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索 引 号:117/2024-2353781
  • 发布机构:余坪镇
  • 生成日期:2024-06-05 16:35:36.0
  • 公开日期:2024-06-05
  • 公开方式:政府网站
  • 公开范围:全部公开

余坪镇耕地占用税清收实施方案

来源:余坪镇 2024-06-05 16:3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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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为进一步强化税收征管,促进镇域经济高质量发展,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耕地占用税法》(中华人民共和国主席令18号)、《中华人民共和国耕地占用税法实施办法》(财政部、税务总局、自然资源部、农业农村部、生态环境部公告2019年第81号)、《平江县进一步加强税费精诚共治工作要点的通知》(平税费共治办通[2024]9号)等文件精神,结合我镇实际,特制定本案。

  一、组织机构

  成立余坪镇耕地占用税清收领导小组,党委副书记、镇长胡奇林任组长,党委委员、副镇长李愿龙任副组长,其他党政班子、财政所长、国土所长为成员,领导小组下设办公室,由财政所长何素任办公室主任。

  二.清收范围及清收标准

  清收范围包括余坪镇集体土地上存在的的永久性、临时性建筑及堆场、林木加工厂等。清收标准具体分为以下几类情况:

  1、没有发放原始土地证、房产证等相关证件的,房屋面积低于180㎡的,按5元/㎡进行收缴;超过180㎡的,超出部分按10元/㎡进行收缴;

  2、原址重建有相关原始证件的,以180㎡为基数,分别用现证与老证的面积与基数面积进行相减,未超过基数面积的,按5元/㎡进行收取;超过基数面积的,按10元/㎡进行收缴;然后两项相加,得其应缴税款,且老证一并收回;

  3、新建房屋,证件面积不进行抵扣,按现有面积进行收取,且老证一并收回;

  4、临时性建筑及堆场等,需经相关职能部门现场核实收缴标准及金额。

  举例说明:

序号

征收

品目

实际占用面积

批准面积

未经批准新建面积

原宅基地面积

税率

应纳税额

1

非耕地

280

180

100

144.18

(180-144.18)*5+100*10

1179.1

2

非耕地

280

180

100

0

(180-0)*5+100*10

1900

3

非耕地

280

180

100

200

(180-180)*5+80*10+20*5

900

  以下情况不予收取:

  1、原址重建已发证的房屋面积大于现有房屋建筑面积的,不予收取。

  2、农村居民经批准搬迁,新建自用住宅占用耕地不超过原宅基地面积的部分,免征耕地占用税。

  3、农村烈士遗属、因公牺牲军人遗属、残疾军人以及符合农村最低生活保障条件的农村居民,在规定用地标准以内新建自用住宅的,免征耕地占用税。

  三、集中缴税时间

  2024年6月1日至2024年8月30日

  四、分工安排

  成立耕地占用税清收工作组,按线操作,各联村负责干部、支部书记为第一责任人。各线要不断完善工作措施,改进工作方案,加快工作进度,确保政策宣传到位,8月底前基本完成耕地占用税清收任务。

  五、工作要求

  将耕地占用税收缴工作纳入2024年度村级目标管理千分制考核,明确标准,确保工作落细落实。领导小组办公室将对各村(社区)耕地占用税收缴工作采取定期督查通报的方式进行跟踪督导,6月15日前,各村要完成任务数的20%;6月30日前完成任务数的50%;7月31日前,完成任务数的80%;8月31日前,需100%完成任务。对6月30日前未完成阶段性任务的村,由党委政府约谈后三名的联村负责干部和村支部书记。