平江县平潜小区及周边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补偿实施方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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平江县平潜小区及周边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补偿实施方案 为维护公共权益,保护被征收人的合法权益,根据《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与补偿条例》、《湖南省实施〈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与补偿条例>办法》(湖南省人民政府令第268号)、《岳阳市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与补偿实施办法》(岳政发〔2024〕5号)、《平江县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与补偿实施细则》(平政发〔2025〕2号)、《平江县城区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补偿补助奖励标准》(平城投发〔2025〕3号)等法律法规,结合我县实际,特制订平江县平潜小区及周边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补偿实施方案。 一、征收范围 征收范围:范围为东至汨罗江、西至民建北路、南至碧潭大桥、北至启明东路所围合区域(见征收红线图)。 二、征收部门及征收实施单位 征收部门:平江县城市建设投资服务中心。 征收实施单位:平江县汉昌街道办事处。 三、签约地点、签约期限和搬迁期限 (一)签约地点:平江县汉昌街道办事处。 (二)签约期限:被征收人收到各户评估报告且评估报告依法公示满15日之日起五个月内。 (三)搬迁期限:被征收人签订征收补偿协议,自补偿款支付到被征收人指定账户之日(或房屋发放之日)起30个工作日内腾空房屋,完成搬迁。自补偿款支付之日(或房屋发放之日)起,被征收房屋的损毁风险由被征收人承担。补偿款支付以银行转账凭证为准,确保补偿足额到位。 四、征收实施步骤 (一)房屋评估机构由征收人在岳阳市评估机构入选库中提供不少于三家评估机构给被征收人选择投票确定,如若三家评估机构选票均未过半数则机选摇号确定。 (二)房屋征收部门组织相关职能部门协同评估机构逐户上门登记,并由评估机构按市场价格出具各户的评估结果。房屋征收部门将房屋调查结果在征收范围公示,公示时间为7天。 (三)在征收签约期限内,房屋征收部门按照本方案确定的征收补偿标准及各户评估结果,交县财政审核确认,再与被征收人签订征收补偿协议,被征收人按征收补偿协议约定期限内腾空房屋,完成搬迁。 五、征收补偿一般规定 (一)权属已登记的建筑,被征收房屋的权属、区位、用途、建筑面积以房屋所有权证登记为准,如用途发生改变,以规划行政主管部门的批准文书认定;对房屋建筑面积有异议的,由被征收人提出申请,以有资质的测绘公司现场测量的实际面积为准。 (二)权属未登记的建筑,由县政府组织自然资源局、住建局、城市建设投资服务中心、汉昌街道办等有关部门依法认定和处理。 (三)被征收房屋已出租、抵押的,由被征收人负责完成解除租赁、抵押关系。 (四)公产私住户按每户500元/月计算发放临时安置补助费,统一发放6个月。如符合保障性住房条件的公产私住户,由住建局优先予以安排保障性住房,超过6个月的,临时安置补助发放至保障性住房分配到户为止。 (五)对享受城镇最低社会生活保障待遇且住宅房屋建筑面积合计不足50平方米的被征收户,按照建筑面积50平方米实施最低住房面积保障,即选择房屋产权调换的,产权调换房屋建筑面积按本办法规定的调换比例计算后仍不足50平方米的按50平方米调换;选择货币补偿的,房屋主体补偿金额按本办法规定货币补偿方式奖励标准计算后仍不足50平方米房屋主体价值的,按50平方米计算补偿额。对被征收住宅房屋的装饰装修、临时安置和按期签约、按期搬迁奖励,按实际征收面积计算。在房屋征收范围确定后,被征收人对被征收房屋进行析产(拆分房产面积)的,不享受前款规定的最低居住面积保障。 (六)被征收人在房屋征收时,可在货币补偿方式(房票安置)、产权调换方式中任选一种安置方式,鼓励被征收人选择房票安置。 六、征收补偿方式和标准 (一)货币补偿方式 1.货币补偿 (1)房屋主体价值补偿 房屋主体价值补偿价格由征收评估机构根据被征收房屋的区位、用途、建筑结构、建筑面积以及占地面积、土地使用权等因素评估确定。 (2)装饰装修及附属设施 征收价格由评估机构参照相关政策进行评估确定。 (3)搬迁补助、临时安置补助及停产停业损失补偿标准。 ①搬迁补助 被征收住宅房屋合法建筑面积在80平方米以下(含80平方米)按2000元/户·次计算,80平方米以上至144平方米(含144平方米)的,按2500元/户·次计算;144平方米以上的,按3000元/户·次计算;营业门面按30元/平方米·次计算,其它非住宅房屋按20元/平方米·次计算。 选择货币补偿方式的,搬迁补助计算一次。 公产住宅住户按2000元/户.次计算,符合保障性住房的搬迁费计算两次,不符合条件的搬迁费计算一次。 ②临时安置补助 被征收住宅房屋按每月500元+4元/平方米×房屋合法建筑面积计算,计算6个月。 ③停产停业损失补偿 被征收人停产停业的生产经营用房按合法建筑面积的主体评估价格的7%/月,计算6个月。被征收人擅自将住宅房屋改变为生产、经营性用房的,征收时不给予停产停业损失补偿;擅自改变非住宅房屋用途的,按照原依法批准的用途计算停产停业损失。给予了停产停业损失补偿的,不再给予临时安置补助。 (4)奖励措施 ①按期签约奖。在房屋征收公告规定的签约期内签约的,按被征收房屋合法建筑面积×200元/平方米给予签约奖励。 ②按期搬迁奖。