岳环平不罚决字〔2024〕4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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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公开具体内容 |
不予行政处罚决定书
湖南鸿一食品有限公司: 统一社会信用代码: 法定代表人: 地址:湖南省岳阳市 2024年5月7日,平江分局对你公司进行现场检查,发现 你公司食品加工(面制品)建设项目未办理建设项目环境影响 评价审批手续,擅自开工建设。 以上事实,有调查询问笔录、现场检查(勘察)笔录、现 场照片、你公司提供的营业执照复印件等证据为凭。 你公司上述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影响评价 法》第二十五条:“建设项目的环境影响评价文件未依法经审 批部门审查或者审查后未予批准的,建设单位不得开工建设” 之规定。 经案审会研究,鉴于你公司违法行为轻微并及时改正,没 有造成危害后果。根据《湖南省生态环境违法行为免罚事项清 单(第一批)》和《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三十三条 第一款之规定,我局决定对你公司上述环境违法行为不予行政处罚。 你公司如不服本处罚决定,可在接到本处罚决定书之日起 六十日内向岳阳市人民政府申请行政复议,也可在六个月内直 接向君山区人民法院起诉。
岳阳市生态环境局
2024年7月15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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基本信息
| 所属领域 | 生态环境 | ||
| 一级事项 | 行政处罚行政强制和行政命令 | 二级事项 | 行政处罚决定 |
| 公开时限 | 自收到申请之日起20个工作日内 自该信息形成或者变更之日起20个工作日内 | 公开方式 | 主动 |
| 公开依据 | 《环境保护法》、《水污染防治法》、《海洋环境保护法》、《大气污染防治法》、《环境噪声污染防治法》、《土壤污染防治法》、《固体废物污染环境防治法》、《放射性污染防治法》、《核安全法》、《环境影响评价法》、《政府信息公开条例》、《环境行政处罚办法》 | ||
| 公开主体 | 县生态环境局 | ||
| 公开层级1 | 县级 | 公开渠道和载体 | 政府网站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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