湖南省特困人员认定办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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湖南省民政厅关于印发《湖南省特困人员认定办法》的通知 各市州、县市区民政局: 《湖南省特困人员认定办法》已经省民政厅厅长办公会议审议通过,现印发给你们,请结合实际遵照执行。 湖南省民政厅 2021年9月29日 湖南省特困人员认定办法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根据《民政部关于印发〈特困人员认定办法〉的通知》(民发〔2021〕43号)和《中共湖南省委办公厅 湖南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印发〈关于改革完善社会救助制度的实施意见〉的通知》(湘办发〔2020〕25号)等相关规定,结合我省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特困人员认定工作应当遵循以下原则: (一)属地管理,分级负责; (二)严格规范,高效便民; (三)应救尽救,应养尽养; (四)公开、公平、公正。 第三条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民政部门统筹做好本辖区内特困人员认定及救助供养工作。 县级人民政府民政部门负责特困人员认定的审核确认工作,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负责特困人员认定的受理、初审工作。村(居)民委员会协助做好相关工作。 第二章 认定条件 第四条 同时具备以下条件的老年人、残疾人和未成年人,应当依法纳入特困人员救助供养范围: (一)无劳动能力; (二)无生活来源; (三)无法定赡养、抚养、扶养义务人或者其法定义务人无履行义务能力。 第五条 符合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认定为本办法所称的无劳动能力: (一)60周岁以上的老年人; (二)未满16周岁的未成年人; (三)残疾等级为一、二、三级的智力、精神残疾人,残疾等级为一、二级的肢体残疾人,残疾等级为一级的视力残疾人。 (四)患有当地有关部门认定的重特大疾病,完全丧失生活自理能力一年以上,且持有中华人民共和国残疾人证的重病患者。 第六条 申请人收入低于当地最低生活保障标准,且财产符合当地特困人员财产状况规定的,应当认定为本办法所称的无生活来源。 第七条 前款所称收入包括工资性收入、经营净收入、财产净收入、转移净收入等各类收入。城乡居民基本养老保险基础养老金、基本医疗保险等社会保险和优待抚恤金、高龄津贴、计划生育特别扶助金不计入在内。 第八条 本办法第六条所称财产是指拥有的全部动产和不动产。动产主要包括银行存款、证券、基金、商业保险、债权、互联网金融资产以及车辆等。不动产主要包括房屋、林木等定着物。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不符合本办法第六条所称特困人员财产状况规定: (一)金融资产(市值)超过上年度当地居民人均消费支出1.2倍的; (二)拥有两套及以上房产的(危房除外); (三)申请特困人员救助供养前12个月内或享受特困人员救助供养期间非征地拆迁等原因新建或购置房产(宅基地)的; (四)拥有非住宅类房屋,且非兼做唯一居住场所的; (五)拥有机动车辆(普通二轮和三轮摩托车、残疾人用于功能性补偿代步的机动车辆除外)、工程机械、船舶、大型农机具的; (六)有企业登记注册且在经营的; (七)雇佣他人从事经营性活动的; (八)通过离婚、赠予、放弃继承等方式,放弃和转移财产、增加债务,致使财产消极减少,足以影响对其特困人员身份认定的; (九)市州人民政府民政部门规定的其他情形。 有出借身份证进行企业登记注册、购买房屋、购买车辆等情形的,应当按规定办理变更登记或过户等相关手续。未按要求办理变更登记或过户的,按本人所拥有财产认定。 第九条 本办法规定以外的收入和财产的核算评估参照《湖南省民政厅 湖南省财政厅 湖南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 湖南省农业农村厅 湖南省统计局关于印发〈湖南省社会救助家庭经济状况核算评估办法〉的通知》(湘民发〔2019〕31号)及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民政部门相关规定执行。 第十条 法定义务人符合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认定为本办法所称的无履行义务能力: (一)特困人员; (二)60周岁以上的最低生活保障对象; (三)70周岁以上的老年人,本人收入低于当地上年度人均可支配收入,且其财产符合当地最低生活保障边缘家庭财产状况规定的; (四)重度残疾人和残疾等级为三级的智力、精神残疾人,本人收入低于当地上年度人均可支配收入,且其财产符合当地最低生活保障边缘家庭财产状况规定的; (五)无民事行为能力、被宣告失踪或者在监狱服刑的人员,且其财产符合当地最低生活保障边缘家庭财产状况规定的; 第十一条 同时符合特困人员救助供养条件和孤儿、事实无人抚养儿童认定条件的未成年人,选择申请纳入孤儿、事实无人抚养儿童基本生活保障范围的,不再认定为特困人员。 第三章 申请及受理 第十二条 申请特困人员救助供养,应当由本人向户籍所在地乡镇人民政府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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基本信息
| 所属领域 | 社会救助 | ||
| 一级事项 | 特困人员救助供养 | 二级事项 | 政策法规文件 |
| 公开时限 | 制定或获取信息之日起10个工作日内 | 公开方式 | 主动 |
| 公开依据 | 《信息公开条例》及相关规定 | ||
| 公开主体 | 大洲乡人民政府 | ||
| 公开层级1 | 县级 | 公开渠道和载体 | 政府网站,公开查阅点,政务服务中心 |
| 公开层级2 | 县级 | 公开渠道和载体 | 政府网站,公开查阅点,政务服务中心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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