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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写 信 人: | 萍 |
| 写信时间: | 2021-03-19 16:23:59 |
萍女士/先生
您好!来信收悉,根据您提出的问题,我们综合了一下,现给您回复如下:
1人防工程产权归国家所有,无论其预算情况如何,开发商和业主都没有产权,其投资者只有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人民防空法》、《中华人民共和国物权法》等法律法规规定的使用权。因为其开发单位作为建设单位,我办理解其为投资者(可理解为在未售卖商品房产权前的投资者,我办只做一次报建),其享有所开发的人防工程使用权。投资者可通过合同等方式依法租赁、转让、出售其使用权。业主在购买其使用权时应注意,人防工程车位的使用权是有条件的,其使用权应不超过《中华人民共和国物权法》规定的地下空间使用权限,同时在战时和紧急情况下将无条件清空并收归国有统一调配使用。
若您还有需要释疑的地方,请来电0730-8882056、07308886760。非常感谢您对我办工作的关心与支持!
| 回复部门: | 市国动办 |
| 回信时间: | 2021-03-22 17:04:26 |
| 满 意 度: | 好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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