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索 引 号:23/2024-2239197
  • 发布机构:县民政局
  • 生成日期:2024-04-26 08:43:54.0
  • 公开日期:2024-04-26
  • 公开方式:政府网站
  • 公开范围:全部公开

转发:解读《平江县精准救助家庭收入计算操作指南》

来源:县民政局 2024-04-26 08:4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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解读《平江县精准救助家庭收入计算操作指南》

  一、共同生活的家庭成员包括

  (一)配偶;

  (二)未成年子女;

  (三)已成年但不能独立生活的子女,包括在校接受全日制本科及以下学历教育的子女;

  (四)其他具有法定赡养、扶养、抚养义务关系并长期共同居住的人员。

  下列人员不计入共同生活的家庭成员:

  (一)连续三年以上(含三年)脱离家庭独立生活的宗教教职人员;

  (二)在监狱内服刑、在戒毒所强制隔离戒毒的人员;

  (三)人民法院宣告失踪人员;

  (四)现役军人中的义务兵。

  二、家庭收入范围和类型

  家庭收入指申请或已享受社会救助的家庭在规定期限内的全部可支配收入,即扣除家庭经营费用、生产性固定资产折旧、按规定缴纳的个人所得税和基本社会保障性支出后,家庭现金收入和实物收入之和。主要包括:

  (一)工资性收入:指就业人员通过各种途径得到的全部劳动报酬和各种福利并扣除缴纳的个人所得税及个人按规定缴纳的社会保障支出后的净收入。包括工资、薪金、奖金、分红、津贴、补贴以及与任职或者受雇有关的其他所得等。

  (二)经营净收入:指从事生产经营活动获得的全部经营收入并扣除经营费用、生产性固定资产折旧和生产税之后得到的净收入。包括从事种植、养殖、采集及加工等农林牧渔业的生产收入,从事工业、建筑业、手工业、交通运输业、批发和零售贸易业、文教卫生业和社会服务业等经营收入。

  (三)财产净收入:指家庭成员所拥有的金融资产、住房等非金融资产和自然资源交由其他机构、单位或个人使用而获得的回报并扣除相关费用之后得到的净收入。包括土地和房屋出租收入、储蓄存款利息、有价证券红利、投资股息红利、集体财产收入分红、其他投资收入、知识产权收入、财产变卖收入、集体经济组织分配所得、土地承包经营权流转所得、征地拆迁安置补偿所得以及经县级民政部门认定的其他财产性收入。

  (四)转移净收入:指国家、单位、社会团体对居民的各种经常性转移支付和居民之间的经常性转移净收入。包括离退休金、基本养老金、统筹外养老待遇、遗属补助、失业保险金、保险索赔、捐赠收入、遗产收入、赡(抚、扶)养收入、一次性安置费和经济补偿金、粮食直补和各种政府补贴、彩票收益等。

  (五)县级民政部门认定的其他应当计入家庭收入的项目。

  三、家庭财产

  家庭财产是指共同生活的家庭成员拥有的全部货币财产和实物财产。货币财产主要包括现金、银行存款、有价证券、理财产品、债权、商业保险、期货、住房公积金、个人名下注册资金等实际可支配的资金及家庭其他可以支配的资金;实物财产主要包括不动产(房产、土地等)、车辆、船舶、机械(工程机械、车床)和大中型农机具等其他有较大价值的财产。

  四、下列项目不计入家庭收入

  (一)政府对为国家、社会和人民做出特殊贡献的个人给予的奖励金和特殊津贴,建国前入党未享受离退休待遇的老党员生活补贴,见义勇为奖励金。

  (二)现役军人家庭优待金、优抚对象所享受的优抚待遇、自主就业退役士兵地方一次性经济补助、退役士兵一次性自谋职业补助金。

  (三)政府、社会和学校给予在校贫困学生的助学金、奖学金、生活补助、伙食补助等。

  (四)政府给予的灾害生活救助、医疗救助、住房修复或重建的临时性救助金。

  (五)社会组织和个人给予的医疗、住房修复或重建等社会捐赠款(捐赠款用于全部医疗、住房修复开支后,所剩余的捐赠款除外)。

  (六)因工(公)负伤人员的工伤医疗费、护理费、一次性伤残补助金、残疾人辅助器具费,因工(公)死亡人员的丧葬补助费、一次性抚恤费、人身伤害赔偿金中除生活补助费以外的部分。

