岳环平罚决字〔2024〕1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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岳环平罚决字〔2024〕1号 行政处罚决定书 当事人名称:平江县源本生态农业农民专业合作社 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3430626MAC1EM8311 法定代表人:*** 住所:平江县****** 平江县源本生态农业农民专业合作社环境违法一案,经岳阳市生态环境局平江分局调查,现已审查终结。 一、环境违法事实和证据 2024年3月17日,平江分局对你单位位于三市镇中沙村的平江县源本生态农业农民专业合作社进行检查,发现你单位鹌鹑养殖车间外有部分养殖粪便贮存不规范。 以上事实,有《现场监察记录》《现场检查(勘察)笔录》《调查询问笔录》、营业执照复印件、现场照片等证据为凭。 你单位上述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固体废物污染环境防治法》第六十五条第二款:“从事畜禽规模养殖应当及时收集、贮存、利用或者处置养殖过程中产生的畜禽粪污等固体废物,避免造成环境污染”之规定。 我局于2024年4月10日告知你单位违法事实、处罚依据和拟作出的处罚决定,并告知你单位有权进行陈述、申辩和听证。你单位在规定期限内未进行陈述、申辩,也未申请听证。 以上事实,有我局2024年4月8日《行政处罚事先(听证)告知书》(岳环平罚告字〔2024〕1号)及《送达回证》为证。 二、行政处罚的依据、种类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固体废物污染环境防治法》第一百零七条:“从事畜禽规模养殖未及时收集、贮存、利用或者处置养殖过程中产生的畜禽粪污等固体废物的,由生态环境主管部门责令改正,可以处十万元以下的罚款;情节严重的,报经有批准权的人民政府批准,责令停业或者关闭”之规定,责令你单位改正违法行为,并对你单位作出如下行政处罚: 罚款人民币壹万元整。 三、行政处罚决定的履行方式和期限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六十七条、第七十二条第一款第一项和《罚款决定与罚款收缴分离实施办法》第七条的规定,你单位应于接到本通知书之日起十五日内,持我局出具的“一般缴款书”将罚款缴至岳阳市非税收入征收管理局。 你单位缴纳罚款后,应将缴款凭证复印件报送我局备案。逾期不缴纳罚款,我局将每日按罚款数额的3%加收处罚 款。 四、申请行政复议或者提起行政诉讼的途径和期限 你单位如果不服本处罚决定,可以在接到处罚决定书之日起六十日内向岳阳市人民政府申请行政复议;也可以在接到处罚决定书之日起六个月内向君山区人民法院依法提起行政诉讼。 逾期不申请复议,也不向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又不履行本处罚决定的,我局将依法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岳阳市生态环境局 2024年4月22日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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基本信息
| 所属领域 | 生态环境 | ||
| 一级事项 | 行政处罚行政强制和行政命令 | 二级事项 | 行政处罚决定 |
| 公开时限 | 自收到申请之日起20个工作日内 自该信息形成或者变更之日起20个工作日内 | 公开方式 | 主动 |
| 公开依据 | 《环境保护法》、《水污染防治法》、《海洋环境保护法》、《大气污染防治法》、《环境噪声污染防治法》、《土壤污染防治法》、《固体废物污染环境防治法》、《放射性污染防治法》、《核安全法》、《环境影响评价法》、《政府信息公开条例》、《环境行政处罚办法》 | ||
| 公开主体 | 县生态环境局 | ||
| 公开层级1 | 县级 | 公开渠道和载体 | 政府网站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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