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市长:
| 写 信 人: | 吕鹏 |
| 写信时间: | 2014-07-23 18:00:26 |
吕鹏先生:
你好!你的来信已收到。现将情况答复如下:
1.根据《会计法》第三十九条规定:“持证人员应当接受继续教育,提高业务素质和会计职业道德水平。”会计继续教育实行属地管理原则,每年在发证地会计管理部门进行继续教育。你2009年取得会计证之后,一直未在证件取得地进行继续教育,这是违背《会计法》的行为。但考虑到你一直在外工作、信息闭塞的情况,同意你补办2009年至2013年的会计继续教育。
2.你在岳阳办理完2009-2013年的继续教育后,即可在“湖南会计信息网”上填写调转申请,申请完后带上会计证及调入地工作单位证明去衡山县财政局办理调入。
特此回复。
| 回复部门: | 市财政局 |
| 回信时间: | 2014-07-28 08:52:09 |
| 满 意 度: | 无反馈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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