50小包,每小包9克),生产当天即以每件178元的价格销往长沙市雨花区小田庄食品商行,共计销售金额1780元。根据当事人陈述每件成本为143元,销售后获取利润350元整。2016年9月19日当事人又生产“食之奇味”毛毛鱼共计10件(每件含10大包,每大包含50小包,每小包9克),并于2016年10月15日,将其中1件销往平江县丹玉土特产经营部,销售金额为150元,另9件当事人同样以每件150元的价格销售给了附近本地居民,销售金额为1350元,销售后获取利润70元。共计获取利润420元整。当事人于2016年12月22日向各经销商发出《产品召回公告》,但由于产品生产数量较少,并且距离销售时间已经过去了几个月,产品已经全部销售完了。同时,我局指导当事人进行不合格产品原因分析,经排查,发现是由于原材料鱼仔镉超标。根据当事人的违法事实及《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相关条文,我局对当事人下达处罚决定书(平市场监督案处字[2017]9号),决定对其生产经营不合格食品的行为罚款19580元,没收违法所得420元,两项合计20000元,上缴国库。目前,该案正在执行中。