  (七)征地拆迁安置补偿所得中按照规定用于购买(或重建)自住房屋(含必要的搬迁、装修、购置普通家具家电)等实际支出的部分。

  (八)政府发放的高龄老人津贴、价格临时补贴、节日补助、一次性生活补助金、计划生育奖励扶助救助金、困难残疾人的生活补贴、重度残疾人的护理补贴等。

  (九)城乡居民基本养老保险基础养老金。(基础养老金按劳动部门确定的金额为准,平江县2022年城乡居民基本养老保险基础养老金为120元/月。)

  五、家庭收入核算评估方法

  (一)工资性收入。工资性收入按照用人单位或人社部门出具的相关收入证明核算,也可参照劳动合同或通过调查就业和劳动报酬以及住房公积金、社会保险、个人所得税的缴纳情况进行核算评估,以上核算评估的收入低于务工地最低工资标准的,按照务工地的最低工资标准认定。

  务工人员不能提供收入相关证明的,可采取以下方式核算:(1)有稳定工作的人员,参照务工地人社部门规定的最低工资标准核算;(2)非稳定就业人员和处于法定劳动年龄内有劳动能力无正当理由不就业人员,城镇的可参照务工地人社部门规定的最低工资标准结合劳动力系数(见附件)核算;农村的可参照当地农民上年度人均可支配收入结合劳动力系数核算。

  (二)经营净收入。(1)种植业收入以本地区同等作物的市场价格与实际产量核算;不能确定实际产量的,以当地上年同等作物平均产量核算。(2)养殖业等收入以本地区同等养殖品种市场价格与实际出栏数核算;不能确定实际出栏数的,以当地同行业上年平均数量核算。(3)其他家庭经营净收入,能够出示有效收入凭证的,按凭证收入核算;无收入凭证,但有合同规定或固定价格的,按合同规定或固定价格核算;其他情形按当地评估标准和核算方法核算。城乡低保标准不统一的地区,用于家庭自用消费的,可不计入收入。

  (三)财产净收入。(1)财产租赁、转让等收入,参照双方签订的相关合法有效合同、协议认定;个人不能提供相关合同、协议或合同、协议价格明显偏低的,参照当地同类资产的实际价格核算。(2)储蓄存款利息、资产管理产品收益、投资股息红利、有价证券红利、商业保险收益等按照金融机构出具的凭证核算,集体财产收入分红按集体出具的分配记录核算。

  (四)转移净收入。(1)离退休金、基本养老金、统筹外养老待遇等固定打卡发放的,按退休金或养老待遇等领取存折(卡)计算。(2)赠与收入、继承收入,由家庭成员诚信申报,根据赠与、继承的文件核算。(3)商业保险理赔金按其所投保公司实际理赔凭证核算。(4)赡(抚、扶)养费按调解书、判决书或协议书确定的金额认定。无上述文书或协议金额明显偏低的,按以下方式核算:1、赡(抚、扶)养人属于特困人员、低保对象、低保边缘对象的和无民事行为能力、被宣告失踪或者在监狱服刑人员的且财产状况符合相关规定的人员,以及年满60周岁老年人、未满16周岁未成年人视同无赡(抚、扶)养能力,不核算赡(抚、扶)养费。2、义务人家庭财产符合相关规定的,按义务人家庭总收入的8%计算每一名被赡养人的赡养费。3、义务人家庭财产不符合相关规定的,按照以下原则计算每一名被赡养人的赡养费:两个及以下赡养人的,按(义务人家庭总收入-低保标准×义务人家庭人口数)×0.5÷被赡养人数计算;三个及以上赡养人的,按(义务人家庭总收入-低保标准×义务人家庭人口数)×0.4÷被赡养人数计算。4、抚养人按家庭年收入总额的20%计算每一名被抚养人的抚养费。被抚养人因父母离异或父母一方死亡(另一方再婚)而跟随祖父母、外祖父母或其他亲属生活的,抚养人按本人年收入的20%计算每一名被抚养人的抚养费。

