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湖南省最低生活保障审核办法

详细信息

公开具体内容

  湘民发〔2021〕34号

  湖南省民政厅关于印发《湖南省最低生活保障审核确认办法》的通知

  各市州、县市区民政局:

  《湖南省最低生活保障审核确认办法》已经省民政厅厅长办公会议审议通过,现印发给你们,请结合实际遵照执行。

  湖南省民政厅

  2021年9月29日

  湖南省最低生活保障审核确认办法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改革完善社会救助制度,进一步规范最低生活保障审核确认工作,根据中共中央办公厅 国务院办公厅关于改革完善社会救助制度的相关要求和《社会救助暂行办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务院令第649号)《民政部关于印发〈最低生活保障审核确认办法〉的通知》(民发〔2021〕57号)和《中共湖南省委办公厅 湖南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印发〈关于改革完善社会救助制度的实施意见〉的通知》(湘办发〔2020〕25号)等相关规定,结合我省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最低生活保障的审核确认,应遵循以下原则:

  (一)属地管理、分级负责;

  (二)精准规范、高效便民;

  (三)应保尽保、应退尽退;

  (四)公开、公平、公正。

  第三条  县级人民政府民政部门负责最低生活保障的审核确认工作,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负责最低生活保障的受理、初审工作。村(居)民委员会协助做好相关工作。

  有条件的地方可依法依规按程序将最低生活保障审核确认权限下放至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县级人民政府民政部门加强监督指导。

  第四条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民政部门应当加强本辖区内最低生活保障审核确认工作的规范管理和相关服务,促进最低生活保障工作健康有序运行。

  第二章  申请和受理

  第五条  申请最低生活保障以家庭为单位,由申请家庭确定一名共同生活的家庭成员作为申请人,向户籍所在地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提出书面申请;实施网上申请受理的地方,可按要求通过互联网提出申请。

  第六条  共同生活的家庭成员申请有困难的,由其法定监护人代为提出申请;无法定监护人的,可以委托户籍所在地村(居)民委员会或者其他人代为提出申请。委托申请的,应当办理相应委托手续。

  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村(居)民委员会在工作中发现困难家庭可能符合条件,但是未提出最低生活保障申请的,应当主动告知其共同生活的家庭成员相关政策。

  第七条  共同生活的家庭成员包括:

  (一)配偶;

  (二)未成年子女;

  (三)已成年但不能独立生活的子女,包括在校接受全日制本科及以下学历教育的子女;

  (四)其他具有法定赡养、扶养、抚养义务关系并长期共同居住的人员。

  第八条  下列人员不计入共同生活的家庭成员:

  (一)连续三年以上(含三年)脱离家庭独立生活的宗教教职人员;

  (二)在监狱内服刑、在戒毒所强制隔离戒毒的人员;

  (三)人民法院宣告失踪人员;

  (四)现役军人中的义务兵。

  第九条  符合下列情形之一的人员,可以单独提出申请:

  (一)最低生活保障边缘家庭中持有中华人民共和国残疾人证的一级、二级重度残疾人和三级智力残疾人、三级精神残疾人;

  (二)最低生活保障边缘家庭中患有当地有关部门认定的重特大疾病的人员;

  (三)脱离家庭、在宗教场所居住三年以上(含三年)的生活困难的宗教教职人员;

  (四)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民政部门规定的其他特殊困难人员。

  最低生活保障边缘家庭一般指不符合最低生活保障、特困人员救助供养条件,共同生活的家庭成员人均收入低于当地最低生活保障标准1.5倍(有条件的地方可以放宽到2倍),且家庭财产状况符合当地相关规定的家庭。

  第十条  共同生活的家庭成员户籍所在地不在同一区域的,可以由其中一个户籍所在地与经常居住地一致的家庭成员向其户籍所在地提出申请;共同生活的家庭成员户籍所在地与经常居住地均不一致的,可由任一家庭成员向其户籍所在地提出申请。最低生活保障审核确认、资金发放等工作由申请受理地县级人民政府民政部门和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负责,其他相关县级人民政府民政部门和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应当配合做好其他家庭成员经济状况调查、动态管理工作。

  有条件的地区可以有序推进持有居住证人员在居住地申办最低生活保障。

  第十一条  申请最低生活保障,共同生活的家庭成员应当履行以下义务:

  (一)按规定提交居民户口簿、身份证和证明其劳动能力、收入状况、财产状况等的相关材料,残疾人应当提供中华人民共和国残疾人证、重特大疾病患者应当提供县级以上(含县级)医院出具的疾病诊断证明材料;

  (二)承诺所提供的信息真实、完整;

  (三)履行授权核对其家庭经济状况的相关手续;

  (四)积极配合开展家庭经济状况调查。

  第十二条  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应当对提交的材料进行审查,材料齐备的,予以受理;材料不齐备的,应当一次

基本信息

所属领域 社会救助
一级事项 最低生活保障 二级事项 政策法规文件
公开时限 制定或获取信息之日起10个工作日内 公开方式 主动
公开依据 《信息公开条例》及相关规定
公开主体 大洲乡人民政府
公开层级1 县级 公开渠道和载体 政府网站,公开查阅点,政务服务中心
公开层级2 乡、村级 公开渠道和载体 政府网站,公开查阅点,政务服务中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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