以案释法八月(禁止无证从事第三类医疗器械经营活动案)

来源:县食药工商质监局 2018-08-30 17:1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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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基本案情

2018年6月15日,平江县食品药品工商质量监督管理局执法人员对徐某(下称当事人)经营的眼镜店进行检查,检查时发现该店在未获得《医疗器械经营许可证》的情况下经营角膜接触镜。

经查,当事人从事隐形眼镜零售经营活动,已依法取得《营业执照》,未取得《医疗器械经营许可证》。2018年6月15日,我局执法人员对当事人所经营的眼镜店进行检查,发现当事人经营下列产品:①北京博士伦眼睛护理产品有限公司生产的博士伦晴莹炫彩半年抛共购进16盒,销售价60元∕盒,未销售,计货值金额960元;②海昌隐形眼镜有限公司生产的海昌秘密花园月抛共购进30盒,销售价为50元∕盒未销售,计货值金额1500元;③上海卫康光学眼镜有限公司生产的卫康雪薇半年抛共购进30盒,销售价为55元∕盒,未销售,计货值金额1650元;④海昌隐形眼镜有限公司生产的海昌氧清新半年抛共购进30盒,销售价为60元∕盒,未销售,计货值金额1080元;⑤海昌隐形眼镜有限公司生产的海昌星动蕾丝半年抛共购进20盒,销售价为54元∕盒,未销售,计货值金额1800元⑥北京博士伦眼睛护理产品有限公司生产的博士伦晴莹半年抛共购进40盒,销售价为50元∕盒,未销售,计货值金额2000元。以上隐形眼镜共计货值金额8990元。

二、处理结果

当事人无证从事第三类医疗器械经营活动的违法行为,违反了《医疗器械监督管理条例》第三十一条第一款的规定。依据《医疗器械监督管理条例》第六十三条第(三)项之规定,给予当事人如下行政处罚:

1、责令改正违法行为;

2、罚款10000元;上缴国库。

三、释法评述

国家对于医疗器械有着严格的分类,而三类医疗器械是最高级别的医疗器械,也是必须严格控制的医疗器械,是指植入人体,用于支持、维持生命,对人体具有潜在危险,对其安全性、有效性必须严格控制的医疗器械。当事人所经营的隐形眼镜即医学上所称的角膜接触镜,根据《医疗器械分类目录》对于眼科器械的分类,可知角膜接触镜属于第三类医疗器械。未经许可经营第三类医疗器械,应根据《医疗器械监督管理条例》第六十三条第(三)项的规定给予行政处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