平江县公安局交通警察大队2017年部门决算公开说明

来源:县交警大队 2018-08-16 09:2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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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主要职能

负责全县道路交通管理,维护道路交通秩序,处理交通事故,管理、指导督查公共交通工具的安全工作,指导基层交通安全组织建设和开展交通安全教育活动;负责协助车辆检验,驾驶员审验,核发证照等有关工作,对驾驶员培训进行监督,参与道路建设和交通基础设施的规划、监督和管理;开展公路巡逻,协同其他警种维护道路治安秩序,预防和制止公路上发生的违法犯罪活动与重大交通警(保)卫工作,完成县委、县政府和县公安局交办的其他事项。

二、部门预算单位构成

交警大队是县公安局的二级机构,但财务独立,属一级预算单位。交警大队下设机关股室9个,中队9个。现有在职民警87人(其中县编84人,市编3人),交通协警155人。

三、部门收支概况

(一)2017年度收入支出决算总体情况

2017年总收入3,711.45万元,比上年增加10.2%。总支出3,711.45万元,比上年增加10.2%。

(二)收入决算情况

2017年收入3,711.45万元,其中:一般公共预算拨款收入3492.58万元,比上年增加5.35 %。政府性基金预算财政拨款收入218.87万元,比上年增加315.31%。

(三)支出决算情况

2017年支出3,711.45万元,其中:一般公共服务支出2.72万元,上年无一般公共服务支出。公共安全支出3344.54万元,比上年增加0.92%。教育支出1.2万元,与上年基本持平。社会保障和就业支出111.03万元,上年无社会保障和就业支出。节能环保支出8万元,上年无节能环保支出。住房保障支出25.09万元,上年无住房保障支出。其他支出218.87万元,比上年增加315.31%。

四、2017年度财政拨款收入支出决算总体情况

2017年度财政拨款总收入3711.45万元,比上年增加10.2%。其中:一般公共预算财政拨款收入3492.58万元,比上年增加5.35%。政府性基金预算财政拨款收入218.87万元,比上年增加315.31%。

2017年度财政拨款总支出3711.45万元,比上年增加10.2%。其中:一般公共预算财政拨款支出3492.58万元,比上年增加5.35%。政府性基金预算财政拨款支出218.87万元,比上年增加315.31%。

按功能分类如下:一般公共服务支出2.72万元,上年无一般公共服务支出。公共安全支出3344.54万元,比上年增加0.92%。教育支出1.2万元,与上年基本持平。社会保障和就业支出111.03万元,上年无社会保障和就业支出。节能环保支出8万元,上年无节能环保支出。住房保障支出25.09万元,上年无住房保障支出。其他支出218.87万元,比上年增加315.31%。

五、一般公共预算拨款概况

(一)2017年度一般公共预算拨款总体情况

一般公共预算拨款收入3492.58万元,比上年增加5.35%。

(二)2017年一般公共预算拨款收入

一般公共预算拨款收入3492.58万元,比上年增加5.35%。用于基本支出的收入2806.21万元,比上年增加8.24%。用于项目支出的收入686.37万元,比上年减少5.02%。

(三)2017年一般公共预算拨款支出

一般公共预算拨款支出3492.58万元,比上年增加5.35%。按功能分类:一般公共服务支出2.72万元,上年无一般公共服务支出。公共安全支出3344.54万元,比上年增加0.92%。教育支出1.2万元,与上年基本持平。社会保障和就业支出111.03万元,上年无社会保障和就业支出。节能环保支出8万元,上年无节能环保支出。住房保障支出25.09万元,上年无住房保障支出。按经济分类:基本支出2806.21万元,比上年增加8.24%。其中:工资福利支出1218.32万元,比上年增加13.49%。商品和服务支出1376.24万元,比上年增加8.17%。对个人和家庭的补助132.22万元,比上年减少7.35%。其他资本性支出79.42万元,比上年减少23.72%。项目支出686.37万元,比上年减少5.02%。其中:商品和服务支出18万元,上年无商品和服务支出。基本建设支出668.37万元,比上年减少7.51%。

六、“三公”经费决算情况

2017年“三公”经费预算数为118.78万元,决算数为118.64万元。其中:公务用车运行维护费决算数为108.78万元,公务用车保有量24辆,公务接待费决算数为9.86万元,公务接待166批次1240人次。2017年“三公”经费决算比2016年减少12.81万元,平江县公安局交通警察大队按照中央、省委、省政府要求,厉行节约,继续严控“三公”经费。

