特困人员申请资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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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公开具体内容 |
平江县分散供养特困人员照料服务协议
甲方: 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法人代表: 乙方: (照料服务人或提供照料服务的机构法人代表) 丙方: (特困人员),生活自理能力类别: 丁方: (村居委会干部) 为认真做好特困人员照料服务工作,根据国家和省级有关政策规定,经甲、乙、丙、丁四方协商一致,达成如下协议: 甲方委托乙方从 年 月 日起至 年 月 日向丙方提供照料护理服务,由丁方负责日常联系并监督。 一、甲方权利、责任和义务 (一)甲方应按照上级有关文件精神,落实特困人员照料服务相关政策。 (二)甲方有权要求和监督乙方按照本协议提供服务。 (三)甲方应在县级民政部门的指导下,做好丙方生活自理能力评估工作,并将评估结果及时通报乙方和丙方。 (四)甲方应及时了解掌握乙方提供照料服务的情况,向县级民政部门提出照料护理费发放建议,由县级按月/按季向乙方支付照料护理费 元(或由甲方按月/按季向乙方支付照料护理费 元)。 (五)甲方发现乙方不履行或不能继续履行本协议,有权解除本协议。 二、乙方权利、责任和义务 (一)乙方为个人的,应为完全民事行为能力人,具备履约能力,且无违法犯罪记录;乙方为机构的,应具备 专业资质。 (二)乙方应具备为丙方提供照料服务的便利条件。 (三)乙方应做好服务记录,并保护好丙方个人隐私。 (四)乙方应保持丙方居住环境和个人卫生干净整洁。 (五)乙方应根据丙方的照料服务类别,对照分散供养特困人员照料服务规范提供相应类别的照料服务。 (六)乙方应接受甲方、丁方和上级有关部门的监督、指导,提高照料服务质量和水平。 (七)乙方应考虑并回应丙方就照料服务方面提出的合理建议。 (八)乙方应密切关注丙方的思想状况和身体状况,如遇重大事情或变化要及时向甲方、丁方报告。 (九)乙方有权要求甲方按时支付服务费用。 (十)丙方若无正当理由不配合服务,乙方有权对其劝诫教育,若经劝诫仍未改正或因此造成不良后果的,乙方有权向甲方和丁方报告,协商处理意见。 (十一)若因乙方过错造成丙方人身或财产损失的,乙方应负赔偿责任。 (十二)乙方不得有虐待、谩骂、殴打丙方等暴力行为。一经发现,立即终止协议,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十三 )乙方如欲解除服务协议,需提前 天征求甲方意见,未取得甲方书面同意,不得擅自终止服务,否则将追究其违约责任。 三、丙方权利、责任和义务 (一)丙方有权按照政策规定及本协议约定,享受特困人员照料护理服务。 (二)丙方有权向乙方提出与服务内容相关的合理需求和建议。 (三)如乙方未按分散供养特困人员照料服务规范提供相应照料服务,丙方有权提出更换乙方。 (四)丙方应自觉遵守特困人员救助供养政策相关规定,配合乙方开展照料服务工作。 (五)丙方应注意健康和人身安全,遇事及时向甲、乙、丁方报告。如出现自己人为的安全事故,责任自负。 四、丁方权利、责任和义务 (一)丁方应协助甲方、丙方对乙方的服务质量进行监督,如发现乙方未达到分散供养特困人员照料服务规范要求,可及时上报甲方终止协议。 (二)丁方应随时入户巡访,通过现场查看、询问了解、查阅记录,掌握照料服务落实情况。 (三)丁方要主动关爱丙方,有条件的可从集体经营等收入中安排资金或者向丙方提供人力、物资等帮助,改善丙方生活。 五、协议的生效和终止 (一)本协议自各方签字盖章后生效,因履行本协议产生的争议,可向甲方所在地人民法院提起诉讼。 (二)协议解除或者特困人员死亡则本协议自动终止。 (三)本协议一式五份,甲、乙、丙、丁方各一份,县级民政部门存档一份,具有同等效力,未尽事项由各方商定另附。
甲方(盖章): 乙方(签字): 法人代表(签字): 联系方式: 联系方式: 年 月 日 年 月 日
丙方(签字): 丁方(盖章): 联系方式: 村居委会干部(签字): 联系方式: 年 月 日 年 月 日
平 江 县特 困 人员 生 活自 理 能力 评估 鉴 定 表 单位(乡镇): 时间: 年 月 日
评估小组负责人(签字): 评估人员(签字):
特困人员集中供养对象审批表
特困人员集中供养需求调查表 调查日期: 调查人:
填表说明: 1、评估标准为6项(自主吃饭、自主穿衣 、自主上下床、自主如厕、室内自主行走、自主洗澡),全自理为6项指标全部达标;半护理为1-3项(含)以下指标不能达标;全护理为4项(含)指标不能达标。 2、重度残疾人必须有一二级残疾证,精神病人必须有医院证明。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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基本信息
| 所属领域 | 社会救助 | ||
| 一级事项 | 特困人员救助供养 | 二级事项 | 办事指南 |
| 公开时限 | 制定或获取信息之日起10个工作日内 | 公开方式 | 主动 |
| 公开依据 | 《国务院关于进一步健全特困人员救助供养制度的意见》、各地相关政策法规文件 | ||
| 公开主体 | 天岳街道办事处 | ||
| 公开层级1 | 县级 | 公开渠道和载体 | 政府网站,公开查阅点,政务服务中心 |
| 公开层级2 | 乡、村级 | 公开渠道和载体 | 政府网站,公开查阅点,政务服务中心 |
| 公开层级3 | 市级 | 公开渠道和载体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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