平江县经济困难失能老年人集中照护服务工作方案(试行)
详细信息
| 公开具体内容 |
平江县经济困难失能老年人集中照护服务工作方案(试行) 为切实解决我县经济困难老年人家庭中失能老年人照护难题,进一步强化政府对经济困难失能老年人享受基本养老服务兜底保障功能,根据《民政部 财政部 关于组织开展中央财政支持经济困难失能老年人集中照护服务工作的通知》要求,结合实际,制定本方案。 一、工作目标 解决经济困难失能老年人的照护问题,通过集中照护的方式,提高他们的生活质量,减轻家庭负担,促进社会和谐。 二、照护场所 平江县华厦颐昌老年公寓及各乡镇中心敬老院。 三、照护对象 全县已纳入最低生活保障范围,且经第三方评估认定为完全失能等级并自愿入住养老机构的老年人。 四、照护补助标准 (一)个人补助。按照“不得高于当地集中供养特困人员基本生活标准及全护理照料标准的总和,每名符合条件老年人享受的照护补助为入住养老机构实际收费标准扣除老年人已获得的最低生活保障金、残疾人“两项补贴”等行政给付后的差额。”要求,我县暂核定养老机构的收费标准为1840元/人/月(2023年我县集中供养特困全失能对象基本生活标准1045元,护理照料标准800元),每月享受补助=老年人入住机构实际收费(1840元)-经济困难失能老年人本人已领取的最低生活保障金-已领取的残疾人“两项补贴”-高龄津贴-百岁老人长寿保健金。补助金从对象入住养老机构当月起算,并于次月按月支付到其本人账户。 (二)养老机构绩效补助。按照“绩效补助总额不得超过当地向经济困难失能老年人实际发放基本养老服务救助金总额的30%”年底一次性发放到养老机构。 五、入住流程 由有入住意愿的最低生活保障家庭老年人,根据自身情况向县民政局申请进行老年人能力评估,经评估确定为完全失能等级的老年人填报《经济困难失能老年人集中照护服务救助申请表》(附件1)后经各乡镇(街道)民政办上报县民政局养老服务股,养老服务股统一填报《经济困难失能老年人集中照护服务救助审批表》再以书面形式通知养老机构办理入住手续。 集中照护对象办理入住手续时,由其亲属或村(居)委会负责人亲自护送,并与养老机构签订有关协议。 六、资金来源 中央财政困难群众救助补助资金 七、其他事项 经济困难失能老年人经济、身体状况发生变化可能导致不再符合救助条件或者引起救助金额调整的,本人或其代理人应当及时告知县民政局。养老机构发现救助对象存在上述情况且未主动告知县民政局的,应当及时向县民政局作书面报告。县民政局将及时确认经济困难失能老年人经济、身体变化情况,根据最新审核情况及时停发救助或者调整救助金额。 八、工作要求 (一)加强组织领导。县民政局要加强社会救助和养老服务业务协同、数据共享和政策衔接,做好救助对象资格审核认定工作,指导养老机构提供相关服务,配合县财政局开展资金分配、支付和监管等工作。各乡镇(街道)要认真配合并做好具体工作的贯彻落实。 (二)严格资金监管。经济困难失能老年人集中照护补助资金纳入困难群众救助补助资金统一监管。县财政局、县民政局要注重资金使用绩效,强化资金管理,确保原始凭证的真实性、审批程序的规范性、支付的合规性,不得提前支付、超额支付。对获得救助的经济困难失能老年人,县民政局将在一定范围内以适当方式进行公示,加强社会监督。 (三)做好服务保障。收住经济困难失能老年人的养老机构必须符合《养老机构服务安全基本规范》强制性标准,健全完善管理制度,统一服务标准和规范,改善照护服务条件,不得对收住的经济困难失能老年人采取分灶吃饭、分区硬隔离等做法区别对待,不得影响现有老人服务水平和质量。养老机构需将救助对象入住和服务情况于入住后15日内录入全国养老服务信息系统专门模块。 (四)加大宣传力度。各乡镇(街道)要主动向低保家庭做好宣传,准确解读政策,帮助他们认识到集中照护既可以让失能老年人生活更有质量,也可以减轻家庭照护压力,改善家庭生活状况。充分运用各类新闻媒体,积极报道集中照护方面取得的经验和成效,引导社会关心、支持、参与经济困难失能老人集中照护服务工作,为我县养老事业高质量发展营造良好氛围。 附件: 1.《经济困难失能老年人集中照护服务救助申请表》; 2.《经济困难失能老年人集中照护服务救助审批表》 平江县民政局 2024年5月13日 附件1 经济困难失能老年人集中照护服务救助申请表 申请时间:
(该表由本人或其代理人填写,一式两份,分别由养老机构、县级民政部门各存一份) 附件2 经济困难失能老年人集中照护服务救助审批表
(该表由县民政局填写,一式叁份,分别由老年人或其代理人、养老机构、县民政局各存一份) |
||||||||||||||||||||||||||||||||||||||||||||||||||||||||||||||||||||||||||||||||||||||||||
基本信息
| 所属领域 | 养老服务 | ||
| 一级事项 | 养老服务通用政策 | 二级事项 | 养老服务扶持政策措施清单 |
| 公开时限 | 制定或获取扶持政策措施之日起10个工作日内 | 公开方式 | 主动 |
| 公开依据 | 《信息公开条例》及相关规定 | ||
| 公开主体 | 平江县民政局 | ||
| 公开层级1 | 县级 | 公开渠道和载体 | 政府网站,两微一端,政务服务中心 |
- 详细信息
- 基本信息