七、政府性基金决算

2017年政府性基金本年收入218.87万元,比上年增加315.31%,本年支出218.87万元,比上年增加315.31%,基本支出218.87万元,比上年增加315.31%,

八、其他重要事项的情况说明

(一)机关(事业)运行经费

2017年平江县公安局交通警察大队机关(事业)运行经费财政拨款决算1455.67万元。比2016年增加79.28万元。

(二)政府采购情况

本年度政府采购计划采购总额882.15万元,其中:货物147.86万元;工程668.37万元;服务65.92万元;本年度政府采购实际采购总额882.15万元,其中:货物147.86万元;工程668.37万元;服务65.92万元;

(三)国有资产占有使用情况

本单位年末共有车辆24辆。年末无单价50万元以上通用设备。年末无单价100万元以上通用设备。

九:相关的名称解释。

财政拨款收入:指本级财政当年拨付的资金。

一般公共服务支出(类):是指用于人大、政协、政府办公厅(室)及相关机构事务、发展与改革事务、统计信息事务、财政事务、税收事务、审计事务、人力资源事务、纪检监察事务、商贸事务、工商行政管理事务、质量技术监督与检验检疫事务、民族事务、档案事务、民主党派及工商联事务、群众团体事务、党委办公厅(室)及相关机构事务、组织事务、宣传事务、统战事务、其他一般公共服务等方面的支出,包括保障机构正常运转、完成日常和特定的工作任务或事业发展目标的支出。

公共安全支出(类):是指用于内卫、消防等武装警察部队的支出,包括保障机构正常运转、完成日常和特定的工作任务或事业发展目标的支出。

教育支出(类):是指用于政府教育事务支出,包括保障机构正常运转、完成日常和特定的工作任务或事业发展目标的支出。

社会保障和就业支出(类):是指用于社会保障和就业方面的支出,包括保障机构正常运转、完成日常和特定的工作任务或事业发展目标的支出。归口管理的行政单位离退休,指离退休人员管理机构统一管理的机关离退休人员的经费。

节能环保支出(类):是指用于节能环保支出,包括保障机构正常运转、完成日常和特定的工作任务或事业发展目标的支出。

住房保障支出(类):是指用于住房方面的支出,包括保障机构正常运转、完成日常和特定的工作任务或事业发展目标的支出。

基本支出:指保障机构正常运转、完成支日常工作任务而发生的人员支出和公用支出。

项目支出:指在基本支出之外为完成特定行政任务和事业发展目标所发生的支出。

“三公”经费:指用财政拨款安排的因公出国(境)费、公务用车购置及运行费和公务接待费。其中,因公出国(境)费反映出国(境)的住宿费、旅费、伙食补助费、杂费、培训费等支出;公务用车购置及运行费反映单位公务用车购置费及租用费、燃料费、维修费、过路过桥费、保险费等支出。

政府采购 :就是指国家各级政府为从事日常的政务活动或为了满足公共服务的目的,利用国家财政性资金和政府借款购买货物、工程和服务的行为。政府采购不仅是指具体的采购过程,而且是采购政策、采购程序、采购过程及采购管理的总称,是一种对公共采购管理的制度。

工资福利支出:反映单位开支的在职职工和编制外长期聘用人员的各类劳动报酬,以及为上述人员缴纳的各项社会保险费等。

基本工资:反映按规定发放的基本工资,包括公务员的职务工资、级别工资;机关工人的岗位工资、技术等级工资;事业单位工作人员的岗位工资、薪级工资;各类学校毕业生试用期(见习期)工资、新参加工作工人学徒期、熟练期工资;军队(含武警)军官、文职干部的职务(专业技术等级)工资、军衔(级别)工资和军龄工资;军队士官的军衔等级工资和军龄工资等。

津贴补贴:反映经国家批准建立的机关事业单位艰苦边远地区津贴、机关工作人员地区附加津贴、机关工作人员岗位津贴、事业单位工作人员特殊岗位津贴补贴等。

奖金:反映机关工作人员年终一次性奖金。

其他社会保障缴费:反映单位为职工缴纳的基本医疗、失业、工伤、生育等社会保险费,残疾人就业保障金,军队(含武警)为军人缴纳的伤亡、退役医疗等社会保险费。

机关事业单位基本养老保险缴费:反映机关事业单位缴纳的基本养老保险费。由单位代扣的工作人员基本养老保险缴费,不在此科目反映。

其他工资福利支出:反映上述项目未包括的人员支出,如各种加班工资、病假两个月以上期间的人员工资、编制外长期聘用人员,公务员及参照和依照公务员制度管理的单位工作人员转入企业工作并按规定参加企业职工基本养老保险后给予的一次性补贴等。

