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石牛寨镇饮用水水源地保护监督管理巡查制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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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开具体内容

石牛寨镇饮用水水源地保护监督管理巡查制度

  为切实加强我镇饮用水源地环境保护工作,有效防止饮用水源污染,确保人民群众饮用水安全,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水污染保护法》《湖南省饮用水水源保护管理条例》等法律法规,结合我镇实际,制定本制度。

  一、巡查目的和范围

  通过饮用水水源巡查,加强饮用水水源日常动态管理,层层落实饮用水水源监督管理职责,及时发现和解决饮用水水源保护工作中存在的问题和隐患,全面提高饮用水水源管理水平,保证饮用水水源保护区的水质符合规定标准,确保人民群众的身体健康。巡查范围包括浆市河、洞下河流域,以及我辖区内所有水源地保护区200米范围内。

  二、巡查方式及制度

  (一)石牛寨镇饮用水水源保护工作领导小组每月对饮用水水源进行巡查,并督查相关部门、开展饮用水水源保护巡查工作的落实情况。

  (二)水管站、环保办、人居环境整治办、党建办、财政所、党政办、综合行政执法大队、派出所、各村等成员单位按职能和本制度要求履行的职责每月对饮用水水源保护工作进行专项巡查一次。

  (三)各成员单位必须安排专人不间断对辖区内饮用水水源实施巡查。将巡查情况及存在的隐患及时上报镇饮用水水源保护领导小组办公室。同时对辖区内的所有污染源进行排查,建立污染源档案。

  三、巡查内容及职责

  巡查主要检查流经水域湘江陵水河水源地,以及我辖区内所在水源地保护区200米范围内工业企业、个体工商户、产业服务等排污单位及公民贯彻落实《中华人民共和国水污染保护法》《湖南省饮用水水源保护管理条例》的情况。

  党政办:负责将饮用水水源保护工作纳入工作目标管理,组织目标考核和督查巡查落实情况。

  人居环境整治办:负责巡查饮用水水源保护区内的工业企业废水排放不达标情况、偷排、漏排、不正常使用污染治理设施情况。

  农服中心:负责监督、检查河道内的排污口,及时清理水源中的漂浮物。负责巡查饮用水水源及各支渠、斗渠两岸周边农药、化肥使用和畜禽粪便处理情况并实施监督管理。指导村民规范使用化肥、农药,禁止使用剧毒和高残留农药;禁止利用含有毒污染物污泥作肥料;禁止在保护区范围内畜禽养殖,避免农业生产和畜禽养殖过程中对饮用水水源的污染。

  卫健办:负责巡查饮用水水源保护区内农家乐的污水处理设施建设情况,对排污情况进行监管。

  水管站:负责巡查饮用水水源保护区河道倾倒废渣、垃圾行为的监督管理,及时对生活垃圾的收运和处置。

  综合行政执法大队:负责巡查饮用水水源保护区违法执法行动。

  各村(社区):按属地化管理原则,负责辖域内饮用水水源的日常监督管理。负责巡查向饮用水水源排放污水、放养畜禽;负责巡查从事旅游和其他可能污染水源的活动;负责巡查垃圾、粪便、有害废弃物集中堆放场所的行为。

  四、巡查结果的处置

  (一)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水污染保护法》《湖南省饮用水水源保护管理条例》,各成员单位根据各自职责,对饮用水水源的安全保护实施监督管理。

  (二)各成员单位根据各自职责,开展饮用水水源保护巡查工作。对在巡查过程中发现的问题,应根据划分的职责范围,及时采取有效措施进行处置,确保饮用水水源安全。超出其职责范围或者处置能力,应及时上报镇饮用水水源保护领导小组办公室。

  (三)发生饮用水水源污染事故,各成员单位必须迅速采取措施,并立即报告镇饮用水水源保护工作领导小组办公室,饮用水水源受到严重污染或威胁供水安全等紧急情况时,应采取强制性应急措施,责令排污单位立即停止生产和消除污染。

  (四)在成员单位巡查结束后,就巡查中发现的带有普遍性突出问题和需要及早采取预防措施的问题向镇饮用水水源保护工作领导小组书面报告。

  (五)镇饮用水水源保护工作领导小组办公室负责对各职能部门巡查落实情况进行通报。

  (六)对巡查过程中发现的问题未及时采取有效措施或者未及时通知相关部门,而致使饮用水水源受污染的,根据职责划分,依法追究相关人员的责任。

基本信息

所属领域 水利
一级事项 水资源管理与保护 二级事项 地下水管理
公开时限 信息形成或者变更之日起20个工作日内 公开方式 主动
公开依据 《地下水管理条例》
公开主体 石牛寨镇人民政府
公开层级1 乡、村级 公开渠道和载体 政府网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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