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湖南省公证员执业年度考核办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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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开具体内容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加强对公证员执业行为的监督管理,科学评价公证员  的工作实绩,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证法》和司法部《公证员执业管理办法》、《公证机构执业管理办法》,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年度考核对象为全省公证员和公证机构负责人。

  公证机构负责实施对公证员的年度考核,所在地司法行政机关  负责实施对公证机构负责人的年度考核。

  第三条  年度考核时间段为上年度的1月至12月。

  第四条  公证员执业年度考核按照客观公正、民主公开、注重实绩的原则进行。

  第五条  本办法适用于全省执业公证员。

  第二章  考核内容、等次和标准

  第六条  考核内容包括德、能、勤、绩四个方面,重点是工作实绩。

  德,主要考核政治思想和职业道德表现,包括社会主义法治理念的学习、职业道德、执业纪律、爱岗敬业、廉洁服务及团结协作精神等。

  能,主要考核工作能力,包括法律政策及专业知识水平、综合素质及办理重大、复杂、疑难公证事项的能力,开拓创新能力等。

  勤,主要考核工作态度和勤奋敬业精神,包括出勤情况,工作、学习态度,工作效率、工作责任心等。

  绩,主要考核履行工作职责情况、工作业绩,包括办证数量、质量,理论或实务研究成果,取得的社会效益等。

  公证机构负责人的年度考核内容除上述事项外,还应当包括公证机构的建设、发展、管理及完成上级主管部门下达的各项任务等情况。

  第七条  考核结果应当包括以下内容:对被考核人年度工作情况的综合评价、主要成绩、存在的问题、改正意见或者建议、考核等次等。

  第八条  公证员年度考核根据综合得分确定为优秀、称职、基本称职、不称职四个等次。年度考核总分设定为100分,综合得分在95分以上为优秀,80—94分为称职,60—79分为基本称职,60分以下为不称职。各等次的基本标准如下:

  (一)优秀等次:模范遵守国家法律、法规、各项规章制度和职业道德、执业纪律,工作勤奋,业务精通,勇于开拓创新,办证情况优秀,出色履行公证职责,成绩突出。

  (二)称职等次:自觉遵守国家法律、法规和各项规章制度,恪守职业道德,依法履行公证职责,熟悉业务,工作积极,无错、假证。

  (三)基本称职:贯彻执行党和国家的方针政策以及法律、法规和各项规章制度不力,偶尔轻微违反执业纪律,但没有造成不良后果的,政治业务素质不够高,办证质量一般,基本完成工作任务。

  (四)不称职等次:政治、业务素质较低,组织纪律性较差,难以适应工作要求;或工作责任心不强,不能完成工作任务;或在工作中造成严重失误。

  第九条  对公证机构负责人的年度考核各等次的基本标准如下:

  (一)优秀等次:模范执行党和国家的各项方针政策、法律、法规和行政规章;认真履行职责,公证机构内部管理规范,外部环境良好,社会地位高;具有较强的开拓创新能力和组织协调能力,团结、民主、凝聚力强,工作实绩突出。

  (二)称职等次:认真执行党和国家的方针政策;工作尽责,熟悉业务;公证机构制度健全,管理规范,信誉度较高;全年无违规违纪和违反职业道德行为,无错、假证。

  (三)基本称职:能贯彻执行党和国家的方针政策以及法律、法规和各项规章制度,管理水平不高,公证质量一般,公证机构偶尔轻微违反执业纪律,但没有造成不良后果。

  (四)不称职等次:业务水平低,管理能力和工作责任心不强;公证机构管理混乱,社会形象差;公证质量存在严重问题,违规违纪现象时有发生。

  第十条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不能评定为优秀等次:

  (一)上年度没有参加省厅组织的集中业务培训;

  (二)公证质量检查有不合格证的;

  (三)公证质量、公证执业被投诉并经查实存在严重问题的;

