国家自2020年1月1日起实施长江流域十年禁渔计划(至2030年12月31日),为落实这一政策,我县科学划定水域管理范围,设立常年禁捕区和规范垂钓区,采取“疏堵结合”的管理模式,切实促进渔业资源恢复和可持续利用。
但在日常监管中发现,仍有少数人员漠视禁渔规定,在禁渔区从事非法捕捞及违规垂钓活动。
案例一:
2025年3月24日晚,根据群众举报线索,县农业农村局执法人员在长寿镇茶叶村曲溪河段现场查获寻某某正在使用电鱼设备进行非法捕捞活动。执法人员在现场扣押了涉案的2公斤野生渔获物及2套背包式电鱼设备。经调查认定,寻某某的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渔业法》第三十条关于禁止使用电击等破坏渔业资源方法进行捕捞的规定。依据相关法律法规,执法部门依法作出行政处罚决定:1.没收全部非法渔获物;2.并处人民币2100元罚款。
案例二:
2025年6月10日8时,县农业农村局执法人员在安定镇坳头山田陌村禁钓区巡查时查获欧阳某某使用钓竿进行违规垂钓活动。执法人员现场暂扣欧阳某某所用钓具一套。经调查认定,欧阳某某的行为违反了《湖南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于促进和保障长江流域禁捕工作的决定》第四条第二款的规定。依据相关法律法规,执法部门依法作出行政处罚决定:处人民币200元罚款。

(6月6日晚,县农业农村局联合天岳街道执法大队等部门对我县重点水域开展针对禁捕禁钓巡查行动)
那么,全县范围内禁渔区在哪? 休闲垂钓规定有哪些?
禁渔区
1.汨罗江平江段(含汨罗江平江段斑鳜黄颡鱼国家级水产种质资源保护区)和饮用水源一级保护区,实行常年禁捕。其中,爽口大桥至浯口大桥、黄金洞水库、尧塘水库常年禁钓。除上述区域外,其他水域均为休闲垂钓区。
2.其他天然水域全面禁止所有天然渔业资源的生产性捕捞行为。
休闲垂钓规定
1.禁止一人多杆、多线多钩垂钓。
2.禁止使用视频、遥控装备和探鱼、诱鱼等辅助设备垂钓。
3.禁止使用含有毒有害物质的钓饵、窝料和添加剂以及鱼虾类等活体水生生物(含泥鳅)饵料垂钓。
4.禁止钓获国家和省级重点保护水生野生动物。误钓国家或省重点保护水生野生动物的,应当立即放回原水体。
5.禁止使用国家、省公布的其他禁用渔具和方法。
渔获物、钓货物交易规定
严禁采购、销售和加工来自禁捕水域的非法捕捞渔获物;严禁为出售、购买、利用汨罗江流域非法捕捞渔获物及其制品或者禁止使用的捕捞工具发布广告。禁止来自禁捕禁钓水域钓获物的交易行为。
执法监管
1.全县农业农村、公安、市场监管、交通运输、水利、环保等部门持续开展禁捕禁钓联合执法专项行动,加大执法监管力度。对违反相关法律法规规定的各类捕捞、垂钓、渔获物交易等行为,相关职能部门将依法依规予以处罚。构成犯罪的,由司法机关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2.对阻碍执法人员依法执行公务的,由公安机关依法处理。
3.党员、在职和离退休公职人员要带头支持禁渔工作,自觉做到不参与违规垂钓、不在禁钓区垂钓,在可钓区规范垂钓。凡党员、在职和离退休公职人员违反长江十年禁渔有关规定的,将依法依规严肃追责问责。
举报方式:
若市民发现违法违规捕捞、垂钓行为,可拨打举报电话
平江县农业农村局:0730-6223123
平江县公安局:110
平江县市场监督管理局:0730-12315
法律链条:
《中华人民共和国渔业法》第三十八条第一款 使用炸鱼、毒鱼、电鱼等破坏渔业资源方法进行捕捞的,违反关于禁渔区、禁渔期的规定进行捕捞的,或者使用禁用的渔具、捕捞方法和小于最小网目尺寸的网具进行捕捞或者渔获物中幼鱼超过规定比例的,没收渔获物和违法所得,处五万元以下的罚款,情节严重的,没收渔具,吊销捕捞许可证;情节特别严重的,可以没收渔船;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四十条【非法捕捞水产品罪】违反保护水产资源法规,在禁渔区、禁渔期或者使用禁止的工具、方法捕捞水产品,情节严重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管制或者罚金。
禁渔,是为了年年有鱼。为守护水清鱼欢,促进渔业资源可持续发展。
小编在此呼吁:请广大市民朋友自觉遵守垂钓管理规定,携手保护鱼类资源,同心共护家乡的一江清流!(徐能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