当前位置:首页 > 政务公开 > 公示公告

关于实行涉企检查备案制度的通知

来源:县纪委监委 2024-02-04 10:36
| | | |

  各乡镇(街道)、县直单位,平江高新区:

  为持续优化营商环境,进一步规范涉企检查行为,防止随意检查、选择性检查、重复检查、频繁检查等影响企业正常生产经营活动的行为发生,根据《湖南省优化经济发展环境规定》(湘政办发〔2019〕56号)、市纪委《关于纪检监察机关牵头开展“营商清风101”专项行动的工作方案》(岳纪发〔2023〕21号)、《平江县2023年优化营商环境工作要点》(平优办发〔2023〕1号)、《平江县打好发展“六仗”总体方案》(平政办发〔2023〕2号)等规定,结合我县实际,经县委、县政府同意,现将涉企检查备案制度通知如下。

  一、实行检查报备制度。各级行政执法单位开展涉企行政执法检查(包括日常检查、随机检查、专项检查等各种方式的执法检查,下同),应该由检查部门填写《涉企检查备案登记表》,包括检查内容、对象、主要事项、依据、时间等,向县“营商清风101”专项行动办公室报备(设在县纪委监委第二办公区309办公室)。任何单位和个人未经备案,一律不得擅自进入企业生产经营及办公场所开展检查稽查、检验检测、勘测鉴定、调查核实、评估评比等检查工作。涉及国家安全、公共安全、食品药品安全、安全生产、生态环境保护等突发事件,无法提前报备的,应当在次月1日向县“营商清风101”专项行动办公室报告。

  二、严格控制检查频次。原则上同一行政执法部门对同一企业同一事项的检查,一年不得超过一次(除特殊情况外);同一行政执法部门多个内设机构和下属单位需要对同一企业不同事项进行检查,应当合并检查;不同行政执法部门同一时间段需要对同一企业进行检查的,实行联合检查,检查情况实行信息共享,由牵头部门向县“营商清风101”专项行动办公室备案。

  三、严格落实检查程序。实施行政执法检查时,行政执法部门应向被检查企业出示有效行政执法证件、行政执法检查有关文书和《涉企检查备案登记表》,有制服的应着制服。行政执法人员未出示执法证件、应送达而未送达行政执法文书的,企业有权利拒绝接受检查。行政执法单位应按照《涉企检查备案登记表》上注明的涉及企业范围、检查内容和规定时间开展检查,不得超范围检查。

  四、严格遵守工作纪律。行政执法部门到企业进行检查,应严格执行有关法律规定、国家标准或行业标准,不得妨碍企业正常生产、经营活动,不得借行政执法检查故意刁难企业。不得接受被检查企业的任何馈赠、回扣、报酬、红包礼金等,不得在被检查企业报销任何费用;不得随意要求企业法人代表或者企业主要负责人接待陪同。

  五、严格落实“双随机、一公开”监管。除直接涉及公共安全和人民群众生命健康等特殊行业、重点领域外,原则上各行政执法部门行政检查事项均应纳入随机检查事项清单,实行“双随机、一公开”监管(即行政执法部门在监管过程中随机抽取检查对象,随机选派执法检查对象,抽查情况及查处情况及时向社会公开);严格按照国务院关于全面推行部门联合“双随机、一公开”监管的决策部署,积极履行发起、参与职责,推进联合“双随机、一公开”监管常态化。

  六、全面推行行政柔性执法。各行政执法部门要树立包容审慎监管理念,落实“首违不罚”制度,多用批评教育、劝导示范、行政指导等非强制性手段,依法慎重实施行政强制。采用非强制手段能够达到行政管理目的的,不得实施行政强制,违法行为轻微或者社会危害较小的,可以不实施行政强制。若确需要行政强制的,应尽可能减少对市场主体正常生产经营活动影响。

  七、畅通涉企投诉举报渠道。充分利用“12345”、政府门户网和优化办投诉邮箱、投诉电话、今日平江APP等平台,进一步畅通涉企行政执法投诉渠道,打通政企沟通“最后一公里”;同时,从优化营商环境监督点、政风行风监督员、各类企业收集反映行政执法部门的问题,要在第一时间受理,并做到件件有着落、事事有回音,切实有效保障企业合法权益。

  八、强化涉企行政执法监督考核。各行政执法部门将涉企检查情况纳入清廉平江建设的重要内容,纳入优化营商环境绩效考核和年度考核范围。各级纪检监察组织要加大涉企检查行为规范落实情况的监督检查力度,对发现违反规定乱检查、借检查之名“吃拿卡要”以及侵害企业利益的单位或者个人,一律从严从快查处。涉嫌违法犯罪的,一律移送司法机关依法处理。

  联 系 人:汪  韬  18390040789  李盼盼  15200201111

  电子邮箱:pjx6263535@163.com

  附件:平江县涉企检查备案登记表.docx

  平江县“营商清风101”专项行动办公室  

  平江县优化经济发展环境工作领导小组办公室

  2024年1月16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