以案释法四月(禁止经营销售未按规定进行检疫的肉类产品案)

来源:县食药工商质监局 2018-04-30 17:1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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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基本案情

2018年1月30日,根据群众匿名举报,本局执法人员依法对李某(下称当事人)经营的一处冷库进行突击检查。检查发现李某经营来源不明的冷冻肉类产品。

经查,当事人于2017年10月份开始,通过长沙至平江的零担货车分别从长沙市雨花区崔某和长沙市雨花区邓某手中以200元/件的价格购进冻猪耳片20件、以225元/件的价格购进冻猪小肚5件、以60元/件的价格购进冷冻猪前腿骨5件、以150元/件的价格购进冷冻猪生整肚5件、以500元/件的价格购进冻牛肉10件、以200元/件的价格购进冻牛筋5件、以280元/件的价格购进冻牛百叶10件、以300元/件的价格购进冻蜂窝牛肚20件,该批冷冻食品无中文标识,无检疫证明。尔后,当事人将该批冷冻肉类产品在自己开设的门店里进行销售。至查获时止,当事人以205元/件的价格销售冻猪耳片8件、以230元/件的价格销售冻猪小肚3件、以510元/件的价格销售冻牛肉2件、以210元/件的价格销售冻牛筋1件、以290元/件的价格销售冻牛百叶6件、以305元/件的价格销售冻蜂窝牛肚13件。冷冻猪前腿骨销售价65元/件、冷冻猪生整肚销售价155元/件两种产品在查获时尚未销售,共计货值金额21500元,从中获利210元(因当事人未建立销售台帐,上述销售价格由当事人陈述)。

二、处理结果

当事人经营未经检疫的上述冷冻肉类产品,其行为违反了《食用农产品市场销售质量安全监督管理办法》第二十五条第(六)项的规定。依据《食用农产品市场销售质量安全监督管理办法》第五十条第(一)款及《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一百二十三条第一款之规定,给予当事人如下行政处罚:

1、责令改正违法行为;

2、没收上述尚未销售未经检疫的冷冻肉类产品,并进行无害化处理;

3、没收违法所得210元;

4、罚款人民币路万肆仟伍佰元(64500.00)元。

三、释法评述

要准确认定本案违法事实,首先要清楚国家对食用农产品的相关规定。

《食用农产品市场销售质量安全监督管理办法》第五十七条规定:食用农产品,指在农业活动中获得的供人食用的植物、动物、微生物及其产品。农业活动,指传统的种植、养殖、采摘、捕捞等农业活动,以及设施农业、生物工程等现代农业活动。植物、动物、微生物及其产品,指在农业活动中直接获得的,以及经过分拣、去皮、剥壳、干燥、粉碎、清洗、切割、冷冻、打蜡、分级、包装等加工,但未改变其基本自然性状和化学性质的产品。

根据以上规定,当事人经营的冷冻猪耳片、冻猪小肚、冷冻猪前腿骨、冷冻猪生整肚、冻牛肉、冻牛筋、冻牛百叶、冻蜂窝牛肚均属食用农产品。经营未按规定进行检疫的肉类,应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一百二十三条第一款的规定给予行政处罚。

四、《食用农产品市场销售质量安全监督管理办法》相关连接

第二十五条 禁止销售下列食用农产品:(六)未按规定进行检疫或者检疫不合格的肉类;

第五十条 销售者违反本办法第二十五条第一项、第五项、第六项、第十一项规定的,由县级以上食品药品监督管理部门依照食品安全法第一百二十三条第一款的规定给予处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