以案释法三月(禁止经营者通过会销形式发布虚假广告案)

来源:县食药工商质监局 2018-03-29 17:09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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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8年1月8日,平江县食品药品工商质量监督管理局执法人员在检查中发现平江县祥恩电子产品体验中心(下称当事人)在店内发布了名为“百岁五大秘诀”“健康三大原则”的广告,该店发布的店堂广告内容及该店宣传的产品高潜能健康器AK-005使用说明书中内容涉嫌虚假广告。平江县食品药品工商质量监督管理局对当事人涉嫌虚假宣传的行为予以立案调查。

经查明,当事人店里发布了,一、“百岁五大秘诀,水分--够,水乃生命之源,人体60%-70%都是水,生命就是一个庞大的水容器。百岁老人每天喝入大量的水都是弱碱性水质,含多种人体健康所需的微量矿物质元素。能量活化健康净水器(1)麦饭石矿化滤芯,它释放人体多种所需的微量矿物质元素。(2)排出的水呈弱碱性,PH值在7.35-7.45之间(3)其水的结构实力与人体吸收的小分子团构成;‚经络--通,经络是沟通风外,贯通上下,气血运行的通路,是人体的总调控系统、防病的医疗保健系统和健康长寿的调节系统。《黄帝内经》讲到:经脉者,决生死,处百病,调虚实。经络是上天留给人类在套最好的自我修复系统。中频脉冲,通过经络的低电阻性的特点,打通交通黑点,疏通人体全身的经络,达到养生的辅助治疗的效果;ƒ能量--足,人体在生命活动过程中,一切生命活动都需要能量,能量分为内能和外能,内能靠每天吃的食物进行补充,外能则需能过向大自然摄取。百岁老人以简单饮食、低吸收、低消耗、储能量的合理养身,走上了百岁健康的道路。高电位:直接补充人体细胞所需的生物电,增强细胞活力,促进人体新陈代谢,消灭人体自由基,有效治疗失眠、神经衰弱和骨关节疾病等;④空气--鲜,空气,是我们每天都呼吸着的生命气体,是人类的生存和生产必不可少的物质。百岁老人生活在环境幽静,森林覆盖率高,空气好的地方,空气中的负氧离子含量每立方厘米高达8万多个,是非常适宜人养身和居住的好地方。负离子空气净化剂:在10cm范围内,负离子浓度高达200万个立方厘米,增加空气中的负离子浓度,改善人们的生活和工作环境;⑤温度--适,百岁老人腹温高,他们的腹温平均在34.9C以上。腹部是人体健康晴雨表,是人类至关重要的生命点,联系着人体的健康状况。一千我年前《扁鹊新书》就说到:人无病时常灸关元、气海、命门、中院......虽未得长生,亦可保百年寿命。红外线:(1)有效提升人体温度和保持腹部温度(2)促进备注循环,达到消肿、缓解疼痛的效果(3)红外线与人体的水分子产生其振,促进人体新陈代谢,活化细胞,使细胞出于高效能的状态。”二、“健康三大原则,血液干净、细胞活跃、自律神经安定”等内容的店堂广告。三、在该店店内的高潜能健康器AK-005的使用说明书中宣传中称“本产品体现了现代健康学所求的无损伤、无痛苦、无副作用、轻松舒适、全面增进人体健康的新型绿色健康理念。当您在常年坚持使用本产品的时候,您就会充分地感受到能量健康法的神奇效果。”等内容。当事人以宣传讲座提供“祥之葳”高潜能健康器AK-005给消费者现场体验,配合上述广告内容误导消费者。据当事人陈述,平江县祥恩电子产品体验中心的场地租赁费为40000元,投影、音响、电脑设备费用为4000元,(二手:投影800元,音响1200元,电脑1500元,话筒500元),现场体验用仪器25600元,共计费用69600元。因当事人设立现场体验误导消费者,我局认为应将上述费用69600元认定为广告宣传费用。

处理结果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广告法》第五十五条“违反本法规定,发布虚假广告的,由工商行政管理部门责令停止发布广告,责令广告主在相应范围内消除影响,处广告费用三倍以上五倍以下的罚款,广告费用无法计算或者明显偏低的,处二十万元以上一百万元以下的罚款;两年内有三次以上违法行为或者有其他严重情节的,处广告费用五倍以上十倍以下的罚款,广告费用无法计算或者明显偏低的,处一百万元以上二百万元以下的罚款,可以吊销营业执照,并由广告审查机关撤销广告审查批准文件、一年内不受理其广告审查申请。”之规定。平江县食品药品工商质量监督管理局对当事人作出责令停止发布虚假广告并在相应范围内消除影响;罚款278400元,上缴国库的处罚。

释法评述

近年来,随着现在生活水平的不断提高,人们对健康的要求也越来越来,特别是一些中老年人或者本身患有疾病的人群,对拥有一个健康的身体充满了渴望和憧憬。一种新的违法形式——“会销”应运而生。这种违法行为有以下特点:

1、以中老年人、慢性病患者等弱势群体为对象;

1、采取隐蔽场所销售、避开监管部门工作时间销售;

2、利用小额礼品引诱上钩,后续展开“亲情”攻势,获得消费者的感情认同与信任;

3、以“体验”为幌子,充分利用现身说法,导师讲课等形式误导消费者。

当事人利用会销形式发布内容虚假的广告,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广告法》第二十八条第二款第(五)项:“广告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为虚假广告……(五)以虚假广告或引人误解的内容欺骗、误导消费者的其他情形。”之规定,属发布虚假广告的违法行为。

《中华人民共和国广告法》相关连接:

第四条 广告不得含有虚假或者引人误解的内容,不得欺骗、误导消费者。

第二十八条 广告以虚假或者引人误解的内容欺骗、误导消费者的,构成虚假广告。

广告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为虚假广告:

(一)商品或者服务不存在的;

(二)商品的性能、功能、产地、用途、质量、规格、成分、价格、生产者、有效期限、销售状况、曾获荣誉等信息,或者服务的内容、提供者、形式、质量、价格、销售状况、曾获荣誉等信息,以及与商品或者服务有关的允诺等信息与实际情况不符,对购买行为有实质性影响的;

(三)使用虚构、伪造或者无法验证的科研成果、统计资料、调查结果、文摘、引用语等信息作证明材料的;

(四)虚构使用商品或者接受服务的效果的;

(五)以虚假或者引人误解的内容欺骗、误导消费者的其他情形。

第五十五条“违反本法规定,发布虚假广告的,由工商行政管理部门责令停止发布广告,责令广告主在相应范围内消除影响,处广告费用三倍以上五倍以下的罚款,广告费用无法计算或者明显偏低的,处二十万元以上一百万元以下的罚款;两年内有三次以上违法行为或者有其他严重情节的,处广告费用五倍以上十倍以下的罚款,广告费用无法计算或者明显偏低的,处一百万元以上二百万元以下的罚款,可以吊销营业执照,并由广告审查机关撤销广告审查批准文件、一年内不受理其广告审查申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