平江县第二轮中央生态环境保护督察反馈矿涌水整改工作销号公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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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公开具体内容 |
我县严格按照2021年3月18日省生态环境厅办公室印发的《关于配合开展湖南省关闭矿山矿涌水污染情况调查的通知》(湘环办[2021]51号),积极开展了关闭矿山的矿涌水污染情况调查工作,共排查关闭矿山10家,其中涉及矿涌水3家。 在调查基础上,督促平江县白沙湖矿业有限公司,加义芦头铅锌矿、龙潭铜矿等采取风险管控措施,防范污染隐患。目前,平江县白沙湖矿业有限公司尾矿库闭库及污染防治工程已完成并验收,矿洞已闭堵,矿区废渣已处置,已完成生态覆绿。加义芦头铅锌矿于2019年关停整改、复绿。龙潭铜矿于2014年停止生产,2017年关停,现已拆除厂棚、厂房并复绿。芦头铅锌矿与龙潭铜矿取矿洞口无排出水现象,尾砂库全部已复绿并已建设渗水过滤池,采取了相关管控措施。(相关资料见附件)我县按照省、市部署安排,主动配合湖南省矿涌水污染治理技术指南制定工作,分类指导全县矿涌水污染防治工作。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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基本信息
| 所属领域 | 生态环境 | ||
| 一级事项 | 其他行政职责 | 二级事项 | 生态环境保护督察 |
| 公开时限 | 自该信息形成或者变更之日起20个工作日内 | 公开方式 | 主动 |
| 公开依据 | 《政府信息公开条例》、《关于全面推进政务公开工作的意见》、《开展基层政务公开标准化规范化试点工作方案》 | ||
| 公开主体 | 县生态环境局 | ||
| 公开层级1 | 县级 | 公开渠道和载体 | 政府网站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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