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平江县农村危房改造补助资金管理暂行办法

详细信息

公开具体内容

  第 一 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贯彻落实省财政厅、省民政厅、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省发展和改革委员会《关于印发<湖南省农村危房改造 补助资金管理办法>的通知》的通知精神,加强和规范我县农村危房改造资金的管理,推动农村危房 改造工作的有效实施,切实改善农村困难群众的住房条件和生产生活环境,促进农村社会和谐稳定,特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农村危房改造资金按照公开、公平、公正、专款专用的原则进行管理使用。

  第三条  各乡镇要统一规划,全面整合危房改造资金、资源,将农村危房改造与土地整治整村推进、新农村建设、自然 灾害倒损房屋恢复重建、农村贫困残疾人危房改造、扶贫安居、自然灾害倒损农房恢复重建、库区移民、生态移民、易地扶贫 搬迁和村级“五保之家”建设等项目有机结合,提高财政资金 使用效益。要以镇为单位,在每年第一季度向群众公布上年度补助资金投放情况,确保资金使用透明度。

  第二章   资金来源

  第四条 农村危房改造补助资金是指中央和地方财政通过财政预算、预算内投资和地方政府等安排用于农村危房改造的 补助资金。县财政集中管理,县政府整合使用。

  第三章   使用范围和标准

  第五条 农村危房改造补助资金主要用于帮助农村困难的无房居住户、因灾倒房户或居住在危房中的分散供养五保户、低保户、贫困残疾人、农村贫困户新建或修缮房屋,各地要优先帮助住房最危险、经济最贫困农户解决最基本安全住房。

  第六条 农村危房改造补助对象属于无房和整栋危房(D级)的对象列入重建新建改造范围,按照家庭人口和建筑面积,每户1-5万元标准补助;属于因灾损房(达到C 级)、局部危险(C级)的对象列入修缮加固改造范围,按照每户1-1.5万元的标准补助。

  第七条 农村危房改造补助资金用于符合规定的农村危房新建(含翻建、置换)和修缮加固等支出,不得用于车辆、通讯设备购置及生活补贴等与农村危房改造无关的支出。

  第八条 各乡镇不得在上级补助资金中提取工作经费。乡镇可根据农村危房改造管理工作情况,安排必要的管理工作经费。

  第四章   账户管理

  第九条  财政部门开设“平江县农村危房补助资金财政专户”,专门管理我县农村危房改造专项资金。资金实行专户管理、封闭运行、专款专用。

  第五章   资金申请及拨付

  第十条  农村危房改造补助资金由县农村危房改造领导小 组办公室,定期或不定期将核定的资金发放人数、金额和相关

  资料统一报送财政部门申请拨付。

  第十一条  农村危房改造补助资金实行社会化发放。财政部门应及时审核相关资料,根据县政府《农村危房改造实施方 案》要求和房屋改造工程实施进度,将资金通过银行一卡通直接拨付给农村危房改造补助对象。原则上,项目动工时,按审批补助额度先行预拨50%补助资金;项目竣工验收后, 一次性付清余款。

  第六章   监督管理

  第十二条  农村危房改造资金必须坚持专款专用,严格按照规定的范围、标准和程序使用。

  第十三条  财政、审计、监察等部门应定期或不定期,对农村危房改造专项资金的使用情况实施监督检查,乡镇应积极 配合有关部门做好审计、稽查等工作,对发现的问题要及时纠 正,分清责任并严肃处理,确保农村危房改造资金使用的安全和高效。

  第十四条 发现贪污挪用、虚报冒领、骗取农村危房改造 补助资金等违纪违法行为的,按照相关法律法规严肃处理。涉嫌犯罪的,依法移送司法机关。

  第十五条 本办法自发布之日起执行,由县农村危房改造领导小组办公室负责解释。

基本信息

所属领域 农村危房改造
一级事项 政策解读 二级事项 本级政策解读
公开时限 信息形成之日起20个工作日内 公开方式 主动
公开依据 《政府信息公开条例》、《关于全面推进政务公开工作的意见》及其实施细则
公开主体 平江县住房和城乡建设局
公开层级1 县级 公开渠道和载体 政府网站
公开层级2 乡、村级 公开渠道和载体 两微一端,广播电视,纸质媒体,公示栏等平台和办事大厅,便民服务窗口等场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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