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致全县生猪承运人、经纪人的一封公开信

来源:县畜牧水产局 2018-11-29 15:1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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全县各生猪承运人、经纪人:

为做好非洲猪瘟疫情防控工作,加强生猪运输车辆监管,根据农业农村部第79号公告、农办牧(2018)63号、64号、湘牧渔发(2018)66号文件精神,请各生猪承运人、经纪人积极配合做好生猪运输车辆备案工作:

一、申请备案的条件:

1、采用专用机动车辆,车辆载重、空间等与所运输的生猪大小、数量相适应;

2、厢壁及底部耐腐蚀、防渗漏(车箱底部侧板、后门需要加装防渗漏密封胶条),有防止动物粪便和垫料等渗漏、遗撒的设施,便于清洗、消毒;

3、随车配有简易清洗、消毒设备(电动或背负式消毒机、配备高效消毒剂);

4、具有其他保障动物防疫的设施设备;

5、车辆必须符合交通管理部门、运政管理部门、农业机械管理部门上路行驶运营的法定条件。

二、申请备案时应当提交的材料要求:

1、运输畜禽车辆备案申请书;

2、备案车主身份证复印件;

3、机动车辆行驶证复印件;

4、聘用驾驶员身份证复印件和授权委托书;

5、申请人、聘用驾驶员的机动车驾驶证;

6、道路运输经营许可证复印件;

7、备案车辆的车辆营运证复印件;

8、配备卫星定位装置的发票或者凭证复印件(跨市、跨省运输车辆提供);

9、依法运输畜禽车辆的承诺书、责任书;

10、车辆照片。按照要求对前后、左右等位置拍照、冲印并粘贴。

三、申请备案机关:平江县畜牧水产局。

四、申请备案时间和地址:请于2018年12月1日前随车带备案材料到平江县城关镇校园路68号申请备案,联系电话:0730—6223037。

五、承运人未履行备案手续和动物防疫措施不到位的,动物卫生监督机构不得出具动物检疫证明,并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动物防疫法》有关规定处理。

平江县畜牧水产局

2018年11月20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