平江县童市镇食品安全突出问题整治行动方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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平江县童市镇食品安全突出问题整治 行动方案 为深入贯彻落实习近平总书记关于食品安全的重要指示精神,全面落实上级有关部门决策部署,进ー步深化食品安全放心工程建设攻坚行动,遏制食品安全乱象,纠治食品安全领域群众身边不正之风和腐败问题,不断完善食品安全全链条治理机制。根据《湖南省食品安全委员会关于印发く食品安全突出问题整治行动方案>的通知》(湘食安委〔2025〕1号)要求,结合本镇实际,从今年即日起至2025年11月底,在全镇集中开展食品安全突出问题整治行动。现制定如下方案。 ー、工作目标 适应食品安全新形势、新要求和违法犯罪新动向,坚持问题导向、重点治乱、标本兼治,聚焦群众关切、隐患较多、影响面广的食品安全突出问题,开展从“农田”到“餐桌”全链条、线上线下一体化整治,织密监管网络,完善治理体系,加快建立健全食品安全全链条协同监管机制,排查整治一批风险隐患,严肃督办一批典型案件,严厉打击ー批违法犯罪行为,建立健全ー批长效机制,不断増强人民群众的获得感、幸福感、安全感。 二、整治重点 (一)种植养殖源头污染问题。突出整治农兽药残留超标、非法添加“瘦肉精”“孔雀石绿”、违法生产销售使用禁限用农兽药和农业投入品、虚开检疫票和承诺达标合格证、私屠滥宰、“注水肉”、重金属残留超标等问题。 (二)“两超ー非”问题突出整治超范围、超限量使用食品添加剂和添加非食用物质、食品中添加药品等问题。 (三)生产经营场所环境卫生问题突出整治不能持续保持许可条件,病媒生物防制、餐饮具清洗消毒和人员健康、环境卫生管理不到位等问题。 (四)生产销售假冒伪劣和有毒有害食材问题突出整治使用非食品或回收食品原料、使用病死毒死或者死因不明原料、以及生产经营掺杂、掺假、过期食品或其他严重不符合食品安全标准的食品等问题。 (五)校园食品安全问题.突出整治学校和托幼机构食堂、校园周边食品经营单位、校园内食品经营单位、供校食材配送企业和供校集体用餐配送单位存在的食品安全问题。 (六)新业态食品安全问题突出整治外卖订餐、直播带货、社区团购、电视购物、寄递行业等方面,存在的“幽灵”外卖、无证假证、“三无食品”、假劣食品、“山寨”食品、欺诈和虚 假宣传等问题。 (七)运输和贮存环节食品安全问题。突出整治液态食品混装混运和不清洗运输工具,生鲜运输贮存中滥用杀菌剂、保鲜剂和非法添加等问题。 (八)销售环节和农村食品安全问题。突出整治食品销售中欺诈和虚假宣传、普通食品与特殊食品混放销售,农村和城镇“三 无食品”、假劣食品、“山寨”食品等问题。 (九)输入性食品安全风险问题。突出整治食品和食品原料走私,进ロ销售使用未经检验检疫的冻肉,进ロ、销售或使用过期食品、无中文标签的预包装食品和不符合我国食品安全标准的食品等问题。 三、专项整治行动 (一)开展食用农产品突出问题全链条整治行动。结合深入实施农兽药使用减量和产地环境净化行动、“八条鱼”等重点农产品药物残留突出问题攻坚治理行动。 (二)开展食品生产经营安全整治行动。持续开展食品生产质量提升行动,深入推进肉制品、食用植物油、食品添加剂和地方特色食品等重点品种整治,突出整治“两超ー非”、掺杂掺假、以次充好、虚假标注和环境卫生不达标等问题。 (三)开展校园食品安全整治行动。深化“校园餐”问题专项整治,保持思想不松、力度不减,压实属地管理、行业主管、部门监管和企业主体“四方责任”。 (四)开展农村假冒伪劣食品整治行动。以农村地区、城乡结合部为主战场,全面清理规范食品生产经营主体资格,严厉打击制售“三无”食品、假冒食品、“山寨”食品、劣质食品、过期食品等违法违规行为,坚决取缔“黑工厂”、“黑窝点”和“黑作坊”。 (五)开展餐饮和网络食品安全整治行动。加强集中用餐单位、大型和连锁餐饮企业、重点餐饮服务场所食品安全管理,推广“明厨亮灶”,对不具备卫生条件和相关资质、引发食品安全事故、连续多批次抽检不合格的落实整改或关停等措施。 (六)开展特殊食品安全整治行动。结合食品安全“护老”暨保健食品行业专项清理整治巩固提升行动,规范保健食品、婴幼儿配方乳粉、特殊医学用途配方食品市场秩序,持续推动婴幼儿配方乳粉质量提升。开展老年人识骗、防骗宣传教育活动,严查非法添加、欺诈、虚假宣传、制假售假等违法行为。 (七)开展食品安全“三安"联动执法行动。聚焦食品安全突出问题,持续开展食用农产品“湘剑护农”执法行动、市场监管领域“铁拳”执法行动、打击危害食品犯罪“昆仑”行动,开展打击肉类产品违法犯罪专项行动。 四、工作要求 落实食品安全属地管理责任,认真组织辖区有关部门开展整治行动。坚持开门整治,广泛宣传发动,注重统筹结合,强化工作措施,以优良务实的作风推动整治行动有力有序开展,确保整治行动收到实效。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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基本信息
| 所属领域 | 食品药品监管 | ||
| 一级事项 | 食品安全 | 二级事项 | 食品小作坊、小餐饮店、小食杂店、食品摊贩经营登记 |
| 公开时限 | 信息形成或变更之日起20个工作日内 | 公开方式 | 主动 |
| 公开依据 | 《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信息公开条例》(国务院令第711号)、《食品安全法》、《浙江省食品小作坊小餐饮店小食杂店和食品摊贩管理规定》 | ||
| 公开主体 | 童市镇人民政府 | ||
| 公开层级1 | 县级 | 公开渠道和载体 | 政府网站,其他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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