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平江县市场监督管理局《关于加强我县食品安全生产监管的通知》的解读说明

来源:县市场监管局 2019-10-25 14:4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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平江县人民政府:

为切实加强我县食品安全生产监管,促进食品生产行业持续健康有序发展,我局起草了《关于加强我县食品安全生产监管的通知》。现将有关起草情况说明如下:

一、制定的必要性

食品安全问题是人民群众关心的重点问题,也是舆论高度关注的热点问题,习近平总书记提出关于食品安全监管“四个最严”(最严谨的标准、最严格的监管、最严厉的处罚、最严肃的问责)要求,2018年6月27日,中共湖南省委办公厅、湖南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印发《关于落实食品安全党政同责的意见》、2019年5月9日,中共中央、国务院印发《关于深化改革加强食品安全工作的意见》,将食品安全工作提升到一个全新高度,为贯彻落实习近平总书记指示精神和各级党委政府关于加强食品安全监管工作文件精神,我局经过充分调研、反复征求意见,结合我县实际制定了《关于加强我食品安全生产监管的通知》。

二、制定依据

《食品安全法》第一百二十三条:违反本法规定,有下列情形之一,尚不构成犯罪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食品安全监督管理部门没收违法所得和违法生产经营的食品,并可以没收用于违法生产经营的工具、设备、原料等物品;违法生产经营的食品货值金额不足一万元的,并处十万元以上十五万元以下罚款;货值金额一万元以上的,并处货值金额十五倍以上三十倍以下罚款;情节严重的,吊销许可证,并可以由公安机关对其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处五日以上十五日以下拘留:(一)用非食品原料生产食品、在食品中添加食品添加剂以外的化学物质和其他可能危害人体健康的物质,或者用回收食品作为原料生产食品,或者经营上述食品;(二)生产经营营养成分不符合食品安全标准的专供婴幼儿和其他特定人群的主辅食品;(三)经营病死、毒死或者死因不明的禽、畜、兽、水产动物肉类,或者生产经营其制品;(四)经营未按规定进行检疫或者检疫不合格的肉类,或者生产经营未经检验或者检验不合格的肉类制品;(五)生产经营国家为防病等特殊需要明令禁止生产经营的食品;(六)生产经营添加药品的食品。明知从事前款规定的违法行为,仍为其提供生产经营场所或者其他条件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食品安全监督管理部门责令停止违法行为,没收违法所得,并处十万元以上二十万元以下罚款;使消费者的合法权益受到损害的,应当与食品生产经营者承担连带责任。违法使用剧毒、高毒农药的,除依照有关法律、法规规定给予处罚外,可以由公安机关依照第一款规定给予拘留。

《食品安全法》第一百二十四条:违反本法规定,有下列情形之一,尚不构成犯罪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食品安全监督管理部门没收违法所得和违法生产经营的食品、食品添加剂,并可以没收用于违法生产经营的工具、设备、原料等物品;违法生产经营的食品、食品添加剂货值金额不足一万元的,并处五万元以上十万元以下罚款;货值金额一万元以上的,并处货值金额十倍以上二十倍以下罚款;情节严重的,吊销许可证:(一)生产经营致病性微生物,农药残留、兽药残留、生物毒素、重金属等污染物质以及其他危害人体健康的物质含量超过食品安全标准限量的食品、食品添加剂;(二)用超过保质期的食品原料、食品添加剂生产食品、食品添加剂,或者经营上述食品、食品添加剂;(三)生产经营超范围、超限量使用食品添加剂的食品;(四)生产经营腐败变质、油脂酸败、霉变生虫、污秽不洁、混有异物、掺假掺杂或者感官性状异常的食品、食品添加剂;(五)生产经营标注虚假生产日期、保质期或者超过保质期的食品、食品添加剂;(六)生产经营未按规定注册的保健食品、特殊医学用途配方食品、婴幼儿配方乳粉,或者未按注册的产品配方、生产工艺等技术要求组织生产;(七)以分装方式生产婴幼儿配方乳粉,或者同一企业以同一配方生产不同品牌的婴幼儿配方乳粉;(八)利用新的食品原料生产食品,或者生产食品添加剂新品种,未通过安全性评估;(九)食品生产经营者在食品安全监督管理部门责令其召回或者停止经营后,仍拒不召回或者停止经营。

除前款和本法第一百二十三条、第一百二十五条规定的情形外,生产经营不符合法律、法规或者食品安全标准的食品、食品添加剂的,依照前款规定给予处罚。生产食品相关产品新品种,未通过安全性评估,或者生产不符合食品安全标准的食品相关产品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食品安全监督管理部门依照第一款规定给予处罚。

