就业困难人员认定业务办理指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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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公开具体内容 |
一、服务对象 平江户籍具有劳动能力、有就业愿望且符合下列情形之一的城镇登记失业人员可以认定为就业困难人员。具体为以下10类人员: 1.男满50周岁、女满40周岁人员; 2.城镇零就业家庭人员; 3.享受城市居民最低生活保障人员; 4.残疾人员; 5.失地农民; 6.军队退役人员; 7.市州级以上劳动模范; 8.烈士家属; 9.抚养未成年子女的单亲家庭成员; 10.连续失业1年以上的其他登记失业人员。 二、申请条件 1.申请对象为我县城镇居民户口; 2.申请对象为登记失业人员; 3.申请对象已办理《就业失业登记证》; 4.申请对象有户籍地或常住地社区开具的未就业证明; 5.申请对象能提供10类人员之一的相应证明; 6.申请对象不属于从事有劳动报酬的灵活就业人员(劳动报酬高于当地最低工资标准)或已有经营收入(包括房屋出租、门面出租、入股经营等)的人员。 三、办理方式 现场办理 1.办理地点 向户籍地或常住地所在的乡镇(街道)社区社会保障服务中心申报。 2.办理步骤 一站式受理。 四、申请资料 1.平江县就业困难人员认定申请表; 2.身份证复印件; 3.户口簿复印件; 4.免冠彩色照片(2张); 5.《就业失业登记证》原件; 6.属10类人员之一的佐证材料: (1)男满50周岁、女满40周岁人员:需提供户籍地或常住地社区公共就业服务平台出具的未实现就业再就业的证明; (2)城镇零就业家庭人员:需提供户籍地或常住地社区公共就业服务平台出具的全家所有劳动力未实现就业再就业的证明; (3)享受城市居民最低生活保障人员:需提供县级以上民政部门出具的正在享受城市居民最低生活保障待遇的凭证; (4)残疾人员:需提供民政部门或残联发放的残疾等级证明; (5)失地农民:需提供土地被征用的证明; (6)军队退役人员:需提供部队转业、复员、退伍证明; (7)市州级以上劳动模范:需提供《劳动模范荣誉证》; (8)烈士家属:需提供民政部门发放的《革命烈士证明书》; (9)抚养未成年子女的单亲家庭成员:需提供户籍地或常住地社区公共就业服务平台出具的全家所有劳动力未实现就业再就业的证明; (10)连续失业1年以上的其他登记失业人员:需提供户籍地或常住地社区公共就业服务平台出具的连续一年以上未实现就业再就业的证明。 五、办理时限 自申请之日起27个工作日内办结。(不含公示期7天) 六、咨询电话 0730-6296918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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基本信息
| 所属领域 | 就业创业 | ||
| 一级事项 | 对就业困难人员(含建档立卡贫困劳动力)实施就业援助 | 二级事项 | 就业困难人员认定 |
| 公开时限 | 公开事项信息形成或变更之日起20个工作日内公开 | 公开方式 | 主动 |
| 公开依据 | 《政府信息公开条例》、《就业促进法》、《人力资源市场暂行条例》 | ||
| 公开主体 | 平江县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 | ||
| 公开层级1 | 县级 | 公开渠道和载体 | 政府网站,政务服务中心,基层公共服务平台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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