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索 引 号:43060000/2021-1855109
  • 统一登记号:PJDR-2021-00008
  • 发布机构:县人民政府办公室
  • 信息状态:
  • 生效日期:2021-09-10
  • 信息时效期:2026-09-10
  • 公开方式:政府网站
  • 公 开 范 围:全部公开
  • 文号:平政告〔2021〕6号

平江县人民政府《关于集中整治驾乘摩托车、电动自行车交通违法行为的通告》(平政告〔2021〕6号)

来源:县人民政府办公室 2021-09-10 10:0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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平江县人民政府

《关于集中整治驾乘摩托车、电动自行车交通违法行为的通告》

(平政告〔2021〕6号)

为深化交通问题顽瘴痼疾集中整治,强化摩托车、电动自行车交通安全管理,预防和减少道路交通事故,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湖南省电动自行车管理办法》等相关法律、法规规定,县人民政府决定从即日起至2021年12月31日止,在全县范围内开展摩托车、电动自行车集中整治行动,现将相关事项通告如下:

一、摩托车上路行驶必须做到牌证齐全,并投保机动车责任强制保险;电动自行车上路行驶须经公安交警部门依法登记并悬挂号牌。

二、驾乘摩托车、电动自行车须按规定佩戴安全头盔、遵守交通信号,按车道行驶,严禁酒驾、逆行、飙车等危险驾驶行为。

三、严禁任何单位和个人非法销售、非法改装摩托车和电动自行车(含安装伞具)。

四、全县机关单位、厂矿企业、居民小区及加油站要配合做好整治工作,在显眼处设立“未戴头盔,改装摩托车、电动自行车禁止出入”等标牌。一旦发现摩托车、电动自行车交通违法行为,应进行劝导,并积极举报。

五、国家公职人员、党员干部(含村、社区干部)违法驾乘摩托车、电动自行车的,除依法处罚外,将根据法律、法规的规定抄告所属单位及县纪检监察机关。

六、县公安局交警大队、交通运输局、应急管理局、商务粮食局、市场监督管理局、城管局等部门将开展联合执法行动,依法从严查处摩托车、电动自行车非法改装、驾乘人员不戴头盔及酒后驾驶、无牌无证、非法载人、非法营运、乱停乱放等交通违法行为。凡阻碍执法人员依法执行公务的,由公安机关依法处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平江县人民政府

2021年9月10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