当前位置: 首页 > 公开领域 > 公共法律服务

湖南省人民调解案件“以奖代补”管理办法

详细信息

公开具体内容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充分发挥人民调解在矛盾纠纷多元化解机制和平安法治湖南建设中的重要作用,进一步加强全省人民调解工作经费保障,激发广大人民调解员的工作积极性,根据《人民调解法》,中央政法委、最高人民法院、司法部、财政部、民政部、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关于加强人民调解员队伍建设的意见》(司发〔2018〕2号),财政部、司法部《关于进一步加强人民调解工作经费保障的意见》(财行〔2007〕179号)和《司法行政机关财务管理办法》(财行〔2017〕515号),结合本省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人民调解案件“以奖代补”制度,是经各级司法行政机关考核确认,对依法设立的人民调解委员会及其人民调解员调解成功的矛盾纠纷案件,以奖励的形式给予适当经费补助和补贴的制度。

  第三条 人民调解案件“以奖代补”工作实行案件分类、以案定补、分级负担的原则。

  第二章 适用范围和条件

  第四条 依据《人民调解法》设立并在司法行政机关统一登记编号备案的人民调解委员会(包括行业性专业性人民调解组织及派驻机构),或其推选、聘任的人民调解员,主持或参与调解的民间纠纷和其他社会矛盾纠纷,均适用本办法规定的“以奖代补”。

  第五条 适用“以奖代补”的案件必须满足下列条件之一:

  (一)经人民调解员调解成功,双方当事人就矛盾纠纷达成口头协议或签订人民调解协议,且按时录入如法网人民调解信息系统的案件。对签订人民调解协议的案件,还应按要求制作规范的人民调解案卷。

  (二)经人民调解员调解,并为纠纷化解做了大量工作,虽未能最终达成调解协议但被成功引导到其他合法途径处置、未造成矛盾激化的复杂疑难和重大纠纷案件,且有相关调解记录案卷的,按管理权限,经县级以上司法行政机关评审,可以酌情给予补助。

  第六条 行政调解、司法调解、仲裁调解、律师调解和其他非人民调解性质的商业、社会调解案件不适用本办法。

  第三章 人民调解案件分类

  第七条 根据矛盾纠纷的性质、规模大小、调解难易程度、社会影响等因素,将人民调解案件分为简单矛盾纠纷、一般矛盾纠纷、复杂疑难矛盾纠纷和重大矛盾纠纷四类。

  第八条 简单矛盾纠纷是指纠纷事实清楚,权利义务关系明确,利益损害轻微,争议不大,经人民调解员口头调解后达成口头协议或即时履行协议的矛盾纠纷。

  第九条 一般矛盾纠纷是指涉案人数较少,涉案金额较低,易发多发于婚姻家庭、邻里关系、房屋宅基地、轻微损害赔偿、侵权等领域,经人民调解员调解达成人民调解协议的矛盾纠纷。

  第十条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认定为复杂疑难矛盾纠纷:

  (一)涉案标的金额5万元以上(含)、10万元以下的矛盾纠纷;

  (二)涉案人数在10人以上(含)、30人以下的群体性矛盾纠纷;

  (三)久调不结或调解成功后出现反复,可能导致事态激化升级的矛盾纠纷;

  (四)按管理权限,经县级以上司法行政机关认定的其他复杂疑难矛盾纠纷。

  第十一条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认定为重大矛盾纠纷:

  (一)涉案标的金额10万元以上(含)的矛盾纠纷;

  (二)涉案人数30人以上(含)的群体性矛盾纠纷;

  (三)多年累积、反复性大、对当地社会稳定造成较大影响的矛盾纠纷;

  (四)多人多次非正常上访、造成重大社会影响的信访纠纷;

  (五)重特大生产安全事故引发的矛盾纠纷;

  (六)县级以上党委、政府督办或党政领导交办的复杂疑难矛盾纠纷;

  (七)按管理权限,经县级以上司法行政机关认定的其他有重大社会影响的矛盾纠纷。

  第四章 案件补助标准和经费来源

  第十二条 对人民调解委员会及人民调解员调解成功的矛盾纠纷,区分简单矛盾纠纷、一般矛盾纠纷、复杂疑难矛盾纠纷和重大矛盾纠纷,按照下列原则给予补助;

