湖南省人民政府关于调整一批行政许可事项的通知(湘政发〔2019〕5号)

来源:省政府网 2020-03-05 09:49
| | | |

各市州、县市区人民政府,省政府各厅委、各直属机构:

为贯彻落实《国务院关于取消和下放一批行政许可事项的决定》(国发〔2019〕6号)精神,经研究,决定取消 8项行政许可事项,承接3项行政许可事项,下放1项行政许可事项的管理层级。

各地各有关部门要抓紧做好取消、承接和下放事项的衔接落实,及时调整行政审批事项目录,完善配套制度,健全工作机制。对取消和下放事项,切实加强事中事后监管,分级细化监管举措,明确监管主体,创新监管方式,落实监管责任,防止出现监管盲区;对承接事项,制定承接方案,优化工作流程,压缩审批时限,便利企业群众办事,确保接得住、管得好。

本通知自公布之日起施行。过去公布的行政许可事项与本通知不符的,以本通知为准。

附件:

1.取消的行政许可事项目录(共8项)

2.承接的行政许可事项目录(共3项)

3.下放的行政许可事项目录(共1项)

湖南省人民政府

2019年4月16日

(此件主动公开)


附件1:

取消的行政许可事项目录

(共8项)

序号

事项名称

审批部门

设定依据

加强事中事后监管措施

1

假肢和矫形器(辅助器具)生产装配企业资格认定

省民政厅

《国务院对确需保留的行政审批项目设定行政许可的决定》

取消审批后,省民政厅会同相关部门通过以下措施加强事中事后监管:1.加强对相关企业的全面监管;2.重点监管产品目录、技术人员、专业设备、生产环境等;3.全面推行“双随机、一公开”监管模式,实施定期检查和不定期检查,每年组织不少于1次专项检查且抽查面不少于50%;4.优化监管程序,按照实施检查、作出结论和责令整改等程序进行;5.对违法违规、弄虚作假或不守诚信的企业依据法律法规予以处罚和信息公开。

2

船员服务簿签发

省、市、县级交通运输部门

《中华人民共和国船员条例》

取消审批后,省交通运输厅通过以下措施加强事中事后监管:1.核发船员适任证书时,发放新的船员服务簿;2.优化船员适任证办证程序,缩短办证时间,提供邮寄服务;3. 待国家海事局颁布厨师、服务员适任证书考试发证办法后,将厨师、服务员等不参加航行值班的船员纳入船员适任证书核发申请人员范围;4.加大船员违法行为的打击力度,将船员违法记分和行政处罚信息录入“中国海事协同管理平台”;5. 综合运用船舶进出港报告信息化设备核实在船人员信息,加强对船舶进出港报告信息的现场核查及处理;6.建立船员诚信管理制度,提高船员诚信管理的信息化水平,逐步开放船员诚信记录。

3

国际道路货物运输许可

省交通运输厅

《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运输条例》

取消审批后,省交通运输厅通过以下措施加强事中事后监管:1.建立国际道路货物运输备案制度,要求企业主动履行备案义务;2.督促和引导按照国际道路货物运输标准体系发展;3.根据“双随机、一公开”监管要求,制定年度监督检查计划,组织开展现场监督检查和抽查;4.依据《湖南省道路货物运输企业质量信誉考核实施细则》,每年组织开展一次道路货物运输经营者信用等级评定工作;5.加强信息共享,多渠道采集经营者运输经营活动相关信用信息,对严重违法失信企业给予取消备案、退出市场处理;6.建立部门联合惩戒机制,对运输企业存在严重失信行为,及时告知相关职能部门,实行多部门联合(执法)惩戒。

4

道路货物运输站(场)经营许可

县级交通运输部门

《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运输条例》

取消审批后,省交通运输厅指导、督促地方交通运输主管部门加强事中事后监管:1.加强对道路货物运输站(场)及入驻企业的安全监管,督促企业履行安全生产主体责任;2.实施道路货物运输站(场)相关标准,推动站(场)建设营运标准化;3. 建立健全道路货物运输企业及从业人员诚信考核制度,落实信用监管有关考核。

5

饲料添加剂预混合饲料、混合型饲料添加剂产品批准文号核发

省农业农村厅

《饲料和饲料添加剂管理条例》

取消审批后,改为备案。省农业农村厅通过以下措施加强事中事后监管:1.严格实施饲料和饲料添加剂生产许可管理,加大日常监管力度,强化对企业标准制定工作的服务和指导,督促企业建立全程质量安全管理和追溯体系;2.建立饲料添加剂预混合饲料、混合型饲料添加剂产品配方备案制度,要求企业主动履行备案义务,对违反规定不进行备案的要设定相应法律责任,并开发网上备案系统,方便企业办事;3.监督饲料企业严格按照产品标准进行生产,对产品是否符合国家强制性标准和规范性技术要求实施严格监管,严厉打击违规或超量添加抗生素、激素等化学物质的行为;4.加大饲料产品经营和使用环节监督检查力度,严肃查处假冒伪劣饲料产品;5.加强饲料企业信用监管,健全饲料行业诚信体系,及时记录饲料企业诚信状况并向社会公开。

