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合伙企业变更(备案)登记办事指南

编稿时间: 2020-06-10 来源: 平江县市场监督管理局 作者:未知

合伙企业变更(备案)登记办事指南

登记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许可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合伙企业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合伙企业登记管理办法》

实施机关:平江县市场监督管理局。

参考:百度搜平江县市场监督管理局网站→办事指南→可查看操作指南、下载文书范本、申请书网址http://www.pingjiang.gov.cn/36736/36741/index.htm  咨询电话:0730-6263497

经营范围选取:百度搜长沙市商事登记经营范围自助服务系统”,点击经营范围咨询→选取后“添加”→ 生成经营范围  输入手机号码  查看办理须知  打印http://ssfw.changsha.gov.cn/pages/zxpt/index.jsp

方式:全程电子化办理流程:

网址:湖南省企业登记全程电子化业务系统http://222.240.225.75:8004/bsdt/

平江县市场监督管理局网站→办事指南→可查看全程电子化操作视频演示

第一步:电脑端填资料,提交签名(预览、确定)

准备第3、5、6、7项资料,以及相关人员身份证并将原件拍照,变更登记从“其他方式登录”“我是工商联络员”登录。

第二步:手机电子签名、签章

委托人、合伙人、执行事务合伙人要电子签名;执行事务合伙人还要电子签章。

第三步:所有人签名后,电脑端再点击“提交”,提交至市场监管局(预览、确定)   接着大约40—60分钟,申请信息传至内网,受理后4小时内审核发照。

电子签名操作指南:

通过手机浏览器扫描下方二维码,下载湖南企业登记APP 。

 

 

 

 

 

 

用户打开APP,点击立即注册,输入手机和验证码,点击下一步,输入登录密码,并二次确认,完成身份证照片的上传识别后,即完成注册。

然后点击“个人中心”→“待办事项”→根据提示人脸识别、手写签名(方框内姓名要写全、写清晰)→提交签名

电子签章操作流程(法人股东签名流程相同(股东为省内企业的)

指的是电子档案上加盖企业电子印章的功能。

企业的法定代表人(或其授权的证照管理员)打开“湖南企业登记”APP,点击个人中心“退出登录”,再点击“电子营业执照登录”,按提示进行电子签章。

 

方式纸质资料申报流程:

1)准备第1-7项资料到窗口申请<本局网站都有范本供参考的>,同时委托人、变更登记过程中新增的相关自然人(与设立登记相同)、办理合伙人变更登记的,出让的合伙人都要进行身份验证。         2)窗口受理后4小时内审核发照

身份验证操作指南:手机登陆应用市场或应用商店)搜索“登记注册身份验证”,下载安装APP;点击新用户注册”,注册后点击“是否办理企业登记注册”的“是”,有效期设置到最后一天(10天后)。下次办业务,有效期可再次延长。

合伙企业变更(备案)登记提交材料规范

    1.《合伙企业登记(备案)申请书》

    2.全体合伙人或者合伙协议约定的人员签署的变更决定书。

3.变更事项相关证明文件。

 变更名称应当向其登记机关提出申请。申请名称超出登记机关管辖权限的,由登记机关向有该名称核准权的上级登记机关申报。

 变更主要经营场所的,提交变更后的主要经营场所使用证明。

 变更经营范围的,企业申请的经营范围中含有法律、行政法规和国务院决定规定必须在登记前报经批准的项目,应当提交有关的批准文件或者许可证件复印件。

◆合伙企业变更企业类型的,应当办理企业名称变更。涉及其他登记事项变更,应当同时申请变更登记,按相应的提交材料规范提交材料。普通合伙企业变更为特殊的普通合伙企业,法律、行政法规规定需要提交合伙人的职业资格证明的,提交相应证明。

 合伙人姓名(名称)、住所变更的,提交合伙人姓名(名称)、住所变更证明文件,变更后新的主体资格证明或者自然人身份证明复印件。

 退伙变更的,第2项的变更决定书应当载明退伙事由,提交申请书的附表“全体合伙人名录及出资情况”。

 新合伙人入伙的,提交新合伙人的主体资格证明或者自然人身份证明、入伙协议、提交申请书的附表“全体合伙人名录及出资情况”。

1)合伙人为企业的,提交营业执照副本复印件。

2)合伙人为事业法人的,提交事业法人登记证书复印件。

3)合伙人为社团法人的,提交社团法人登记证复印件。

4)合伙人为民办非企业单位的,提交民办非企业单位证书复印件。

5)合伙人为自然人的,提交身份证件复印件。

6)其他合伙人提交有关法律法规规定的资格证明。

◆法人、其他组织委派的执行合伙事务的代表变更的,提交其继任代表的自然人身份证明复印件和继任委派书。

变更执行事务合伙人名称或姓名的,提交执行事务合伙人名称或姓名变更证明,变更后新的主体资格证明或者自然人身份证明复印件。

◆合伙人增加或减少对合伙企业出资的,提交全体合伙人对该合伙人认缴或者实际缴付出资的确认书。 

其他登记事项变更,无需提交本项材料

4.变更事项涉及修改合伙协议的,应当提交由全体合伙人签署或者合伙协议约定的人员签署修改或补充的合伙协议。

5.法律、行政法规或者国务院规定变更事项须经批准的,还应当提交有关批准文件复印件。

6.涉及换照的且已领取纸质版营业执照的,缴回营业执照正、副本。

7.备案事项相关证明文件

◆合伙协议修改备案的,应提交全体合伙人或者合伙协议约定的人员签署修改或补充的合伙协议。

◆注销清算人备案的,提供全体合伙人签署的合伙协议及清算人成员名单;清算人成员身份证复印件。

其他事项备案的,无需提交本项材料。   注:合伙企业备案登记仅需提供第1、7项材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