《食品安全法》第一百二十六条:违反本法规定,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食品安全监督管理部门责令改正,给予警告;拒不改正的,处五千元以上五万元以下罚款;情节严重的,责令停产停业,直至吊销许可证:(一)食品、食品添加剂生产者未按规定对采购的食品原料和生产的食品、食品添加剂进行检验;(二)食品生产经营企业未按规定建立食品安全管理制度,或者未按规定配备或者培训、考核食品安全管理人员;(三)食品、食品添加剂生产经营者进货时未查验许可证和相关证明文件,或者未按规定建立并遵守进货查验记录、出厂检验记录和销售记录制度;(四)食品生产经营企业未制定食品安全事故处置方案;(五)餐具、饮具和盛放直接入口食品的容器,使用前未经洗净、消毒或者清洗消毒不合格,或者餐饮服务设施、设备未按规定定期维护、清洗、校验;(六)食品生产经营者安排未取得健康证明或者患有国务院卫生行政部门规定的有碍食品安全疾病的人员从事接触直接入口食品的工作; (七)食品经营者未按规定要求销售食品;(八)保健食品生产企业未按规定向食品安全监督管理部门备案,或者未按备案的产品配方、生产工艺等技术要求组织生产;(九)婴幼儿配方食品生产企业未将食品原料、食品添加剂、产品配方、标签等向食品安全监督管理部门备案;(十)特殊食品生产企业未按规定建立生产质量管理体系并有效运行,或者未定期提交自查报告;(十一)食品生产经营者未定期对食品安全状况进行检查评价,或者生产经营条件发生变化,未按规定处理;(十二)学校、托幼机构、养老机构、建筑工地等集中用餐单位未按规定履行食品安全管理责任;(十三)食品生产企业、餐饮服务提供者未按规定制定、实施生产经营过程控制要求。餐具、饮具集中消毒服务单位违反本法规定用水,使用洗涤剂、消毒剂,或者出厂的餐具、饮具未按规定检验合格并随附消毒合格证明,或者未按规定在独立包装上标注相关内容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卫生行政部门依照前款规定给予处罚。食品相关产品生产者未按规定对生产的食品相关产品进行检验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食品安全监督管理部门依照第一款规定给予处罚。食用农产品销售者违反本法第六十五条规定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食品安全监督管理部门依照第一款规定给予处罚。

《食品安全法》第一百三十四条:食品生产经营者在一年内累计三次因违反本法规定受到责令停产停业、吊销许可证以外处罚的,由食品安全监督管理部门责令停产停业,直至吊销许可证。

三、起草过程

今年央视“3·15”晚会曝光我县辣条食品生产企业违法生产经营后,县委县政府高度重视,县政府伟雄县长、移宗副县长先后多次组织召开食品安全专项整治工作会议,县市场监管局集中开展专项整治。为建立长效监管机制,县政府要求由县市场监管局牵头制订全县食品生产监管工作措施。9月份以来,县市场监管局根据食品安全法律法规规定,结合我县食品产业政策相关要求,制订出台了七条具体措施。

四、主要内容

一是“三个从严”。从严许可。不符合食品生产条件、硬件不达标企业,一律提质改造;在辣条产品国家标准未出台之前,对辣条生产企业一律不予审批,全县新上食品生产企业(食品生产小作坊除外)根据规定进入工业园。对新上食品生产企业必须经县政府审批同意。对非园区新上食品生产企业暂停审批。从严监管。全县所有食品生产企业必须在厂区显著位置实行“四亮”(亮法人身份、亮生产规模、亮产品品种、亮举报电话),自觉接受社会监督。加强日常监督检查,在企业风险等级确定的监管频次基础上,保证日常监督检查、飞行检查全覆盖,高风险产品重点检查。从严处罚。食品生产企业国家抽检、省级抽检产品质量不合格被公示的,一律停产整改,对抽检产品质量不合格的,最低罚款5万元,情节严重的一律顶格处罚;食品生产企业年度被行政处罚三次及以上的,一律吊销食品生产许可证;食品生产企业人员管控不到位,包装从业人员未按规定穿着连体防护服等不规范行为的,一律督促整改完善;企业自行检验室形同虚设,未实行逐批次出厂检验的,一律依法处理;食品生产企业原材料质量把关、生产过程控制、生产场所及设施设备清洗消毒杀菌、出厂检验等突出问题整改不到位的,一律依法停产整改。落实食品安全违法行为“处罚到人”要求,依法严厉处罚违法企业及其法定代表人、实际控制人、主要负责人等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负责人进行严厉处罚,严格实行从业禁止、终身禁业等惩戒措施,对违法情节严重、影响恶劣的危害食品安全刑事案件,一律从重判罚。