商品和服务支出:反映单位购买商品和服务的支出(不包括用于购置固定资产的支出、战略性和应急储备支出)。

办公费:反映单位购买按财务会计制度规定不符合固定资产确认标准的日常办公用品、书报杂志等支出。

印刷费:反映单位的印刷费支出。

水费:反映单位支付的水费、污水处理费等支出。

电费:反映单位的电费支出。

邮电费:反映单位开支的信函、包裹、货物等物品的邮寄费及电话费、电报费、传真费、网络通讯费等。

差旅费:反映单位工作人员出差发生的城市间交通费、住宿费、伙食补贴费和市内交通费。

维修(护)费:反映单位日常开支的固定资产(不包括车船等交通工具)修理和维护费用,网络信息系统运行与维护费用,以及按规定提取的修购基金。

租赁费:反映租赁办公用房、宿舍、专用通讯网以及其他设备等方面的费用。

会议费:反映会议中按规定开支的住宿费、伙食费、会议室租金、交通费、文件印刷费、医药费等。

培训费:反映除因公出国(境)培训费以外的各类培训支出。

公务接待费:反映单位按规定开支的各类公务接待(含外宾接待)费用。

专用材料费:反映单位购买日常专用材料的支出。具体包括交通管理牌证、交通安全设施、药品及医疗耗材,农用材料,兽医用品,实验室用品,专用服装,消耗性体育用品,专用工具和仪器,艺术部门专用材料和用品,广播电视台发射台发射机的电力、材料等方面的支出。

被装购置费:反映公安、法院、检察院、政府各部门以及军队(含武警)的被装购置支出。

劳务费:反映支付给单位和个人的劳务费用,如协警、劳务派遣人员、临时聘用人员、钟点工工资,稿费、翻译费,评审费等。

工会经费:反映单位按规定提取的工会经费。

公务用车运行维护费:反映单位按规定保留的公务用车燃料费、维修费、过桥过路费、保险费、安全奖励费用等支出。

其他交通费用:反映单位除公务用车运行维护费以外的其他交通费用。如公务交通补贴,租车费用、出租车费用,飞机、船舶等的燃料费、维修费、保险费等。

其他商品和服务支出:反映上述科目未包括的日常公用支出。如行政赔偿费和诉讼费、国内组织的会员费、来访费、广告宣传、其他劳务费及离休人员特需费、公用经费等。

对个人和家庭的补助:反映政府用于对个人和家庭的补助支出。

住房公积金:反映行政事业单位按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财政部规定的基本工资和津贴补贴以及规定比例为职工缴纳的住房公积金。

其他对个人和家庭的补助支出:反映未包括在上述科目的对个人和家庭的补助支出,如婴幼儿补贴、职工探亲旅费、退职人员及随行家属路费、符合条件的退役回乡义务兵一次性建房补助、符合安置条件的城镇退役士兵自谋职业的一次性经济补助费、对农户的生产经营补贴、保障性住房租金补贴等。

其他资本性支出:反映发展与改革部门以外的其他部门安排的用于购置固定资产、战略性和应急性储备、土地和无形资产,以及购建基础设施、大型修缮和财政支持企业更新改造所发生的支出。

办公设备购置:反映用于购置并按财务会计制度规定纳入固定资产核算范围的办公家具和办公设备的支出,以及按规定提取的修购基金。

专用设备购置:反映用于购置具有专门用途、并按财务会计制度规定纳入固定资产核算范围的各类专用设备的支出。如通信设备、发电设备、交通监控设备、交通管理设备、卫星转发器、气象设备、进出口监管设备等,以及按规定提取的修购基金。

其他交通工具购置:反映单位除公务用车外的其他各类交通工具(警用摩托车)购置支出(含车辆购置税)。

其他资本性支出:反映著作权、商标权、专利权等无形资产购置支出,以及其他上述科目中未包括的资本性支出。

附件:2017年度部门决算报表公开.xls