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加强农村集体聚餐食品安全管理的通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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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公开具体内容 |
各村(社区)、镇食安办相关成员单位: 为切实加强我镇农村集体聚餐食品安全管理工作,保障人民群众集体聚餐食品安全,及时消除农村集体聚餐的食品安全风险,有效防控食物中毒等食源性疾病的发生,根据《食品安全法》、《平江县食品安全委员会关于加强农村集体聚餐食品安全管理工作的通知》(平食安委发〔2021〕10号)文件精神,结合我镇实际,现将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重视农村集体聚餐食品安全管理工作 农村集体聚餐是指农村(含城镇)居民因婚嫁、丧葬、寿辰、升学、生子、建房等事宜,在家庭或非经营性场所举办一次就餐人数在50人以上的各种集体性聚餐活动。近年来,农村家庭举办宴席的情况越来越频繁,聚餐的规模越来越大。农村集体聚餐活动中存在经营场所环境较差、设施设备简陋、加工操作不规范、食用原材料采购渠道复杂、担当厨师的操作人员大多没有经过健康体检和培训、举办者与承办者食品安全意识薄弱等问题,致使群体性聚餐引发的食物中毒等食源性疾病事件时有发生。各单位要充分认识农村集体聚餐食品安全管理工作的重要性、艰巨性和长期性,切实加强组织领导,积极创新监管机制和方式方法,强化农村集体聚餐食品安全管理,加大风险防控力度,建立健全长效机制,切实保障广大人民群众的饮食安全。 二、压实农村集体聚餐食品安全管理责任 进一步加强食品安全监管网络建设,完善农村食品安全监管体系,加强农村集体聚餐食品安全风险防控,积极推动食品安全监管重心下移、关口前置、责任落底。充分发挥镇食安办、村级食安协管员、组级食安信息员职责,发挥红白理事会及《村规民约》在食品安全管理方面的重要作用,延伸农村食品安全管理触角,压实农村集体聚餐食品安全管理责任。 (一)镇食安办统筹协调村(社区)和相关部门做好农村集体聚餐食品安全监管工作。负责农村集体聚餐信息收集、报告、备案,食品安全知识宣传教育、培训等工作。 (二)各村(社区)协管员负责对本辖区农村聚餐厨师进行建档与管理,掌握农村集体聚餐信息,督促举办者、承办者及时备案,按要求进行现场指导以及协助处置集体聚餐食品安全突发事件。 (三)农村集体聚餐举办者、承办者是农村集体聚餐食品安全的第一责任人。应当自觉履行农村集体聚餐报告登记义务,及时、如实报告集体聚餐基本情况,主动接受食品安全技术指导意见,采取有效措施确保集体聚餐食品安全。 三、强化农村集体聚餐食品安全管理措施 (一)严格执行农村集体聚餐申报登记管理制度。就餐人数在100人以下(含100人)的聚餐活动,由本村(社区)食安协管员、组级食安信息员进行现场指导;就餐人数100至500人的,由镇食安办牵头组织市场监管所、卫生院、村级食安协管员、组级食安信息员等相关管理人员进行现场指导;就餐人数在500人以上(含500人)的,逐级由村(社区)、镇级向县食安办报告,由县食安办指定相关监管部门进行现场监督。(现场指导重点:检查农村聚餐厨师备案、体检、培训情况,农村聚餐厨师和帮厨人员岗前健康状况;检查聚餐活动及加工场所的周边环境、卫生条件、用水情况。督促指导举办者、承办者从正规渠道采购食品原料,不得有腐烂变质、“三无”、过期等食品,并索取对方购销凭据,以备查验;聚餐、加工场所不得有家禽家畜进入;厨房要有防蝇、防鼠、防尘设施和冷藏设施;做好厨具餐具清洗消毒,加工用容器、工具做到生熟分开,原料与成品分开,生熟食品分开存放,防止交叉污染;食品加工应烧熟煮透,禁止制作凉菜及卤水拼盘;按要求进行食品留样等)。 申报地正在流行传染病的,禁止举办集体聚餐活动;申报地邻近正在流行传染病的,限制举办集体聚餐活动。 (二)切实加强农村集体聚餐厨师管理。要切实加强农村聚餐厨师的管理,督促农村聚餐厨师备案登记,按规定进行健康检查,组织开展食品安全知识培训。农村聚餐厨师和帮厨人员患有痢疾、伤寒、病毒性肝炎(甲型、戊型)等消化道传染病以及患有活动性肺结核、化脓性或者渗出性皮肤病等有碍食品安全的疾病,不得从事食品加工制作。