  (一)简单矛盾纠纷,达成口头调解协议,且完成网上(台账)信息登记的,每件补助不少于20元;

  (二)一般矛盾纠纷,达成人民调解协议,且完成案件网上录入并制作调解卷宗的,每件补助不少于100元;

  (三)复杂疑难矛盾纠纷,达成人民调解协议,且完成案件网上录入并制作规范调解卷宗的,每件补助不少于200元;

  (四)重大矛盾纠纷,达成人民调解协议,且完成案件网上录入并制作规范调解卷宗的,每件补助不少于500元。

  (五)对于符合本办法第五条第二项规定的未达成调解协议的案件,可以按照不高于对应调解成功案件补助标准酌情给予补贴。

  各市州、县市区司法行政机关可以根据当地经济发展水平,结合本地财政状况,按有关财经纪律规定,商同级财政部门联合制定人民调解案件“以奖代补”具体补助标准,具体补助标准可高于上述最低标准。

  第十三条 “以奖代补”经费实行财政分级负担。市州、县市区司法行政机关根据上年度本级、本辖区人民调解案件情况编制当年经费预算,报同级财政部门审核后实施。

  第十四条 省级财政每年适当安排人民调解案件“以奖代补”经费,并根据实际情况进行动态调整,主要用于补助全省复杂疑难和重大矛盾纠纷的调解工作。同时对贫困地区或经济落后地区 “以奖代补”经费适当加大支持力度。

  第五章 奖励实施及程序

  第十五条 人民调解案件“以奖代补”经费发放要坚持标准,做到公平、公正、阳光操作,确保经费依法依规发放,奖励落实到位。

  第十六条 市州司法局每年、县市区司法局每半年对本辖区内调解成功的案件至少进行一次统计、核查、填报,并据此进行分类审核,同级财政部门会同司法行政部门,按照当地人民调解案件“以奖代补”具体奖励标准,确定具体奖励方案,按程序审批后发放。

  第十七条 市州、县市区司法局要会同财政部门建立人民调解案件“以奖代补”评审制度,成立案件评审工作组,负责案件评查、考核和监督管理等工作,要健全人民调解案件“以奖代补”工作台账、相关表格和经费申请、发放、监督等制度,建立健全人民调解案件“以奖代补”各项制度,确保充分发挥人民调解案件“以奖代补”经费使用效益。

  第十八条 省司法厅提供上年度全省化解复杂疑难矛盾纠纷和重大矛盾纠纷情况,省财政厅会同省司法厅制定人民调解案件“以奖代补”经费补助分配方案,按程序审批后下发至各县市区财政部门。

  第六章 经费管理与监督

  第十九条 各市州、县市区要加大人民调解案件“以奖代补”经费管理和经费使用的监督检查力度,防止出现虚领冒领、挤占挪用和截留奖励经费等违法违规操作现象。

  公职人员不得领取人民调解案件“以奖代补”资金。

  对弄虚作假、挪用资金的行为要按规定严肃追究有关单位和责任人的责任,情节严重的交有关部门依法依规处理。

  第二十条 省司法厅将人民调解案件“以奖代补”制度落实情况纳入司法行政系统工作考评范围,省财政厅会同省司法厅加强对人民调解案件“以奖代补”实施情况的绩效管理,确保经费有效落实。

  第七章 附 则

  第二十一条 企事业单位根据《人民调解法》设立的人民调解委员会的调解员调解矛盾纠纷,可由所在企事业单位参照本办法建立“以奖代补”制度,案件补助标准自行确定,经费由企事业单位自行解决。

  第二十二条 本办法自2019年2月1日起施行,有效期5年。

基本信息

所属领域 公共法律服务
一级事项 人民调解 二级事项 对有突出贡献的人民调解委员会和人民调解员按照国家规定给予表彰奖励
公开时限 自制作或获取该信息之日起20个工作日内公开 公开方式 主动
公开依据 《人民调解法》、《湖南省人民调解条例》
公开主体 平江县向家镇人民政府
公开层级1 县级 公开渠道和载体 政府网站,两微一端,广播电视,纸质媒体,社区、企事业单位、村公示栏(电子屏),其他法律服务网
  • 详细信息
  • 基本信息