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索 引 号:43060000/2019-1646069
  • 统一登记号:PJDR-2019-01010
  • 发布机构:县人民政府办公室
  • 信息状态:
  • 生效日期:2019-09-29
  • 信息时效期:2024-09-29
  • 公开方式:政府网站
  • 公 开 范 围:全部公开
  • 文号:平政办函〔2019〕75号

平江县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天岳新区工业用地范围人才公寓管理有关规定》的通知(平政办函〔2019〕75号)

来源:县人民政府办公室 2019-10-04 11:1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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各乡镇人民政府,平江高新区、福寿山汨罗江风景区,县直各单位:

《天岳新区工业用地范围人才公寓管理有关规定》已经县人民政府同意,现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平江县人民政府办公室

2019年9月29日

天岳新区工业用地范围人才公寓管理

有  关  规  定

为规范天岳新区工业用地范围人才公寓建设管理,节约集约用地,提升城市品位,助推天岳新区发展,特制订天岳新区工业用地范围人才公寓管理的有关规定。

一、天岳新区工业用地新建人才公寓必须严格按自然资源局审批意见明确的控制技术指标执行。

二、天岳新区人才公寓外立面必须与片区综合办公大楼外立面一致,不能体现出有阳台,四周设置玻璃幕墙。

三、人才公寓的普通员工、中级员工、高级管理层三类户型占比按7:2:1配置,建筑面积分别为普工不超过45平方米,中级工不超过60平方米,高级工不超过75平方米。

四、投资单位自持人才公寓比例不得低于20%。

五、人才公寓经园区批准同意后可向工业企业、生产型服务业企业出租或出售,不得向非工业企业、非生产型服务业企业、其他单位和自然人出租或出售。如违反约定,园区组织相关职能部门依法查处并督促整改。整改不到位的,依法依合同收回土地使用权,地上附着物按合同约定处理。

六、严禁改变工业用地使用性质,如擅自改变使用性质的,由园区牵头组织相关职能部门依法查处并督促整改。整改不到位的,依法依合同收回土地使用权,地上附着物按合同约定处理。

七、上述条款内容进入土地出让合同,按土地出让合同约定,先将不动产权登记至取得土地使用权权利人,再将产权转让至园区批准同意的工业企业、生产型服务业企业。

平江县人民政府办公室          2019年9月29日印发

》》相关解读:关于《天岳新区工业用地范围人才公寓管理有关规定》的解读说明