搬迁期限内完成搬迁的,按被征收房屋合法建筑面积×100元/平方米给予按期搬迁奖励。 ③货币补偿方式奖励。对选择货币补偿方式征收的私有住宅房屋所有权人,按房屋主体评估价(不含装饰装修及其他补偿补助)的30%实施奖励。 2.房票安置 房票安置是货币补偿的一种特殊形式,是房屋征收部门比照货币补偿、产权调换的政策,将被征收房屋货币补偿总金额,以房票形式出具给被征收人,由被征收人自行向参与房票安置工作的房地产开发企业购买商品房(含住宅与非住宅)的一种房屋安置方式。 房票票面金额为被征收房屋货币补偿总金额与购房补贴(被征收房屋货币补偿总金额的20%)之和。 被征收房屋货币补偿总金额:被征收合法房屋主体评估价值、装饰装修及补助与奖励之和。 购房补贴:选择房票安置方式的被征收人,按被征收房屋货币补偿总金额×20%给予被征收人购房补贴。 选择房票安置的具体按照《平江县房屋征收补偿房票安置实施办法(试行)》的相关规定执行。 (二)产权调换方式 1.被征收人选择产权调换,按《房屋征收补偿安置协议》中确定的合法建筑面积实行1:1.1比例调换。被征收人产权调换后房屋面积超出上述规定面积的部分,超出面积在10平方米以内(含10平方米)的按3000元/平方米计算补差额;10-20平方米(含20平方米)的部分按3750元/平方米计算补差额;20平方米以上的部分按5100元/平方米计算补差额。 2.安置房位置为寺前安居小区或首家坪安居小区 寺前安居小区户型。安置房户型设计为二室二厅和三室二厅2种户型,二室二厅建筑面积为75m²;三室二厅建筑面积为93m²、96m²、112m²、118m²。 首家坪安居小区户型。安置房户型设计为二室二厅和三室二厅2种户型,二室二厅建筑面积为64.78m²、86.54m²、92.92m²、95m²;三室二厅建筑面积为122.32m²、124.05m²、128.72m²、129.02m²、133m²。 3.选房摇号 由平江县城市建设投资服务中心每月组织一次选房摇号,选房摇号顺序按签约时间依次摇号。 4.补偿组成部分 (1)房屋主体价值补偿 选择产权调换的被征收人房屋主体不计入评估价值,按合法建筑面积实行1:1.1比例进行调换。 (2)非住宅房屋补偿 非住宅房屋(含商铺、储物间等)实行货币补偿方式。 (3)装饰装修及附属设施 征收价格由评估机构参照相关政策进行评估确定。 (4)搬迁补助、临时安置补助及停产停业损失补偿标准。 ①搬迁补助 被征收住宅房屋合法建筑面积在80平方米以下(含80平方米)按2000元/户·次计算,80平方米以上至144平方米(含144平方米)的,按2500元/户·次计算;144平方米以上的,按3000元/户·次计算(被征收住宅房屋选择现房产权调换方式的,搬迁补助计算1次;选择产权调换且需要被征收人过渡的,搬迁补助计算2次);营业门面按合法建筑面积30元/平方米·次计算,其它非住宅房屋按合法建筑面积20元/平方米·次计算(营业门面及其它非住宅房屋搬迁补助计算1次)。 ②临时安置补助 被征收住宅房屋按每月500元+4元/平方米×房屋合法建筑面积计算,计算6个月。 ③停产停业损失补偿 被征收人停产停业的生产经营用房按合法建筑面积的主体评估价格的7%‰/月,计算6个月。被征收人擅自将住宅房屋改变为生产、经营性用房的,征收时不给予停产停业损失补偿;擅自改变非住宅房屋用途的,按照原依法批准的用途计算停产停业损失。给予了停产停业损失补偿的,不再给予临时安置补助。 5.奖励政策 (1)按期签约奖。在房屋征收公告规定的签约期内签约 的,按被征收房屋合法建筑面积×200元/平方米给予签约奖励。 (2)按期搬迁奖。搬迁期限内完成搬迁的,按被征收房屋合法建筑面积×100元/平方米给予按期搬迁奖励。 七、其它事项 1.征收人与被征收人在征收补偿方案确定的征收期限内达不成补偿协议,或者被征收房屋所有权人不明确的,由房屋征收部门报请县人民政府,按照本方案作出房屋征收补偿决定,并在房屋征收范围内予以公告。 2.被征收人对征收决定或房屋征收补偿决定不服的,可以申请行政复议,也可以依法提起行政诉讼。被征收人在法定期限内不申请行政复议或者不提起行政诉讼,在规定的期限内既不签订征收补偿协议又不搬迁的,由县人民政府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3.被征收人房屋如有产权、债务纠纷、租赁纠纷,由被征收人自行协商解决。 4.被征收的房屋由平江县城市建设投资服务中心负责处置。 附件:1.平江县平潜小区及周边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项目征收红线图 平江县城市建设投资服务中心 2025年4月3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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基本信息
| 所属领域 | 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 | ||
| 一级事项 | 补偿 | 二级事项 | 房屋征收补偿决定 |
| 公开时限 | 信息形成或者变更之日起20个工作日内予以公开 | 公开方式 | 主动 |
| 公开依据 | 《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与补偿条例》;《关于推进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与补偿信息公开工作的实施意见》;《关于进一步加强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与补偿信息公开工作的通知》 | ||
| 公开主体 | 县城投中心 | ||
| 公开层级1 | 县级 | 公开渠道和载体 | 入户、现场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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