要求农村厨师持有效的健康证和农村厨师培训结业证上岗,对农村聚餐厨师实行公示制度,定期或不定期公布农村聚餐厨师备案登记和持“两证”情况;对在检查、指导过程中发现未进行健康体检、未参加食品安全知识培训或未按食品安全规范操作、未严格把关制作加工过程而导致食物中毒事故的农村聚餐厨师,实施“黑榜”公布,并追究相关法律责任。 (三)广泛开展农村集体聚餐食品安全宣传。要通过各种形式,向广大人民群众宣传食品安全相关法律法规和食品安全科普知识,教育农村集体聚餐举办者和承办者规范安全操作,引导人民群众科学安全聚餐,增强食品安全风险意识和依法维权意识,提高对实行农村集体聚餐备案指导制度的认同感,为积极开展农村集体聚餐食品安全管理工作营造良好氛围。 (四)建立农村集体聚餐食品安全管理保障。要切实加强农村食品安全管理基础保障工作,将农村集体聚餐食品安全管理列入年终绩效考核内容和重要指标。要加强农村集体聚餐食品安全管理能力建设,落实镇、村、组食品安全网络建设队伍。将农村集体聚餐纳入《村规民约》管理范畴,规范集体聚餐申报、登记、管理等制度,保障食品安全。 (五)健全农村食品安全事故报告和应急处置机制。要建立完善集体聚餐食品安全事故应急预案,明确应急处置责任分工,规范报告、调查和处置程序,细化相关配套制度和措施。对突发的集体聚餐食品安全事故,要做到及时救治、及时报告、及时处理,迅速有效控制事态发展,正确引导舆论,最大限度地减少事件造成的影响和损失。积极配合市场监管、卫健、公安等部门开展事故应急救援和调查处理工作。 长寿镇食安办 电话:0730—6671311 镇市场监督管理所 电话:0730—6671108 附表: 1、长寿镇 村(社区) 月份农村集体聚餐食品安全监管情况汇总表 2、长寿镇农村集体聚餐食品安全报告登记表 3、长寿镇农村集体聚餐食品安全责任承诺书 4、长寿镇农村集体聚餐现场指导意见书 5、长寿镇乡村厨师登记表 6、长寿镇乡村厨师食品安全责任承诺书 2022年7月10日 长寿镇 村(社区) 月份农村集体聚餐食品安全监管情况汇总表
请连同附件表1、2、3于每月5日前交镇食安办(即305办公室) 附件1 长寿镇农村集体聚餐食品安全报告登记表
本登记表一式三份,举办者、村级、镇食安办各一份。 附件2 长寿镇农村集体聚餐食品安全责任承诺书
本承诺书一式三份,举办者、村级、镇食安办各一份。 附件3 长寿镇农村集体聚餐现场指导意见书 村(社区) 组 举办者姓名 电话 聚餐人数 检查指导意见:请举办者和承办者做好以下内容的工作 1.厨师应持有效的健康证和培训结业证上岗。有发热、腹泻症状或患有化脓性、渗出性皮肤病,咽部炎症等有碍食品安全疾病的人员不得帮厨。要注意个人卫生,勤洗手。 2.加工场所周围环境整洁,分类、分架、隔墙、离地存放储存食品,禁止在加工场所存放有毒、有害物品。 3.使用的餐饮具按规定洗净、消毒、保洁。 4.食品来源符合要求。不使用有毒、有害、腐烂变质、霉变、污秽不洁、混有异物和其他感观性状异常的食品;不使用超过保质期的食品和无检疫合格证明的肉类食品;不使用有食品安全隐患的食品,如发芽的土豆、野蘑菇、鲜黄花菜、四季豆类等。 5.需要熟制加工的食品,应当烧熟煮透;需要冷藏的熟制品,应当在放凉后及时冷藏;凡隔餐或隔夜的熟制品必须再次充分加热后方可食用。 6.留样食品应按品种分别盛放于清洗消毒后的密闭容器内,冷藏存放48小时以上,每个品种留样量不少于125克。 整改意见: 举办者姓名 承办者签名 监督人员签名 年 月 日 本意见书一式三份,举办者、村级、镇食安办各一份。 附件4 长寿镇乡村厨师登记表
本登记表一式二份,村级、镇食安办各存档一份,此表一个年度完善一次。 附件5 长寿镇乡村厨师食品安全责任承诺书
本承诺书一式三份,厨师、村级、镇食安办各存档一份,此表一个年度完善一次。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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基本信息
| 所属领域 | 食品药品监管 | ||
| 一级事项 | 政策文件 | 二级事项 | 规范性文件 |
| 公开时限 | 信息形成或变更之日起20个工作日内 | 公开方式 | 主动 |
| 公开依据 | 《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信息公开条例》 | ||
| 公开主体 | 平江县长寿镇人民政府 | ||
| 公开层级1 | 乡、村级 | 公开渠道和载体 | 政府网站,政务服务中心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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