  (四)没有按时足额缴纳公证赔偿基金和公证协会会费的。

  第十一条  有《公证法》第四十一条、第四十二条规定情形之一的,公证员考核结果为不称职。

  公证机构行为违反法律、法规、规章和上级规范性文件规定,造成不良影响或后果的,公证机构负责人年度考核结果为不称职。

  第三章  考核程序和时间安排

  第十二条  公证员执业年度考核的基本程序是:

  (一)个人小结:被考核人对照考核内容写出年度述职报告,填写《公证员执业年度考核登记表》;

  (二)民主测评和评议:由公证机构负责人组织召开全处公证员会议,听取被考核人述职,并对被考核人进行测评,填写《民主测评表》;

  (三)确定等次:公证机构负责人在民主测评的基础上,根据平时考核、个人总结、民主测评和评议写出评语,确定考核等次;

  (四)将考核结果以书面形式通知被考核人,报主管司法行政机关备案。

  第十三条  公证机构负责人年度考核的基本程序是:

  (一)个人小结:被考核人对照考核内容写出述职报告,并填写《公证机构负责人年度考核登记表》;

  (二)民主测评:由主管司法行政机关公证管理部门主持召开由该处全体公证人员和司法行政机关管理人员参加的会议,听取被考核人述职,并对被考核人进行测评,填写《民主测评表和评议表》;

  (三)确定等次:主管司法行政机关在民主测评的基础上,根据其履行管理职责的情况写出评语,确定考核等次;

  (四)将考核结果以书面形式通知被考核人,报上一级司法行政机关备案。

  第十四条  公证员、公证机构负责人对考核结果有异议,可以在收到考核结果通知之日起10日内,向主管司法行政机关申请复核,复核结果应在10日内做出并书面通知申请人。其中,如复核结果仍被确定为不称职等次的人员对复核意见不服,可以在接到复核书面通知之日起15日内向上一级司法行政机关提出申诉,上一级司法行政机关接到申述后须在30日内作出决定。

  第十五条  公证员执业年度考核工作应于每年一月底完成,并于三月底前将执业情况考核报告及考核表1、表2、表3、表4(相关表格见附页)上报省司法厅,存入公证员执业档案。

  省司法厅在四月底前对各市州上报的考核材料进行备案,将通过年度考核的执业公证员在省级报刊和湖南公证网上进行公告。

  第四章  考核结果的使用

  第十六条  考核结果可作为对公证员评先评优、增资晋级及行业奖惩等的依据。年度考核为优秀的,应当优先推荐参加司法行政机关、行业协会的先进评选,考核单位应当予以相应的精神或物质奖励。

  第十七条  经年度考核发现公证员在执业中存在突出问题的,公证机构应当责令其限期改正,必要时进行专门的学习培训。对公证机构负责人在管理中存在的突出问题,所在地司法行政机关应当责令其限期改正,必要时进行专门的学习培训。

  第十八条  对年度考核发现有突出问题的公证机构负责人,所在地的司法行政机关应当对其进行重点监督、指导。

  第十九条  年度考核中发现公证员有《公证法》第四十一条、第四十二条规定情形之一的,所在地司法行政机关应根据《公证法》相关规定予以处罚或提请上级司法行政机关进行处罚。

  第五章  附  则

  第二十条  各市州司法局可结合本地公证管理工作实际,成立公证员年度考核领导机构,根据本办法制定年度考核实施细则,结合当地实际,明确德能勤绩四个方面分项考核内容的量化考核指标,并认真组织实施。

  第二十一条  本办法所称公证机构的所在地司法行政机关,是指负责组建该公证机构,并对该公证机构及其公证员实施日常监督、指导职能的司法行政机关。

  第二十二条  本办法由湖南省司法厅负责解释。

  第二十三条  本办法自2009年12月21日起施行。

基本信息

所属领域 公共法律服务
一级事项 公证 二级事项 公证员一般任职执业审核、考核任职执业审核
公开时限 自制作或获取该信息之日起20个工作日内公开 公开方式 主动
公开依据 《公证法》、《公证员执业管理办法》
公开主体 平江县向家镇人民政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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