办理收养手续应准备的申报材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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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公开具体内容 |
办理收养手续应准备的申报材料(新) 一、收养人提供的证件和材料: 1.收养人起草申请报告一份; 2.收养人到所在单位或户口所在地村(居)委会开具本人婚姻状况、有无子女和抚养教育的能力等情况证明; 3.弃婴捡拾必须有当地公安部门出具的报案证明; 4.收养人有县级以上的医院体检健康证明; 5.提供无不利于被收养人健康成长的违法犯罪记录证明; 6.在当地计划生育部门查询打印全国人员信息档卡; 7.身份证、户籍证、结婚证等复印件; 8.收养人夫妇照片各一张,收养人和被收养人合照一张,被收养人照片两张; 9.到公安部门做DNA血液检验等证明(收养弃婴需要)。 10.子女由三代以内同辈旁系血亲收养的应提交公安机关出具或者经过公证的与收养人有亲属关系的证明。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民政部门依法进行收养评估。 二、送养人提供的证件和材料: 1.生父母为送养人的,需提供身份证、户籍证、结婚证等复印件; 2.生父母为送养人的,必须有计划生育部门签订不违反计划生育规定的协议书; 3.生父母为送养人是因为有特殊困难无力抚养子女的,必须有村(居)委会出具的特殊困难证明(根据县级以上出具的重特大疾病证明、残联重度残疾证明、法院判处有期、无期、死刑判决书相关证明);确因其他客观原因无力抚养子女的,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出具有关证明可以作为证据使用。 4.因配偶死亡或下落不明的单亲送养的,要有公安部门出具配偶证明(宣告死亡或者下落不明的证明); 5.如果是收养弃婴的,必须到儿童福利院登记办理有关手续,寻亲公告见报60天后,收养人和被收养人到场办理收养登记证书。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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基本信息
| 所属领域 | 社会救助 | ||
| 一级事项 | 综合业务 | 二级事项 | 政策法规文件 |
| 公开时限 | 制定或获取信息之日起10个工作日内 | 公开方式 | 主动 |
| 公开依据 | 《信息公开条例》及相关规定 | ||
| 公开主体 | 平江县南江镇人民政府 | ||
| 公开层级1 | 县级 | 公开渠道和载体 | 政府网站,公开查阅点,政务服务中心 |
| 公开层级2 | 乡、村级 | 公开渠道和载体 | 政府网站,公开查阅点,政务服务中心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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