  (五)农村生产资料所产生的效益计算:

  1、农村生产资料包括:田、土、山岭、牲畜等

  2、计算方法:农村生产资料所产生的月人均效益按低保标准的30%计算收入(计算公式为:效益收入=低保标准×共同生活人口数×30%)。

  六、特殊家庭收入计算评估方法

  1、陪护人员收入计算。申请或已享受最低生活保障的家庭中,有生活不能自理需要陪护人员的,其中一名陪护人员按其评估收入的30%计算。

  2、单亲家庭务工人员收入计算。单亲家庭中,监护人因子女年幼未入托(学)而无法稳定就业的,监护人按照其评估收入的30%计算;子女在托、在学(义务教育)的,监护人按照其评估收入的80%计算。

  七、家庭收入可扣减情形及扣减方法

  (一)申请或已享受最低生活保障的家庭因患食管癌、胃癌、结肠癌、直肠癌、终末期肾病、儿童急性淋巴细胞白血病、儿童急性早幼粒细胞白血病、儿童先天性房间隔缺损、儿童先天性室间隔缺损、重性精神病、肺结核、尘肺、艾滋病、晚期血吸虫病、肺癌、肝癌、乳腺癌、宫颈癌、急性心肌梗死、白内障、神经母细胞瘤、儿童淋巴瘤、骨肉瘤、血友病、地中海贫血、唇腭裂、尿道下裂、脑卒中、慢性阻塞性肺气肿等重大病疾,在本年度内个人负担的合规医疗费用累计超过上年度家庭年收入2倍以上的,按实际所产生的医疗费用扣减收入,最高不超过低保标准的2倍。

  (二)家庭成员因接受普通高中教育、中等职业教育、高等教育等全日制学历教育增加的刚性支出在本年度内累计超过上年度家庭年收入2倍以上的。按实际产生的教育支出扣减收入,最高不超过低保标准的2倍。

  (三)家庭成员因提高就业技能,参加各类专业技能培训学习支付的培训费按实际产生的金额扣减收入,因到外地打工额外支出的基本生活成本按低保标准的1倍扣减收入。

  八、家庭收入核算评估时间范围及公式

  对新申请社会救助家庭,以受理申请当月之前连续12个月为时间范围;对已享受社会救助家庭,以社会救助机构确定复核当月之前连续 12个月为时间范围,对全部家庭收入进行核算评估。核算评估公式为:家庭月人均收入=(家庭共同生活成员 12个月内的工资性收入+经营净收入+财产净收入+转移净收入+县级民政部门认定的其他收入)÷共同生活家庭人口数÷12 个月-扣减的月收入。

  九、具有以下情形,原则上视为家庭日常生活水平超过当地社会救助标准,具体以实地核查、信息比对结果为准。

  (一)家庭金融资产人均金额(市值),2人及2人以下户家庭,人均超过上年度当地居民人均消费支出的1.2倍;3 人及3人以上户家庭,人均超过上年度当地居民人均消费支出。

  (二)家庭拥有两套以上房产的(含两套,危房、刚需自用房和家庭人均住房建筑面积低于当地统计部门公布的上年度人均住房建筑面积的除外)。

  (三)家庭在申请社会救助前12个月内或享受社会救助期间非征地拆迁等原因购置房产或宅基地、豪华装修住房的。

  (四)家庭拥有非住宅类房屋,且非兼做家庭唯一居住场所的。

  (五)家庭拥有非生活必需的机动车、船舶或大型农机具的(残疾人功能性补偿代步机动车辆除外)。

  (六)共同生活的家庭成员中具有工商营业执照,正常经营且达到纳税起征点的。

  (七)自费安排子女择校就读或者出国留学的,以及在高收费幼儿园入托的。

  (八)通过离婚、赠予、转让等方式放弃自己应得财产或份额,或者放弃法定应得赡养费、抚养费、扶养费和其他合法财产和收入的。

  (九)县级民政部门确定的其他家庭生活水平明显高于低保标准的情形。

  十、本说明适用于最低生活保障、特困人员供养、临时救助,以及最低生活保障边缘家庭认定等相关社会救助工作,从印发日起执行。