湖南天一奥星泵业有限公司(新、老厂)区 整体征收项目征收补偿实施方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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湖南天一奥星泵业有限公司(新、老厂)区整体征收项目征收补偿实施方案 为维护公共权益,保护被征收人的合法权益,根据《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与补偿条例》、(国务院令第590号)《湖南省实施〈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与补偿条例>办法》(湖南省人民政府令第268号)、《岳阳市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与补偿实施办法》(岳政发〔2024〕5号)、《平江县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与补偿实施细则》(平政发〔2025〕2号)、《平江县城区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补偿补助奖励标准》(平城投发〔2025〕3号)等法律法规,结合我县实际,特制订湖南天一奥星泵业有限公司(新、老厂)区整体征收项目征收补偿实施方案。 一、征收范围 1、老厂区征收范围为东至民建北路,西至白玉扇厂侧住宅小区,南至桑树井巷住宅小区,北至老电力局所围合区域(详见征收红线图); 2、新厂区征收范围为东至四柱路,西至天岳大道,南至连云小区住宅小区、北至坪上东路所围合区域(详见征收红线图); 二、征收部门及征收实施单位 征收部门:平江县城市建设投资服务中心。 征收实施单位:平江县汉昌街道办事处、湖南天一奥星泵业有限公司整体搬迁工作专班 三、签约地点、签约期限和搬迁期限 (一)签约地点:湖南天一奥星泵业有限公司整体搬迁工作专班办公室 (二)签约期限:被征收人收到征收决定公告且依法公示满15日后起一个月内。 (三)搬迁期限: 1、湖南天一奥星泵业有限公司老厂区: 被征收人在签署协议后的12个工作日内将房屋腾空后,交钥匙给征收实施部门,征收实施部门牵头会同征收部门、被征收人到现场进行验收,三方共同贴上封条、签署验收意见。 2、湖南天一奥星泵业有限公司新厂区: 在本协议签署后,被征收人应在原新城厂区土地拍卖成功后两年内整体搬迁至新厂区,两年期满后,将被征收的所有资产无条件移交给征收部门。在未移交期内,新厂区土地和建(构)筑物及地上附着物仍由被征收人负责管理,管理责任和安全责任均由被征收人承担。 四、征收实施步骤 (一)房屋评估机构由征收部门在岳阳市评估机构入选库中提供不少于三家评估机构给被征收人选择确定。 (二)房屋征收部门组织相关职能部门协同评估机构上门登记,并由评估机构按市场价格出具评估结果。房屋征收部门将房屋调查结果在征收范围公示,公示时间为15天。 (三)在征收签约期限内,房屋征收部门按照本方案确定的征收补偿标准及征收评估结果,交由县财政审核确认。再与被征收人签订征收补偿协议,被征收人按征收补偿协议约定期限内腾空房屋,完成搬迁。 五、征收补偿一般规定 (一)权属已登记的建(构)筑物,被征收房屋的权属、区位、用途、建筑面积以房屋所有权证登记为准。如用途发生改变,以规划行政主管部门的批准文书认定。对房屋建筑面积有异议的,由被征收人提出申请,以有资质的测绘公司现场测量的实际面积为准。 (二)权属未登记的建(构)筑物,由县政府组织自然资源局、住建局、城市建设投资服务中心、汉昌街道办等有关部门依法认定和处理。 (三)被征收房屋已出租、抵押的,由被征收人负责完成解除租赁、抵押关系。 六、征收补偿方式和标准 (一)征收补偿方式 被征收人选择货币补偿方式。 (二)征收补偿标准 1.房屋主体价值补偿 房屋主体价值补偿价格由征收评估机构根据被征收房屋的区位、用途、建筑结构、建筑面积以及占地面积、土地使用权等因素评估确定。 2.装饰装修及附属设施 征收价格由评估机构参照相关政策进行评估确定。 3.搬迁补助及停产停业损失补偿标准。 ①搬迁补助 被征收房屋是营业用房的按合法建筑面积30元/平方米·次计算;其他非住宅房屋的按合法建筑面积20元/平方米·次计算。搬迁补助计算一次。 ②停产停业损失补偿 被征收人需停产停业的生产经营用房按合法建筑面积的主体评估价格的7‰o/月,计算6个月。被征收人擅自将住宅房屋改变为生产、经营性用房的,征收时不给予停产停业损失补偿;擅自改变非住宅房屋用途的,按照原依法批准的用途计算停产停业损失;若有其他事宜可与被征收人协商解决。 七、其它事项 1.征收人与被征收人在征收补偿方案确定的征收期限内达不成补偿协议,或者被征收房屋所有权人不明确的,由房屋征收部门报请县人民政府,按照本方案作出房屋征收补偿决定,并在房屋征收范围内予以公告。 2.被征收人对征收决定或房屋征收补偿决定不服的,可以申请行政复议,也可以依法提起行政诉讼。被征收人在法定期限内不申请行政复议或者不提起行政诉讼,在规定的期限内既不签订征收补偿协议又不搬迁的,由县人民政府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3.被征收人房屋如有产权、债务纠纷、租赁纠纷,由被征收人自行解决。 4.被征收的房屋由平江县城市建设投资服务中心负责处置。 附件:1.湖南天一奥星泵业有限公司(新、老厂)区整体征收项目征收红线图 平江县城市建设投资服务中心 2025年4月24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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基本信息
| 所属领域 | 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 | ||
| 一级事项 | 补偿 | 二级事项 | 房屋征收补偿决定 |
| 公开时限 | 信息形成或者变更之日起20个工作日内予以公开 | 公开方式 | 主动 |
| 公开依据 | 《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与补偿条例》;《关于推进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与补偿信息公开工作的实施意见》;《关于进一步加强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与补偿信息公开工作的通知》 | ||
| 公开主体 | 县城投中心 | ||
| 公开层级1 | 县级 | 公开渠道和载体 | 入户、现场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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