当前位置: 首页 > 公开领域 > 养老服务

平江县养老机构备案须知

详细信息

公开具体内容

平江县养老机构备案须知

 

[设立登记]设立养老机构,应当依法办理登记:

设立营利性养老机构,应当在市场监督管理部门办理登记。设立非营利性养老机构,应当依法办理相应的登记。养老机构登记后即可开展服务活动。

[备案机关]营利性养老机构办理备案,应当在收住老年人后10个工作日以内向服务场所所在地的县级人民政府民政部门提出。

非营利性养老机构办理备案,应当在收住老年人后10个工作日以内向登记管理机关同级的人民政府民政部门提出。

[备案材料]养老机构办理备案,应当向民政部门提交备案申请书、养老机构登记证书、符合本办法第四条要求的承诺书等材料,并对真实性负责。

备案申请书应当包括下列内容:

养老机构基本情况,包括名称、住所、法定代表人或者主要负责人信息等;服务场所权属;养老床位数量;服务设施面积;联系人和联系方式。

办理部门:平江县民政局养老服务股

办理时限:工作日夏令时上午8:00-12:00,下午3:00-6:00;

工作日冬令时上午8:00-12:00,下午2:30-5:30。

办理地点:开发区连云路329号平江县民政局四楼养老服务股。

咨询电话:0730-6289021

 

 

附件1    养老机构备案申请材料清单及样式

附件1-1  设置养老机构备案书

附件1-2  备案承诺书

附件2    设置养老机构备案回执

附件3    养老机构基本条件告知书

 

 

 

 

 

 

 


附件1       养老机构备案申请材料清单及样式

、申请材料

序号

业务情形

材料名称

材料类型

来源渠道

材料规格(原件或复印件)

材料份数

审查要点

受理标准

提交方式

是否需要电子材料

是否容缺后补

1

通用

设置养老机构备案书

申请

材料

申请人

自备

3份

原件

现场提交

必须采用本单位提供的申请样式填写

填写必须真实、齐全,法人或公民签字,单位的盖公章

2

通用

备案机构名称、住所、机构章程、和管理制度、管理人员、专业技术人员和服务人员身份和资格证明)

证明

材料

申请人

自备

3份

原件

现场提交

提供原件

3

通用

备案承诺书

申请

材料

申请人

自备

3份

原件

现场提交

必须采用本单位提供的申请样式填写

填写必须真实、齐全,法人或公民签字,单位的盖公章

说明:1.业务情形:通用或不同情形需要提交其他材料的;2、当“材料类型”为申请材料时,需提供申请表格电子表单,并放入附件中。


附件1-1

设置养老机构备案书


           民政局:
  经我单位研究决定,设置一所养老机构,该养老机构备案信息如下:

名称:

地址:

法人登记机关:

法人登记号码:

法定代表人(主要负责人):

公民身份号码:                     

服务范围:

服务场所性质:自有/租赁

养老床位数量:

服务设施面积:建筑面积:      占地面积:

联系人:                      联系方式:

请予以备案。

 

备案单位:        (章)
年  月 


附件1-2

备案承诺书

本单位承诺如实填报                 的备案信息,并将按照相关法律法规的要求,及时、准确报送后续重大事项变更信息。

承诺已了解养老机构管理相关法律法规和标准规范,承诺开展的养老服务符合《养老机构基本条件告知书》载明的要求。

承诺按照诚实信用、安全规范、以人为本的原则和相关国家和行业标准开展养老服务,不以养老机构名义从事欺老虐老、不正当关联交易、非法集资等损害老年人合法权益和公平竞争市场秩序的行为。

承诺主动接受并配合民政部门和其他有关部门的指导、监督和管理。

承诺不属实,或者违反上述承诺的,依法承担相应法律责任。

   

 

              备案单位:        (章)

              法定代表人(主要负责人)签字:

年  月 

 

附件2

设置养老机构备案回执

 

          :                   编号:        

                  日报我局的《设置养老机构备案书》收到并已备案。

  备案项目如下:

  名称:

  地址:

  

 

 

 

                                民政局(章)

                                     年  月  日

 

 

 

 

 

附件3

养老机构基本条件告知书

 

养老机构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老年人权益保障法》等法律法规和标准规范的规定开展服务活动,并符合下列基本条件:

1.应当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建筑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消防法》、《无障碍环境建设条例等法律法规,以及《老年人照料设施建筑设计标准》(住房城乡建设部公告2018年第35号)、《建筑设计防火规范》(住房城乡建设部公告2018年第36号)等国家标准或者行业标准规定的安全生产条件,并符合环境影响评价分类管理要求。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第17条规定,不具备安全生产条件的,不得从事经营服务活动。

2.应当符合《养老机构管理办法》规章。

3.开展医疗卫生服务的,应当符合《医疗机构管理条例》、《医疗机构管理条例实施细则》等法规规章,以及养老机构内设医务室、护理站等设置标准。

4.开展餐饮服务的,应当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等法律法规,以及相应食品安全标准。

5.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条件。

 

基本信息

所属领域 养老服务
一级事项 养老服务业务办理 二级事项 养老机构备案
公开时限 制定或获取备案政策之日起10个工作日内 公开方式 主动
公开依据 《信息公开条例》及相关规定
公开主体 平江县民政局
公开层级1 县级 公开渠道和载体 政府网站,政务服务中心
  • 详细信息
  • 基本信息