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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写 信 人: | 龙腾 |
| 写信时间: | 2021-04-11 10:31:24 |
您好,来信收悉,现就您反映的问题回复如下:
为全面推行证照电子化以及交强险在线核查等便民举措,现已将“未携带行驶证、驾驶证”和“未按照规定放置检验合格标志、保险标志”等几项行为的法律责任作了删除处理。交警部门对于未携带行驶证、驾驶证”和“未按照规定放置检验合格标志、保险标志”均不予罚款处罚。感谢您对公安交管工作的关心与支持。谢谢!
| 回复部门: | 市公安局交通管理支队 |
| 回信时间: | 2021-04-14 15:40:32 |
| 满 意 度: | 非常好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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