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次性创业补贴申报业务办理指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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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公开具体内容 |
一、服务对象 平江户籍的脱贫人口和农民工等返乡下乡创业重点群体。具体为以下10类人员:脱贫人口、返乡农民工、被征地农民、就业困难人员、城镇登记失业人员、退役军人、毕业3年内高校毕业生(含职业院校毕业生、技工院校毕业生)、留学归国人员(毕业3年内)、刑满释放和解除强戒人员、残疾人。 二、申报条件 1.申报对象已在我县登记注册了小微企业、个体工商户或农民专业合作社等创业主体,且是所注册小微企业(含农民专业合作社)的法定代表人或个体工商户的经营者; 2.申报对象为首次注册创业主体,非首次注册、或发生变更的,不纳入补贴范围; 3.登记注册时间在3年以内,符合国家产业发展方向(除桑拿、按摩、网吧、以及其他国家政策不予鼓励的产业外,盲人创办的医疗保健性按摩项目可申报); 4.合法正常经营12个月以上(脱贫人口和返乡农民工放宽6个月),注册小微企业(含农民专业合作社)带动就业10人及以上、个体工商户带动就业3人及以上; 5.员工每月工资不得低于当地最低工资标准; 6.申报对象及其创业主体在国家企业信用信息公示系统无违法记录; 7.创业主体已被人社部门认定为就业帮扶车间(原扶贫车间)的,已享受市、县级一次性创业补贴的不得重复申报。 三、办理方式 现场办理 1.办理地点 按属地原则,向创业主体注册地所在的乡镇(街道)社会保障服务中心申请。 2.办理步骤 一站式受理。 四、申报资料 1.平江县20XX年度一次性创业补贴申报表; 2.营业执照复印件; 3.法定代表人或经营者身份证、户口簿复印件; 4.正常运营12个月以上的佐证资料(员工花名册、劳动合同、自申报时间起前至少12个月的工资发放表);脱贫人口和返乡农民工放宽6个月; 5.属重点群体的佐证材料: (1)毕业生需提供毕业证复印件; (2)留学归国人员需提供经教育部门认证的相关资料; (3)返乡农民工需提供户籍地乡镇(街道或园艺示范中心)社会保障服务中心(以下简称各社会保障服务中心)出具的返乡创业佐证资料; (4)被征地农民需提供征地协议复印件; (5)退役军人需提供退出现役证明复印件; (6)刑释和解除强戒人员需提供刑释和解除强戒证明; (7)残疾人需提供残疾人证复印件; (8)脱贫人口、就业困难人员、城镇登记失业人员身份证明以《湖南省公共就业服务信息管理平台》校核为准,无需提供纸质材料,但就业困难人员的认定时间、城镇登记失业人员的最近一次登记失业时间必须在工商注册登记之前。 6.经营场地产权证明或租赁合同; 7.经营场地现场照片; 8.申请人银行账户资料。 五、办理时限 自收到乡镇(街道)申请资料之日起20个工作日内办结(不含公示时间和资金拨付时间)。 六、咨询电话 0730-6296816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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基本信息
| 所属领域 | 就业创业 | ||
| 一级事项 | 创业服务 | 二级事项 | 创业补贴申领 |
| 公开时限 | 公开事项信息形成或变更之日起20个工作日内公开 | 公开方式 | 主动 |
| 公开依据 | 《政府信息公开条例》、《就业促进法》、《人力资源市场暂行条例》 | ||
| 公开主体 | 平江县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 | ||
| 公开层级1 | 县级 | 公开渠道和载体 | 政府网站,政务服务中心,基层公共服务平台 |
| 公开层级2 | 乡、村级 | 公开渠道和载体 | 政府网站,政务服务中心,基层公共服务平台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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