6

新兽药临床试验审批

省农业农村厅

《兽药管理条例》

取消审批后,改为备案。省农业农村厅(兽医行政管理部门)通过以下措施加强事中事后监管:1.建立新兽药临床试验资料备案制度,及时掌握兽药临床试验情况;2.加强对兽药企业从业人员的培训,帮助试验人员深入掌握兽药临床试验规范要求,指导临床试验规范开展;3.加大执法力度,监督有关单位按照要求开展临床试验,严肃查处违法行为。

7

名称预先核准(包括企业、企业集团、个体工商户、农民专业合作社名称预先核准)

省、市、县级市场监管部门

《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登记管理条例》《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法人登记管理条例》《企业名称登记管理规定》《个体工商户条例》《农民专业合作社登记管理条例》

取消审批后,省、市、县级市场监管部门通过以下措施加强事中事后监管:1.全面推行企业名称自主申报,不再发放《企业名称预先核准通知书》;2.进一步优化企业登记服务,完善企业名称数据库和企业名称申报系统,加强名称数据库动态维护和管理,提高企业名称自主申报系统的智能化审查水平和登记服务便利化水平;3.依法审查企业名称登记事项,企业名称在企业登记时与其他登记事项一并审查,对不符合规定的企业名称不予登记并说明理由,同时加强对自主申报名称的监督检查;4.完善企业名称争议处理机制,加强企业名称核对与企业登记的信用约束,促进企业名称纠纷、企业名称与注册商标冲突的调解解决或强制纠正;5.加强对违反登记事项法律法规的违法行为监管和查处,将违法行为纳入随机抽查事项清单,作为必查事项。

8

国产药品注册初审

省药品监督管理局

《中华人民共和国药品管理法实施条例》

国产药品注册环节的责任全部由国家药监局承担,省药品监督管理局依据国家药监局的监管细则,通过GMP认证、加强日常监督检查等措施,确保注册申请人按照批准的工艺和处方合规生产,确保药品质量安全有效。


附件2:

承接的行政许可事项目录

(共3项)

序号

事项名称

审批部门

设定依据

备注

1

从事内地与港澳间客船(含客滚船、客货船等)、散装液体危险品船运输业务许可

省交通运输厅

《国务院对确需保留的行政审批项目设定行政许可的决定》

省交通运输厅、省应急厅制定承接工作方案,优化审批流程,压缩审批时限,便利企业群众办事,切实加强日常监管,确保接得住、管得好。

2

港口设施保安证书核发

省交通运输厅

《国务院对确需保留的行政审批项目设定行政许可的决定》

3

安全生产检测检验机构、安全评价机构甲级资质认可,煤矿安全生产检测检验机构、安全评价机构乙级资质认可

省应急厅

《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


附件3:

下放管理层级的行政许可事项目录

(共1项)

序号

事项名称

审批部门

设定依据

加强事中事后监管措施

1

省际、市际、毗邻县行政区域间道路旅客运输经营许可

省际、市际(除毗邻县行政区域间外)道路旅客运输经营许可下放至设区的市级交通运输部门;毗邻县行政区域间道路旅客运输经营许可下放至县级交通运输部门

《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运输条例》

下放审批后,省级交通运输主管部门及其道路运输管理机构通过以下措施加强事中事后监管:1.加强许可情况信息共享;2.严格落实《道路运输车辆动态监督管理办法》,依据法定职责,与公安机关交通安全管理部门及其他有关部门共同对道路客运车辆动态监控工作实施监督管理;3.强化省市际客运车辆年审管理,对于逾期未年审车辆,禁止从事营业性运输;对于逾期半年未年审车辆收回其道路运输证;对无法收回道路运输证的,由发证机关公告证件失效;4.推进落实好部门监管责任、属地管理责任,确保“隐患清零”措施到位;5.加强“双随机、一公开”监管,依法查处违法违规经营行为;对严重违法经营或危及运输生产安全的车辆和从业人员,纳入重点管控范围,依法从重处罚,直至依法吊销其道路客运经营许可和从业资格证件;6.加强信用监管,对信用等级低的经营者加大监督检查和整改处理力度;7.完善运输服务质量投诉监督机制,及时处理服务质量投诉案件;8.加强对各级交通运输部门履职情况监督检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