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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以案释法】秸秆禁烧,违者必罚——虹桥镇依法处理一起违规焚烧秸秆案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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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开具体内容

  案情回顾

  2025年10月2日,镇村工作人员在进行秸秆禁烧巡查中,发现高桥村村民李某某在高桥村农田露天焚烧秸秆。

  镇村工作人员多次劝导、劝阻,当事人仍无动于衷。镇村工作人员迅速扑灭火点,经镇相关执法人员在现场调查取证后,依法对当事人李某某予以处理,根据《湖南省秸秆综合利用若干规定》第九条规定以及《平江县人民政府关于重新划定平江县禁止露天焚烧农作物秸秆区域和时段的通告》的规定,对李某某处以500元罚款,并签订保证书,以示警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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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中华人民共和国大气污染防治法》明确规定,禁止露天焚烧秸秆、落叶等产生烟尘污染的物质,以及在人口集中地区焚烧塑料、垃圾等产生有毒有害气体的物质,违反者将被责令改正,并处以相应罚款。

  《湖南省秸秆综合利用若干规定》第六条:村(居)民需要露天焚烧秸秆的,应当向所在地村(居)民委员会提出,由村(居)民委员会汇总需要露天焚烧秸秆的数量并上报所在地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

  《湖南省秸秆综合利用若干规定》第九条:违反本规定露天焚烧秸秆的,由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责令改正;拒不改正的,可以处五百元罚款;情节严重的,可以处五百元以上二千元以下罚款。

  《湖南省秸秆综合利用若干规定》第十条:本规定自2025年3月1日起施行。

  温馨提示

  虹桥镇将持续开展秸秆禁烧巡查和宣传工作,加强重点时段、重点区域的巡查,确保发现秸秆焚烧的情况能够及时制止,及时处置,对于露天焚烧秸秆的人员将依据相关法律法规进行处罚,绝不姑息。

基本信息

所属领域 生态环境
一级事项 公共服务事项 二级事项 环境保护知识普及
公开时限 自该信息形成或者变更之日起20个工作日内 公开方式 主动
公开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信息公开条例》(国令第711号)、《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保护法》(主席令第9号)
公开主体 平江县虹桥镇人民政府
公开层级1 县级 公开渠道和载体 政府网站,两微一端,政务服务中心,便民服务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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