二是扶优扶强,淘汰落后。支持县内食品生产企业做大做强,确定5至10家食品生产重点扶持企业,力争在三年内扶持成为较大规模的食品生产龙头企业;支持食品生产企业进入工业园区;支持食品生产企业兼并重组、股份合作,提升市场竞争力;督促现有获证食品生产企业在车间、设备等硬件上升级改造,打造洁净车间,优化生产环境,凡食品生产许可证到期需换证的,必须报经县政府审批同意,生产条件不符合要求的一律不予换证。(具体按县政府支持食品产业发展相关办法执行)。

三是加大产品质量监督抽检。加强食品日常监督抽检,制订并公布监督抽检计划,加大监督抽检批次,食品生产企业在国家、省、市监督抽检批次外,县级抽检必须达到2批次,客观公正公示检验结果,对抽检不合格的食品生产企业,一律依法从重处罚;对自检能力不足的食品生产企业,支持鼓励采取联建自检化验室,提升检验能力,增加出厂检验项目,确保对每批次产品进行出厂检验,凡出厂检验不合格产品,一律自行销毁,禁止出厂销售。县检验检测中心提供技术支撑,积极配合市场监管部门进行抽检;县财政局在监督抽检经费上予以保障,确保各项监督抽检工作落地压实。

四是强化部门监管。科工信部门要加强食品产业发展规划调研,制定切实可行的全县食品产业发展规划,经县政府批准后,有步骤、有计划、有目标逐步落实;市场监管部门要严格落实“四个最严”要求,切实担负起监管和执法责任,对违反食品安全违法企业和个人要做到该处罚的一律依法从严处罚、该吊销许可证的一律吊销许可证;公安部门要对食品安全移送案件做到快办快结,一律依法从严打击;对食品安全执法不力,履职不严的干部,纪监部门要依法追究相关责任人责任,从严问责。

五是加强行业、企业自律。县食品协会要加强行业管理,严格制订行业生产标准规范与流程,在政策宣传和法律引导上加强行业自律;要制定食品生产企业培训计划,每年开展不少于4次食品安全知识培训,重点培训生产过程控制和相关法律法规,从根源上提高食品生产经营者风险管控和守法意识;要建立行规行约和奖惩机制,完善食品行业自律机制和退出机制,逐渐淘汰落后企业。加强行业内部检查和指导,聘请技术专家对食品生产企业进行体检式服务,规范生产流程,提升企业管理水平;推进行业诚信建设,督促食品生产经营者履行食品安全主体责任,依法依规生产经营,确保行业健康有序发展。食品生产企业要严格落实食品安全自查报告制度,推行HACCP(食品安全保证体系)危害分析认证,防患食品安全风险,提升管理水平;要结合企业文化建设,多形式、多途径,全面开展食品安全科普宣传,提升全员食品安全法律意识。

六是建立社会共治体系。充分运用“12315”消费者申投诉举报平台,对消费者举报的食品安全违法线索要第一时间查处,及时回应人民群众对食品安全的合理诉求和关切;充分利用广播、电视、网络以及新媒体作用,在平江电视台开辟《食安平江》宣传专栏,开展食品安全法律法规和安全知识宣传;与全国同步开展食品安全宣传周活动,结合食品安全进学校、进市场、进企业、进社区、进家庭等“五进”活动,积极倡导科学、合理、健康的饮食消费方式,着力构建政府、企业、群众三位一体食品安全共治环境;要充分发挥舆论宣传监督作用,积极推荐食品生产行业先进典型,树立行业发展标杆;要自觉接受舆论监督,食品生产企业凡被舆论负面报道的,一律依法查处。

七是建立举报奖励制度。鼓励社会公众积极举报食品违法行为,及时发现、控制和消除食品安全隐患,严厉打击食品安全违法行为。实行食品安全违法案件举报制度,县财政每年安排50万元设立食品安全举报奖励金。凡举报食品生产企业生产不符合食品安全标准的食品和食品相关产品,生产过程中使用不符合食品安全标准的原料、辅料、添加剂,冒用他人注册商标、生产许可证、无证从事食品生产和食品添加剂生产等违法行为经查证属实的,给予举报人经济奖励,并对举报人严格保密。

平江县市场监督管理局

2019年10月21日

》》相关文件:平江县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加强我县食品安全生产监管的通知(平政办函〔2019〕105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